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34587.docx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34587.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34587.docx(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0年代以来,以以互联网为基基础的电子商商务迅猛发展展,数字化通通讯网络和计计算机装置使使得信息载体体的存储、传传递、统计、发发布等环节实实现无纸化。但但是,这种信信息载体的革革命性变革也也引发了诸多多法律问题,单单从程序法律律角度来讲,就就涉及到网上上法律问题的的管辖和电子子商务中相关关电子资料的的证据力问题题。而电子资资料的证据力力又与电子证证据在证据法法中的法律地地位直
2、接相关关;从最近的的学术资料中中可以看出,电电子数据的证证据价值在法法学研究与法法学实践中得得到相当的肯肯定,这也使使得讨论电子子证据法律地地位问题的时时机日渐成熟熟。我国关于于证据规则的的立法一般是是开列一份可可接受的证据据清单,如我我国民事诉诉讼法第663条规定:“证据有下下列几种:(11)书证;(22)物证;(33)视听材料料;(4)证证人证言;(55)当事人的的陈述;(66)鉴定结论论;(7)勘勘验笔录。”这这类立法不象象德国、日本本等国的证据据法那样可以以自由提出所所有有关证据据,开放程度度较低,致使使经过计算机机传输和处理理形成的电子子证据难以确确定其证据价价值和法律地地位。由于网
3、网络安全和电电子商务风险险等方面的原原因,人们对对电子证据在在生成、存储储、传递和提提取过程中的的可靠性、完完整性提出更更高的要求。这这种对电子证证据可信度予予以“高标准准,严要求”的的理念,足以以表明电子证证据不同于以以往的证据规规则,是一种种全新的证据据类型。鉴于于我国证据法法的相对滞后后性和不确定定性,以及法法学理论界关关于电子证据据的一些争议议,本文针对对电子证据的的法律地位问问题仍须阐明明如下观点:电子证据可可以作为诉讼讼证据电子证证据是存储于于磁性介质之之中,以电子子数据形式存存在的诉讼证证据。反对电电子证据作为为诉讼证据的的人认为,电电子证据可能能由于人为因因素以及网络络环境和技
4、术术限制等原因因无法反映客客观真实情况况。但是其他他传统类型的的证据在真实实性、可靠性性方面也不是是没有弊端的的。例如,我我国刑事诉诉讼法规定定,证据必须须查证属实才才能作为定案案依据;民民事诉讼法规规定:一切证证据必须查证证属实,才能能成为认定事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必须经法庭审审查属实,才才能成为定案案的根据。这这些规定表明明任何证据都都有其脆弱性性,因此需要要“查证属实实”。依此逻逻辑,电子证证据只要“查查证属实”,就就可以与其他他证据一样成成为诉讼证据据。证据的“可可接受性”不不仅是电子证证据面临的问问题,其他证证据也不例外外;诚然,我我国法律没有有明文规定电电子证据
5、可否否作为诉讼证证据,但是这这种日益普及及的新事物已已是无法回避避。“实践中中一切能反映映案件真实客客观情况的材材料都可以作作为证据。我们唯一一的出路只能能是结合国际际通用的证据据规则对此予予以应答”。从从电子证据的的可接受性方方面看,可以以从联合国国电子商务法法范本中找找到佐证。该该范本第九条条第一款指出出,在任何法法律程序中,在在应用有关证证据的任何规规则时,如果果涉及一条数数据消息作为为证据的可接接受性,就不不能以它仅仅仅是一条数据据消息为理由由予以拒绝,更更不能在当它它是提供者在在合理情况下下所能提供的的最好证据时时,仅以它不不是原初形式式为理由加以以否认;其第第二款进一步步阐明,“以
6、以一条数据消消息存在的信信息,应当获获得其应有的的证据分量。在在评价一条数数据消息的证证据分量时,要要考虑到生成成、存储或传传播该数据消消息时所用方方法的可靠程程度,考虑到到保持该信息息完整性时所所用方法的可可靠程度,考考虑到判明其其原创者时所所用方法的可可靠程度,以以及其它的相相关因素”。电电子证据不为为法院和仲裁裁机关采纳的的后果是不可可想像的,它它意味着电子子商务交易的的实体法保障障难以实现,使使电子商务交交易演变成高高风险的交易易形式。如果果我们在法律律上对计算机机存储数据的的采集,保全全以及对其内内容的真实性性、完整性的的认证等程序序作出明确规规定,通过电电子数据的中中转存证解决决电
7、子数据的的不确定性问问题,使电子子证据的不可可抵赖程度大大为提高,那那么一项符合合客观性、关关联性、合法法性的电子证证据就基本扫扫清了作为诉诉讼证据的法法律与技术障障碍。二、电电子证据不同同于传统的书书证传统的书书证是有形物物,除可长期期保存外,还还具有直观性性、不易更改改性等特征,如如合同书、票票据、信函、证证照等。而电电子证据往往往储存于计算算机硬盘或其其他类似载体体内,它是无无形的,以电电子数据的形形式存在,呈呈现出与传统统书证不同的的特征。首先先,电子证据据保存的长期期性、安全性性面临考验,计计算机和网络络中的电子数数据可能会遭遭到病毒、黑黑客的侵袭、误误操作也可能能轻易将其毁毁损、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子 证据 法律地位 34587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