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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 国电吉林热电厂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厂安字202126号 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现予印发。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厂安全监察部。 附件: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
2、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生事故或影响全厂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把教育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健全良好的安全奖励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实施中要坚持“有
3、章可循、有法必依、按章处罚、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为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单位人员。处罚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适用于在厂区内承包工程的外包工程队伍及人员、临时作业人员。 第六条安全奖励、处罚程序及方法: 1.为我厂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厂属单位、个人,均应受到安全奖励。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提报“申请奖励”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和专业安全员签属意见,于每月25日前报厂安监部。 2.安监部对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奖励
4、”材料,认真核实后提出奖励意见,并经生产厂长批准。 3.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障碍及以上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未遂,发生的各类误操作、人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违章指挥(无论有无后果)、违章作业等,由安监部全体人员研究、讨论后形成初步处罚意见,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依据本细则处罚规定予以考核。 4.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人员及情况,原则上本着谁发现谁考核的原则, 厂不再重复考核,但考核情况要通报安监部。对于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由厂依据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各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5.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均由安监部提出,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
5、组讨论批准;重大的奖励及处罚(包括涉及行政处分事项)报厂长及厂务会批准。 6.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由下列人员、部门组成: 组长:生产副厂长 成员:检修副总、运行副总 成员单位:安监部、生产部、值长组 相关成员单位:厂工会、厂纪委、劳动人事部、公安保卫处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者,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给予奖励。 1.主动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2.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3.认真执行安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
6、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班组长、优秀安监人员。 5.奖励标准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5000元。 (2)避免人身死亡者,奖励3000元。 (3)避免人身重伤者,奖励1000元。 (4)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者,奖励1000元。 (5)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者,奖励1000元。 (6)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事迹突出者,奖励200-1000元。 (7)其他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者,奖励200-1000元。 6.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50元至500元安全奖励: (1)避免人身轻伤者。 (2)避免发生 一、二类障碍者。 (3
7、)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纠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4)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5)及时发现较大设备隐患,避免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发现本职工作以外的设备隐患及比较难发现的隐患者。 (6)认真执行“两票三制”,严格抵制无票作业者。 (7)在事故处理中,判断准确,处理果断,避免事故扩大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者。 (8)在安全生产中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想办法解决了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者。 (9)在较大型的作业及操作中,单位领导或作业(操作)者,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成绩突出者。在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管理中取得较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10)在安全管理中,单位、班组领导认真
8、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使单位、班组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 (11)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管理中敢说敢管,敢于纠正违章,成绩突出者。 (12)在安全生产某一单项如标准化作业、“安评”、“春、秋检”、“安全月”等活动中,有较突出成绩者。 (13)在各项安全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4)经安监部、安全生产考核小组认定的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特殊贡献奖励,由二级单位提出申报事迹及意见,报厂安监部审核,报请主管副厂长同意,厂长批准后填报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安全目标(周期)奖 1.取消百日安全生产周期奖励,改为月度考核年终
9、进行一次性奖励。 2.发生各类考核事故的责任单位不得奖。 3.奖励额度。全厂实现安全年,人均奖励8001000元的2倍;否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只得8001000元(视企业当时经济条件可浮动)。 4.在考核期内,发生人身轻伤、责任二类障碍、一类障碍等恶性不安全事件,扣发责任单位5001000元。 5.对非生产部室的奖励: 全厂实现安全年兑现全部奖励。全厂二级生产单位,一个单位发生各类考核事故的责任单位不得奖时,关联对非生产部室扣除奖励的10,按发生考核事故单位数累计计算。 6.发放具体原则按劳人部原百日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全面、较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场、部室(个人)等,视其在安全生
10、产中的贡献,年终由厂给予一次性嘉奖。 第十一条安全责任风险奖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办法”执行。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规定,对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应经济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三个月综合奖。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
11、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三个月综合奖。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二个月综合奖。 第十六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一个月综合奖。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设备(或施工机械)和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三个月综
12、合奖。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集团公司规定每次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1。厂规定: 1.对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对责任事故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责任事故处罚对责任单位二个月综合奖,一般设备事故处罚对责任单位一个月综合奖。第十九条发生负主要责任(合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一个月综合奖。 第二十条隐瞒事故,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集团公司规定): 1.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的事故单位及责任者按发生事
13、故的性质对应条款考核)。 2.对隐瞒两次及以上事故的单位,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集团公司规定):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二条障碍考核与处罚: 1.一类障碍 (1)安全生产发生非人为责任一类障碍,每次扣罚责任单位2021元,扣罚主要责任者500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2)安全生产发生人为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一类障碍,扣罚责任单位每台次8000元,扣罚主要责任者2021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有关条款处罚。 2.二类障碍 (1)安全生产发生非人为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二类障
14、碍,每台次扣罚责任单位2021元,扣罚主要责任者200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2)发生的人为责任二类障碍,每台次扣罚责任单位2500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3.对严重事故未遂的考核与处罚 凡造成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误操作等人身未遂(无论有无后果),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主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扣月综合奖,执行下岗工资。 4.对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考核与处罚 各单位应按照障碍异常细则从严掌握对异常的考核,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凡发现二级单位降低异常标准或不执行的,厂安监部将升格考核。 5.对事故报表考核及处罚 (1)凡不安全情况发生后,无正
15、当理由,在24小时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开事故分析会,或责任不清,没有制定防范措施,扣责任单位1000元,关联主管行政领导100元。 (2)对隐瞒事故的责任班组、责任单位视情节各扣300-500元,关联单位行政正职及主管副职各100-200元,主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二类障碍及以上)报表不及时,没按期在72小时内报表的责任单位,扣罚100-200元。 第二十三条人身轻伤考核与处罚,人身轻伤每人次扣罚责任单位20213000元,视情节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章处罚按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执行。对于发生违章行为的责任单位,有隐瞒不报,欺瞒厂部
16、或不能正确对待的行为,除按上述违章有关条款处罚外,对违章者及责任单位行政正职、主管副职、责任班组长、工作负责人加扣50-200元。 单位领导在作业现场发现违章未予制止,视同违章,同违章者一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生产现场火情火险有关考核处罚,按保卫处制定的防火有关规定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因为违章作业(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0.5-10%,但赔偿金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七条设立厂属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纪录,除上级考核外,发生下列情况者,取消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 1.一个月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人身伤害不安全情况或一次轻伤二人以上。 2.在一个月时间内发生二次及以
17、上人为责任 一、二类障碍。 3.发生性质恶劣误操作事故。 4.误操作、触电、高空坠落、燃料机械伤害等造成的人身未遂事故。 5.发生人身轻伤、障碍、严重未遂事故隐瞒不报或拒不报表的单位。 6.安全管理混乱,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违章及不安全情况频繁发生。 7.大型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操作,没有制定安全措施,野蛮作业、随意作业或执行措施流于形式且造成后果的单位。 8.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对单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有权中断其安全生产记录。 第二十八条处罚标准 1.被中止安全生产记录单位,扣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不影响安全周期奖)。 2.被中止安全记录单位,安全纪录从被中止日期重新累计。年终没能实现三个百日安全周期,扣罚5000元。 3.被中止安全生产记录单位,取消年终各项评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细则自职代会批准后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属厂安全监察部。 2021年11月9日下午安全活动班组组织学习并出题进行开卷考试,每次考试最少出5道题,试卷班组留存,缺席人员班组组织补考,分场每周进行检查,每缺席一人次考核20元。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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