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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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食品安全制度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别的科学,探讨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确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化全体人民遵纪遵守法律,具有特别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探讨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探讨是不是科学的问题。一、目前我国专项的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食品平安问题重视程度的提高,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平安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食品质量平安的监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平安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取得很大成果。目前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平
2、安法、等法律为基础,以涉及食品平安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平安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平安法规体系。(二)相关部委立法规定部委制定的法规主要:农业部制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兽药管理方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方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法、肥料登记管理方法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平安行动安排、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卫生行政惩罚方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方法、酒类卫生管理方法、粮食卫生管理方法、冷饮食品卫生管理方法、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方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方法、食糖卫生管理方法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方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
3、品标签管理方法、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方法、进出口商品封识管理方法、进境水果检疫管理方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方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方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这个食品链的环节来划分,基本可以分为产前环境质量法律规制、生产加工环节法律规制以及流通环节法律规制。二、我国食品平安法律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平安监管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1.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协调协作机制。然而,这种协调协作机制并没有解决分段监管模式下造成的属地化管理。属地化管理简单因地方爱护主义而造成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勾结。现实中地方爱护主义仍旧严峻,一些地方、部门总是难以拂去利益之
4、重,加之公民和媒体权利等总是无法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食品平安监管的规定会不会流于形式同时,食品平安法及其配套法规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供各个监管部门共享食品平安曝光网络平台。简单造成食品企业漏网.2.政府对食品平安监管只是保障食品平安的一个方面,政府监管存在监管成本高、易产生监管漏洞和寻租的不足。为谨防政府失灵,如何有效激励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力气参加更重要。然而,我国食品平安法律在这一方面做的远远不够。新的食品平安法虽然引入了社会资源和组织的参加,但不具有实质意义。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供应便利的索赔渠道,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从而造成多数消费者不情愿跟商家较真。(二)食品
5、平安法律责任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关于食品平安违法犯罪十倍赔偿的问题。食品平安法的一大亮点之一是由两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相比之前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条款,算是一大进步。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九十六条其次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表明上看来,我国加强了对食品企业的惩罚力度,而事实上十倍的赔偿金并不能有效激励食品企业。通过对比即可得知。设消费者食用价值10元的担心全食品后中毒,产生医疗费用等10000元的实际损害,按我国法律计算,消费者可获10000+l0*l0=10100元赔偿;按我
6、国台湾地区法律法律计算,消费者最多可 10000+10000*3=40000元的赔偿。可见,我国的十倍赔偿是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台湾地区的赔偿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数的。其惩罚力度远远大于我国。对于大企业来说,数万元的罚款就如隔靴搔痒;对于我国成批的小作坊来说,纵使失手被查,也能快速在其他地区安营扎寨.三、完善我国食品平安法律规制的思索(一)食品平安消费者爱护机制的完善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食品平安事故大多是由如柴、米、油、盐、酱、醋等小商品引起的,这些商品价值很小,小到几毛钱大到几块钱,而维权成本却及其昂扬,光检验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昂扬的成本不说,可能还要经过一审、二审等长时间的诉讼拖累。因
7、此,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是发挥消费者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性组织,可以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较严峻的食品平安事故纠纷,可以给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这样可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因为,消费者协会熟识有关法律、法规,其组织形式有利于干脆接触大规模的受损害消费者,便于收集第一手资料,通过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以协调众多受害人的诉讼恳求,从而有利于人民法院刚好、顺当地审结案件,平静纷争。对于最终获得的补偿由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共同共享。这样一方面避开了消费者精力不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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