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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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责任事故追究处罚制度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体现“责任明确,重奖重罚”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实行经济赔偿和责任处罚制度。 第二条 矿区内发生各类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和责任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二、轻伤事故 第三条 井下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20005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800元。出现破皮红伤事故,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四条 地面每发生轻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30008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出现破皮红伤事故
2、,尚够不成轻伤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第五条 发生轻伤事故,按规定对责任工区安全考核进行扣分。 三、重伤事故 第六条 井下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500010000元;区长(支部书记)罚款5001000元;值班及跟班区长罚款10002000元,工区其他副职各罚款5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5001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地面每发生重伤一人次,对事故罚款1000020000元;区长(或负责人、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值班领导和当班领导各罚款10002000元;其他领导各罚款600元;事故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
3、八条 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当季度所有安全奖,同时取消年度评比资格,同时按照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学习整顿至少3天。 四、死亡事故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全矿取消当季度安全奖。 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罚款50000元。区长(支部书记)和值班、带班区长每人罚款不少于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工区其他副职每人罚款不少于1000元, 对当班班组长就地免职并罚款1000元以上,对责任者罚款20004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罚没全矿所有参与考核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并追究分管专业负责人责任。 五、非伤亡事故 第十三条 发生非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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