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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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1 页 共 2 页建设项目规划制度建设项目规划制度第一条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存在建设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的客观情况,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规范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程序,根据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和*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规划方案的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三条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对原规划设计有影响的;(二)建
2、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在 12 个月内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凡在经营性土地出让中明确约定的要求必建条款内容仍需执行,不得作调整。第四条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各项指标不得突破原方案中的上限控制指标;(二)尚未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平面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第 2 页 共 2 页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组织、建筑外观、配套设施等各方面应优于原审批方案。配套设施上应增设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机动车停车(库)位在原指标基
3、础上增加 10%。(三)已部分开工建设的开发项目。在原规划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优化,基本维持原方案的结构布局。涉及为全体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指标不得缩减,位置原则上不作调整可适当优化,机动车停车(库)位在原指标基础上增加 10%。调整方案须向已入住居民公示征求意见。(四)鼓励建设集中大型商业设施,缩减沿街小型商业(底层商业的商住楼式)。第五条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审批。(一)建设单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方案的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和具体调整方案的设想。(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报县政府审批。(三)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进行规划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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