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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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诚信承诺书.1 毕业论文.2-12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古代调处制度概述.3(一)古代调处制度内容.3(二)古代调处制度依据和类型.3(三)古代调处制度的特点.4(四)古代调处制度的价值及存续原因.5二、古代调处制度的思想渊源.6(一)“无讼”思想.6(二)宗法传统观念.7(三)传统的厌讼、贱讼观念.7三、对古代调处制度的评析.7(一)古代调处制度的优越性.7(二)古代调处制度的历史局限性.8四、古代调处制度对现代调解制度的启示.9(一)古代调处制度局限性的改造.9(二)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借鉴.10五、结语.11参考文献.1113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一文的作者,
2、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学生签名:汪舒舒2017年6月2日 论我国古代调处制度摘 要 我国古代调处制度是在特有的历史环境下形成的一
3、种无讼纠纷解决机制。古代调处制度有其本身值得探寻的内涵、特点、存在依据和在各朝代展现的表现形式,由此探寻出古代调处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存在价值,其中使调处制度存续千年最主要的原因是传统儒家以和为贵为基础产生的无讼的思想渊源,除此之外还包括宗族传统的影响和小农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厌讼、贱讼观念。在此基础上调处制度也显示出它的历史局限性,但仍有现代调解制度可以借鉴和思考的地方。关键词 调处制度;历史局限性;借鉴;无讼AbstractChinas ancient mediation system is a non-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ormed
4、by unique historical environment . Ancient mediation system has its own worth exploring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existing basis and in various dynasties display form, which explore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value of the ancient mediation system,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m
5、ediation system in the millennium is the ideological origin of the traditional Confucianism, in addition to the influence of clan traditions and peoples concept of lawsuit awersion in the environment of small peasant economy. On the basis of mediation system also showed it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b
6、ut still modern mediation system can learn and think something. Key words The mediation system; Historical limitations; Reference; No suit 由于我国古代长久的儒家礼法思想以及“无讼”的社会治理目标使人们对诉讼权利怠于行使,使古代的调处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使人们培养了一定的诉讼权利意识,但同时近年来诉讼案件激增,社会矛盾加剧,因此我们需要从古代的调处制度中吸收有益的文化传统因素并改造调处制度中存在历史局限性的地方,缓和社会矛盾,
7、构建和谐社会。通过对我国古代调处制度优越性的发扬和局限性的改造,增强现代人的和谐意识,有利于案结事了,便于执行,有利于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顺应实际解纷止争的必要,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得到更好地发展。一、古代调处制度的概述随着近现代的发展,我国古代调处制度已经慢慢演化成调解,但依然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由于近些年来社会矛盾加剧案件激增,使得我们对调解制度尤为的重视,所以要对古代调处制度加以理解,要理解它的含义,理解它的内容,理解它的特点,理解它的存续原因,使之对现代调解制度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一)古代调处制度的内容调处,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
8、生纠纷时,由当事人请求第三人仲裁或官府和宗族内部主动依据道德伦理进行调停,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调处主体是指主持和参与调处的各方主体,包括两类,一是主持调处的第三方仲裁人,二是因发生矛盾而寻求调处的双方当事人。调处的主持者大体可分民间与官方两种。调处客体是指在中国传统审判过程中适用调处和息所针对的具体案件,包括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古代调处制度是伴随早期氏族和国家的形成而发展的,在各朝各代都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奴隶制社会时期,调处制度已经发展到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夏商周时期,以孔子主张“无讼”的思想为主要渊源,慢慢地从以严刑峻罚迫使人们自动寻求纠纷调停发展到设有专门负责解
9、决纠纷的官员,即“调人”。发展到秦代乡啬夫,“负有调解息讼的责任,在县以下的乡里基层组织如乡、亭、里,虽然没有审判权,但可以调解民事争讼”。1汉代调处息讼制度逐渐完善,乡啬夫负责听讼,主要管理乡级机构中的民事诉讼。发展到唐代时由里正、村正、坊正先进行调处,元朝时乡里设社,社长负责调处,到明代时调处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备,在全国各乡设立“申明亭”由各地年高德劭的白叟在申明亭进行调处。清代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总是将调处作为纠纷发生时优先考虑的解决方法。“官府调处并不是见于法律规定的固定程序,但宋以后迄至明清,一直盛行不衰”。2从上述调解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调解在一步步制度化的过程中发展起
10、来的,深深植根于封建社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二)古代调处制度的依据和类型中国传统审判很大部分都依赖于调处的适用,但关于调处适用什么依据的问题,古代普遍受思想和道德束缚,其次才是法律依据。中国传统社会对于解决纠纷就是“无讼是求、教化为先;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主官裁断,幕友辅助”。3古代调处制度的类型丰富,民事纠纷调处从类型上大体可分为民间调处,诉讼调处和官批民调三类。按照调处人的主体差异,又可将民间调处分为民间自行调处和宗族调处,诉讼调处即为官府调处,官批民调本质上是官民互助。民间自行调处是指纠纷当事人邀请有威望的长辈、亲邻作为第三者居中调停从而解决纠纷,不依靠官府。民间自行调处不需经过繁冗的
11、程序和沉重的诉累,较为自由,因此深受老百姓欢迎。各朝各代都具有各种不同形式但本质相同的民间调处制度,如元朝的“告拦”制度。民间自行调处由民间有威望的人出面调处,具有“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谊全姻睦”的效果。4宗族调处是指矛盾发生在宗族内部时,由族长或族内德高望重的长辈进行剖决是非,调停争端,不得轻易提起诉讼。中国传统宗族制度起源于周,与古代氏族制度一脉相承,是由同姓族人为了维护本族的利益而聚居在一起,且宗族内部有本族的家法族规、纲常伦理约束着每一位族人,族长或族内德高望重的老人可对族内的纠纷依据宗法族规进行调处。宗族族长在进行道德说和的基础上还会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来裁判,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得
12、到劝服,稳定了社会秩序才使得官府对于宗族的调处和处罚决定给予认可,使之起到了“补官法之不足,作良民之保障”的作用。 官府调处又称诉讼内调处,是官员们对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劝谕、调停使矛盾得到解决。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大量案件集中于官府,因前人认为纠纷诉讼的频繁发生是因为缺乏教导,民众的和谐意识不强,故州县官员在对具体纠纷的调处过程中,“更像一位调停子女争吵的仁爱父母,而非执法严厉的裁判官”。5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受理案件后认为案件情节轻微,批转宗族、州里等民间组织进行调处的一种类型。这种调处类型具有官民合作的色彩,近似于现代的法院委托调解,具有较高的能动性,但其不像现代调解制度
13、以分清是非曲直,维护人民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息事宁人,维持社会稳定。(三) 古代调处制度的特点我国古代调处制度在历史上存续千年,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自然存在维持其生命力的本质特点,包括调处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即只能使用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调处方式灵活多变,不限时间和地点;调处各种形式有其效力的差异性,强制性程度以民间自行调处最低,官方调处最高。1.调处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古代调处制度历来被统治者主张推崇,但适用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不包括那些会危害国家统治和司法权的重案,如“十恶”、“强盗”、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都是国家禁止调处的案件。古代调处制度一般适用几乎全部民事纠纷包括户婚、田地、
14、房产等纠纷和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这些能够被适用的事项被统治者称为“细故”,即细小而微不足道的事项。 2.调处方式的灵活多样性古代调处制度一般不限形式和地点。民间调处除了可以到专门的场所如“申明亭”之类的地方,还可以相约茶馆、饭庄来进行调处,甚至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家中或是调处人家中进行调处。即使是官府调处,官府衙门也不是唯一的调处地点。例如,折狱龟鉴中记载:“梁陆襄为鄙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襄引入内室,不加责消,但和言喻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归,因相亲厚”。调处的类型更加丰富,包含民间自行调处、宗族调处、官府调处、官批民调、行会调处等。3.调处
15、各种形式效力的差异性古代调处制度具有一定强制性,但是不同形式下的调处强制性程度不同。民间自行调处约束的效力最低,因为它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寻找第三者进行纠纷调和的一种形式,最易发生调处失败的情况。宗族调处的约束力中等,因为宗族调处依据一定的家规族约,并且由拥有高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的宗族族长或德高望重的长辈来进行调处,因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官府调处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官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权力,且有依据一定的国家规范和传统道德理念来进行调处,具有最高程度的强制性。(四)古代调处制度的存续原因沿袭数千年的文化传统、思想观念深深植根于人们心中,教导人们和谐、无讼的思想,使人们在发生纠纷矛盾时下意识
16、地寻求调处作为解决方法,同时小农经济下的人们追求安稳平静的生活,这些内在因素使古代调处制度存续了数千年。除却内在的思想因素还有外在的政治因素,如统治者的推崇,使古代调处制度更加坚实、稳固地存续发展。1.内在因素首先,古代调处制度所寻求的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各类事物都达到协调运作,平衡发展。是以调解在维持伦理秩序和保障社会和谐上有很重要的意义,为统治者所推崇,被百姓所接受。其次,从民众心理方面来说,古代调处制度是“无讼”思想的具体实现。“无讼”的核心思想即为和,和谐是中国古代百姓一直追求的目标,在历代都被确立为主流思想,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家国一体化”,这种特点形成了古代中国特有的
17、家国同治的局面,再加上儒家伦理道德劝谕的潜移默化,使百姓们形成了和谐无争的生活准则。6最后,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调处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封建社会存续数千年的生产生活模式,小农经济有其重要地位,是中国自给自足的古代社会的一个鲜明特征,这种环境下,对人们的社会心理、人际交往产生巨大的影响,人们普遍较为保守。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法调解。2.外在因素调处作为中国古代数千年来统治者都适用的一个制度,除了内在的思想因素外还有外在的制度因素。历代争讼都被看作“风俗口薄,人心不古,惟已是利,见利则竞”之事,在公堂之上,当事人及证人都要跪着听从发落,且有极大可能要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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