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医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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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南医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学校关于“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合约管理” 的人事制度改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人事管理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赣南医学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学校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处、工会、纪委、审计、学校办公室、各直属工会的工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归口学校人事处负责,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人事处。二、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部门烂用权力,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一旦发生,职工往往
2、处于弱势一边。所以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和处理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关系到职工受聘解聘、工种和专业调换、劳动报酬调整、用工上的奖惩、工作时间延长、强行增加劳动任务、违法占用职工法定休息时间等方面原因引的劳动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的劳动争议问题。四、教职工与有关方面发生劳动争议时,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调解工作无法达到目的时,可由用人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向学校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或当事人直接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五、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请求后,调解委员会首先应由工会组织人员对争议原因和相
3、关情况进行调查,工会根据调查情况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起因、发展过程、产生纠纷的焦点问题等,并根据情况分清纠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在调解委员会的会议上进行报告。六、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原因和具体情况,召集争议双方进行面对面地协商调解,在充分考虑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尽可能化解矛盾,达到争议双方的和解。七、经过调解,无法使争议双方和解的,调解工作委员会可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调解的仲裁意见。当事双方没有充分理由说服调解委员会的,必须服从仲裁结果。八、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对产生的事实把握不够准确,当事人有足够的理由反对仲裁结果,调解委员会应重新审议,尽可能使双方对调解结果的认同。九、如果当事双方或一方对调解委员会的仲裁不接受,调解委员会可将仲裁意见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进行终结仲裁。十、当事人对学校的终结仲裁仍然不服者,允许个人向上级工会或法律部门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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