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284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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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产立法的的重要意意义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
2、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我国安全全生产法法律体系系的基本本框架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
3、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来认识和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
4、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
5、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
6、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
7、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我国的安全生产立法是多年来针对不同的安全生产问题而制定的
8、,相关法律规范对一些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有所差别。有的侧重解决一般的安全生产问题,有的侧重或者专门解决某一领域的特殊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两类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重。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9、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十分丰富。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
10、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再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安全生产产法在安安全生产产法律体体系中的的地位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
11、位(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先后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奠定了外部条件。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
12、略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看,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以下5种:(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
13、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基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安全生产法第四章专门对此做出了规定。(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这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平行的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依照法定职权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时所发生的横向的协同关系。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项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它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必然要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作业单位负责人与从业人员之间以及从业人员之间,存在大量的安全管理关系。这种微观管理关系也是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对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安全,事关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不特定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目前我国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15、和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数量很多,遍及许多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0,对“三资”企业的安全管理日益与国际接轨,“三资”企业也必须严格依照我国法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法同样适用于“三资”企业。(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学习实施安全生产法,应当掌握贯穿于全部立法过程和法律条文的指导思想和思路,这就是安全生产法的5项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小结:本讲主要讲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执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以及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重点掌握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目录第一一编总总
16、则第第一章刑法的的任务、基基本原则则和适用用范围第二章章犯罪罪第一节节犯罪罪和刑事事责任第第二节犯罪的的预备、未未遂和中中止第三三节共共同犯罪罪第四节节单位位犯罪第三章章刑罚罚第一节节刑罚罚的种类类第二节节管制制第三节节拘役役第四节节有期期徒刑、无无期徒刑刑第五节节死刑刑第六节节罚金金第七节节剥夺夺政治权权利第八八节没没收财产产第四四章刑刑罚的具具体运用用第一节节量刑刑第二节节累犯犯第三节节自首首和立功功第四节节数罪罪并罚第第五节缓刑第第六节减刑第第七节假释第第八节时效第五章章其他他规定第二二编分分则第一章章危害害国家安安全罪第二章章危害害公共安安全罪第三章章破坏坏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秩秩序罪
17、第第一节生产、销销售伪劣劣商品罪罪第二节节走私私罪第三三节妨妨害对公公司、企企业的管管理秩序序罪第四四节破破坏金融融管理秩秩序罪第第五节金融诈诈骗罪第第六节危害税税收征管管罪第七七节侵侵犯知识识产权罪罪第八节节扰乱乱市场秩秩序罪第四章章侵犯犯公民人人身权利利、民主主权利罪罪第五五章侵侵犯财产产罪第第六章妨害社社会管理理秩序罪罪第一节节扰乱乱公共秩秩序罪第第二节妨害司司法罪第第三节妨害国国(边)境境管理罪罪第四节节妨害害文物管管理罪第第五节危害公公共卫生生罪第六六节破破坏环境境资源保保护罪第第七节走私、贩贩卖、运运输、制制造毒品品罪第八八节组组织、强强迫、引引诱、容容留、介介绍卖淫淫罪第九九节制
18、制作、贩贩卖、传传播淫秽秽物品罪罪第七七章危危害国防防利益罪罪第八八章贪贪污贿赂赂罪第第九章渎职罪罪第十十章军军人违反反职责罪罪附附则第第一编总则则 第第一章刑法的的任务、基基本原则则和适用用范围第一一条为为了惩罚罚犯罪,保保护人民民,根据据宪法,结结合我国国同犯罪罪作斗争争的具体体经验及及实际情情况,制制定本法法。第二二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刑法的的任务,是是用刑罚罚同一切切犯罪行行为作斗斗争,以以保卫国国家安全全,保卫卫人民民民主专政政的政权权和社会会主义制制度,保保护国有有财产和和劳动群群众集体体所有的的财产,保保护公民民私人所所有的财财产,保保护公民民的人身身权利、民民主权利利和其他他
19、权利,维维护社会会秩序、经经济秩序序,保障障社会主主义建设设事业的的顺利进进行。第三三条法法律明文文规定为为犯罪行行为的,依依照法律律定罪处处刑;法法律没有有明文规规定为犯犯罪行为为的,不不得定罪罪处刑。第四四条对对任何人人犯罪,在在适用法法律上一一律平等等。不允允许任何何人有超超越法律律的特权权。第五五条刑刑罚的轻轻重,应应当与犯犯罪分子子所犯罪罪行和承承担的刑刑事责任任相适应应。第六六条凡凡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领领域内犯犯罪的,除除法律有有特别规规定的以以外,都都适用本本法。凡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船舶舶或者航航空器内内犯罪的的,也适适用本法法。犯罪罪的行为为或者结结果有一一项发生生在中华
20、华人民共共和国领领域内的的,就认认为是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领域域内犯罪罪。第七七条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民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领域域外犯本本法规定定之罪的的,适用用本法,但但是按本本法规定定的最高高刑为三三年以下下有期徒徒刑的,可可以不予予追究。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国家工作作人员和和军人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领域域外犯本本法规定定之罪的的,适用用本法。第八八条外外国人在在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领域域外对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国家或或者公民民犯罪,而而按本法法规定的的最低刑刑为三年年以上有有期徒刑刑的,可可以适用用本法,但但是按照照犯罪地地的法律律不受处处罚的除除外。第九九条对对于中华华人民共共和
21、国缔缔结或者者参加的的国际条条约所规规定的罪罪行,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在所承承担条约约义务的的范围内内行使刑刑事管辖辖权的,适适用本法法。第十十条凡凡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领领域外犯犯罪,依依照本法法应当负负刑事责责任的,虽虽然经过过外国审审判,仍仍然可以以依照本本法追究究,但是是在外国国已经受受过刑罚罚处罚的的,可以以免除或或者减轻轻处罚。第十十一条享有外外交特权权和豁免免权的外外国人的的刑事责责任,通通过外交交途径解解决。第十十二条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成立立以后本本法施行行以前的的行为,如如果当时时的法律律不认为为是犯罪罪的,适适用当时时的法律律;如果果当时的的法律认认为是犯犯罪的,依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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