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doc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doc(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2005 年 7 月 7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 公 布 ; 根 据 2008年 7 月 22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修 改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的 决 定 修 订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 了 加 强 对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管 理 , 促 进 文 化 产 业 的 发 展 , 繁 荣 社 会 主 义 文艺 事 业 ,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文 化 生 活 的 需 要 ,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制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本 条 例 所 称 营 业 性 演
2、出 , 是 指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为 公 众 举 办 的 现 场 文 艺 表 演活 动 。 第 三 条营 业 性 演 出 必 须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 为 社 会 主 义 服 务 的 方 向 , 把 社 会 效 益放 在 首 位 、 实 现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统 一 , 丰 富 人 民 群 众 的 文 化 生 活 。 第 四 条国 家 鼓 励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演 员 创 作 和 演 出 思 想 性 艺 术 性 统 一 、 体 现 民 族优 秀 文 化 传 统 、 受 人 民 群 众 欢 迎 的 优 秀 节 目 , 鼓 励 到 农 村 、 工 矿
3、 企 业 演 出 和为 少 年 儿 童 提 供 免 费 或 者 优 惠 的 演 出 。 第 五 条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国 务 院 公 安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 主 管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监督 管 理 工 作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部 门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4、各 自 职责 范 围 内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第 二 章 营 业 性 演 出 经 营 主 体 的 设 立第 六 条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应 当 有 与 其 演 出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演 员 和 器 材 设 备 。设 立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应 当 有 3 名 以 上 专 职 演 出 经 纪 人 员 和 与 其 业 务 相 适应 的 资 金 。 第 七 条设 立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应 当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设立 演 出 经 纪 机
5、 构 , 应 当 向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申 请 。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批 准 的 , 颁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 不 批 准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申 请 人 取 得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后 , 应 当 持 许 可 证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第 八 条设 立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依
6、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并 依 照 有 关 消 防 、 卫 生 管 理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审批 手 续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九 条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和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责 人 、 营 业 性 演 出 经 营 项 目 ,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申
7、请 换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并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变 更 名 称 、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应 当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并 向 原 备 案 机 关 重 新 备 案 。 第 十 条以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为 职 业 的 个 体 演 员 ( 以 下 简 称 个 体 演 员 ) 和 以 从 事 营业 性 演 出 的 居 间 、 代 理 活 动 为 职 业 的 个 体 演 出 经 纪 人 ( 以 下
8、简 称 个 体 演 出 经纪 人 ) , 应 当 依 法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个 体 演 员 、 个 体 演 出 经 纪 人 应 当 自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向 所 在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第 十 一 条外 国 投 资 者 可 以 与 中 国 投 资 者 依 法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不 得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9、 、外 资 经 营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不 得 设 立 外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营 单 位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中 国 合 营 者 的投 资 比 例 应 当 不 低 于 51%;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营 单 位 , 中 国 合 作 者 应 当 拥 有 经 营 主 导 权 。 设 立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10、,应 当 通 过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提 出 申 请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起 20 日 内 出 具 审 查 意 见 报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应 当 自 收 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查 意 见 之 日 起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批 准 的 , 颁 发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11、 证 ; 不 批 准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取 得 营 业 性 演 出 许 可 证 后 , 依 照 有 关 外商 投 资 的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第 十 二 条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合 作 、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可 以 在 内 地 设 立
12、分 支 机 构 。 台 湾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但 内 地 合 营 者 的 投 资 比 例 应 当 不 低 于 51%, 内 地 合 作者 应 当 拥 有 经 营 主 导 权 ; 不 得 设 立 合 资 、 合 作 、 独 资 经 营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和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 本 条 规 定 的 审 批 手 续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三
13、章 营 业 性 演 出 规 范第 十 三 条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个 体 演 员 可 以 自 行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 也 可 以 参 加 营 业 性组 台 演 出 。 营 业 性 组 台 演 出 应 当 由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举 办 ; 但 是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可以 在 本 单 位 经 营 的 场 所 内 举 办 营 业 性 组 台 演 出 。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可 以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居 间 、 代 理 、 行 纪 活 动 ; 个 体 演 出经 纪 人 只 能 从 事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居 间 、 代 理 活 动 。 第
14、 十 四 条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 应 当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请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对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发 给 批 准 文 件 ; 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条 规 定 的 , 不 予 批 准 ,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五 条除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外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举 办 外 国 的
15、或 者 香 港 特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演 出 。 但 是 ,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自 行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 可 以 邀 请 外 国 的 或 者 香 港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个 人 参 加 。 举 办 外 国 的 或 者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演 团 体 、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 应 当 符 合
16、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其 举 办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 ( 二 ) 有 2 年 以 上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的 经 历 ; ( 三 )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前 2 年 内 无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记 录 。 第 十 六 条举 办 外 国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 在 非 歌 舞 娱 乐 场 所进 行 的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在 歌 舞 娱 乐 场所 进 行 的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17、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举 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个 人 参 加 的 营业 性 演 出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向 演 出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举 办 台 湾 地 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个 人 参 加 的 营 业 性 演出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18、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审批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国 务 院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 对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发 给 批 准 文 件 ; 对 不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的 , 不 予 批 准 , 书 面 通 知 申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 第 十 七 条申 请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19、 ) 演 出 名 称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和 参 加 演 出 的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演 员 ; ( 二 ) 演 出 时 间 、 地 点 、 场 次 ; ( 三 ) 节 目 及 其 视 听 资 料 。 申 请 举 办 营 业 性 组 台 演 出 , 还 应 当 提 交 文 艺 表 演 团 体 、 演 员 同 意 参 加 演出 的 书 面 函 件 。 营 业 性 演 出 需 要 变 更 申 请 材 料 所 列 事 项 的 , 应 当 分 别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四条 、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重 新 报 批 。 第 十 八 条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演
20、出 场 地 , 应 当 核 验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取 得 的 批 准 文件 ; 不 得 为 未 经 批 准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提 供 演 出 场 地 。 第 十 九 条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确 保 演 出 场 所 的 建 筑 、 设 施 符 合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和消 防 安 全 规 范 ,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状 况 , 并 及 时 维 护 、 更 新 。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方 案 和 灭 火 、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在 演 出 场 所 进 行 营 业
21、 性 演 出 , 应 当 核 验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的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检 查 记 录 、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方 案 和 灭 火 、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并 与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就 演 出 活 动 中 突 发 安 全 事 件 的 防 范 、 处 理 等 事 项 签 订 安 全责 任 协 议 。 第 二 十 条在 公 共 场 所 举 办 营 业 性 演 出 , 演 出 举 办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安 全 、 消 防 的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并 制 定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22、方 案 和灭 火 、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 演 出 场 所 应 当 配 备 应 急 广 播 、 照 明 设 施 , 在 安 全 出 入口 设 置 明 显 标 识 , 保 证 安 全 出 入 口 畅 通 ; 需 要 临 时 搭 建 舞 台 、 看 台 的 , 演 出举 办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标 准 搭 建 舞 台 、 看 台 , 确 保 安 全 。 第 二 十 一 条审 批 临 时 搭 建 舞 台 、 看 台 的 营 业 性 演 出 时 , 文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核 验 演 出举 办 单 位 的 下 列 文 件 : ( 一 ) 依 法 验 收 后 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营业 演出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