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博先锋行动倡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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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 责编 张航 2 2018 年 8 月 31 日 SHANGHAI HOPE 3 2018 年 8 月 31 日 SHANGHAI HOPE 综合 责编 沈燕 【 以案说法 】 进 博 先 锋 行 动 倡 议 书 【 热点问答 】 【 党务 】 最近关于发票的热点有哪些 ?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胡乱填报 , 有何后果 案例解析 指 标 预 警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存异常 2018 年 2 月 ,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税 务 局 评 估 人 员 在 对 A 制 造 系 统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研 发 费 用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时 , 发 现 该
2、公 司 2016 年 度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 直 接 投 入 费 用 ” 金 额 巨 大 , 占 整 个 研 发 费 用 的 八 成 以 上 。 虽 然 制 造 业 研 发 费 用 中 本 来 耗 材 等 直 接 投 入 费 用 比 例 是 组 成 研 发 费 用 构 成 的 主 要 费 用 , 但 评 估 人 员 还 是 觉 得 该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可 能 存 在 归 集 不 清 的 问 题 。 针 对 该 疑 点 , 评 估 人 员 向 企业提出了约谈要求 。 评 估 约 谈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归集混乱 评 估 人 员 要 求 企 业 提 供 研 发 活
3、动 的 具 体 账 目 明 细 情 况 , 发 现 该 公 司 2016 年 度 研 发 项 目 主 要 有 3 个 。 由 于 企 业 生 产 工 期 和 工 艺 较 长 , 供 应 商 都 集 中 统 一 开 具 发 票 , 企 业 在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时 , 并 没 有 区 分 用 于 一 般 生 产 还 是 研 发 活 动 , 而 是 全 部 计 入 “ 研 发 活 动 直 接 消 耗 材 料 ” 中 进 行 了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 此 外 , “ 用 于 中 间 试 验 和 产 品 试 制 的 模 具 及 制 造费” 也同样存在该情况 。 政 策 讲
4、解 研 发 费 用 归 集 有要求 根 据 财 税 2015 119 号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科 技 部 关 于 完 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的 通 知 第 一 条 第 一 项 “ 允 许 加 计 扣 除 的 研 发 费 用 。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 在 按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 按 照 本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额 的 50 % , 从 本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中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5、资 产 的 ,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 在 税 前 摊 销 。 ” 可 见 , 企 业 进 行 研 发 费 加 计 扣 除 的 前 提 是 企 业 开 展 研 发 活 动 中 实 际 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 企 业 在 进 行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时 , 首 先 应 将 其与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区分开 。 此 外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7 年 第 40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归 集 范 围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有 4 项 需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分 配
6、, 未 分 配 的 不能加计扣除 , 分别是: 1 . 直 接 从 事 研 发 活 动 的 人 员 、 外 聘 研 发 人 员 同 时 从 事 非 研 发 活 动 的 , 企 业 应 对 其 人 员 活 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 , 并 将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间分配 ,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2 .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 备 , 同 时 用 于 非 研 发 活 动 的 , 企 业 应 对 其 仪 器 设 备
7、使 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 , 并 将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间 分 配 , 未 分 配 的 不得加计扣除 。 3 . 用 于 研 发 活 动 的 仪 器 、 设 备 , 同 时 用 于 非 研 发 活 动 的 , 企 业 应 对 其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 , 并 将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折 旧 费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间 分 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4 . 用
8、于 研 发 活 动 的 无 形 资 产 , 同 时 用 于 非 研 发 活 动 的 , 企 业 应 对 其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做 必 要 记 录 , 并 将 其 实 际 发 生 的 摊 销 费 按 实 际 工 时 占 比 等 合 理 方 法 在 研 发 费 用 和 生 产 经 营 费 用 间 分 配 , 未 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 最 近 关 于 发 票 的 热 点 问 题 有 哪 些 ? 小 编 收 集 了 12366 近 期 相 关 热点, 财税朋友们快来看一看吧 ! 1 、 在 商 场 买 的 购 物 卡 当 时 开 具 了 不 征 税 发 票 , 后 期 凭 卡 在 商
9、场 消费时还可以开具发票吗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营 改 增 试 点 若 干 征 管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53 号 ) 第 三 条 规 定 , 单 用 途 商 业 预 付 卡 ( 以 下 简 称 “ 单 用 途 卡 ” ) 业 务 按 照 以下规定执行 : ( 一 ) 单 用 途 卡 发 卡 企 业 或 者 售 卡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 “ 售 卡 方 ” ) 销 售 单 用 途 卡 , 或 者 接 受 单 用 途 卡 持 卡 人 充 值 取 得 的 预 收 资 金 ,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售 卡 方 可
10、 按 照 本 公 告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向 购 卡 人 、 充 值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专用发票 。 单 用 途 卡 , 是 指 发 卡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行 的 , 仅 限 于 在 本 企 业 、 本 企 业 所 属 集 团 或 者 同 一 品 牌 特 许 经 营 体 系 内 兑 付 货 物 或 者 服务的预付凭证 。 发 卡 企 业 ,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行 单 用 途 卡 的 企 业 。 售 卡 企 业 , 是 指 集 团 发 卡 企 业 或 者 品 牌 发 卡 企 业 指 定
11、 的 , 承 担 单 用 途 卡 销 售 、 充 值 、 挂 失 、 换 卡 、 退 卡 等 相 关 业 务 的 本 集 团 或 同 一 品 牌 特 许 经 营体系内的企业 。 ( 二 ) 售 卡 方 因 发 行 或 者 销 售 单 用 途 卡 并 办 理 相 关 资 金 收 付 结 算 业 务 取 得 的 手 续 费 、 结 算 费 、 服 务 费 、 管 理 费 等 收 入 , 应 按 照 现 行 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三 ) 持 卡 人 使 用 单 用 途 卡 购 买 货 物 或 服 务 时 ,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的 销 售 方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12、 且 不 得 向 持 卡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四 ) 销 售 方 与 售 卡 方 不 是 同 一 个 纳 税 人 的 , 销 售 方 在 收 到 售 卡 方 结 算 的 销 售 款 时 , 应 向 售 卡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 收 到 预 付 卡 结 算 款 ” , 不 得 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售 卡 方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作 为 其 销 售 单 用 途 卡 或 接 受 单 用 途 卡 充 值 取 得 预 收 资 金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凭 证 , 留 存 备 查。
13、 第 四 条 规 定 , 支 付 机 构 预 付 卡 ( 以 下 称 “ 多 用 途 卡 ” ) 业 务 按 照 以 下规定执行 : ( 一 ) 支 付 机 构 销 售 多 用 途 卡 取 得 的 等 值 人 民 币 资 金 , 或 者 接 受 多 用 途 卡 持 卡 人 充 值 取 得 的 充 值 资 金 ,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 支 付 机 构 可 按 照 本 公 告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向 购 卡 人 、 充 值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支 付 机 构 , 是 指 取 得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发 的 支 付 业 务 许
14、 可 证 , 获 准 办 理 “ 预 付 卡 发 行 与 受 理 ” 业 务 的 发 卡 机 构 和 获 准 办 理 “ 预 付 卡 受 理” 业务的受理机构 。 多 用 途 卡 , 是 指 发 卡 机 构 以 特 定 载 体 和 形 式 发 行 的 , 可 在 发 卡 机 构 之 外 购 买 货 物 或 服 务 的 预 付 价 值。 ( 二 ) 支 付 机 构 因 发 行 或 者 受 理 多 用 途 卡 并 办 理 相 关 资 金 收 付 结 算 业 务 取 得 的 手 续 费 、 结 算 费 、 服 务 费 、 管 理 费 等 收 入 , 应 按 照 现 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 三 )
15、持 卡 人 使 用 多 用 途 卡 , 向 与 支 付 机 构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的 特 约 商 户 购 买 货 物 或 服 务 , 特 约 商 户 应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且 不 得 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 四 ) 特 约 商 户 收 到 支 付 机 构 结 算 的 销 售 款 时 , 应 向 支 付 机 构 开 具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 收 到 预 付 卡 结 算 款 ” , 不 得 开 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支 付 机 构 从 特 约 商 户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 作 为 其 销
16、售 多 用 途 卡 或 接 受 多 用 途 卡 充 值 取 得 预 收 资 金 不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凭 证 , 留 存 备查。 2 、 单 位 接 受 个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 但 是 未 取 得 发 票 只 有 对 方 的 收 款 证 明 , 是 否 可 以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发 布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8 号 ) 第 九 条 规 定 , 企 业 在 境 内 发 生 的 支 出 项 目 属 于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应 税 项 目 ” ) 的
17、 , 对 方 为 已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其 支 出 以 发 票 ( 包 括 按 照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对 方 为 依 法 无 需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的 单 位 或 者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 其 支 出 以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或 者 收 款 凭 证 及 内 部 凭 证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收 款 凭 证 应 载 明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个 人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 支 出 项 目 、 收 款 金 额
18、 等 相 关 信 息 。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判 断 标 准 是 个 人 从 事 应 税 项 目 经 营 业 务 的 销 售 额 不 超 过 增 值 税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起 征 点 。 税 务 总 局 对 应 税 项 目 开 具 发 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以 规 定 的 发 票 或 者 票 据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因 此 , 单 位 接 受 个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 如 果 对 方 为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经 营 业 务 的 个 人 , 其 支 出 可 以 收 款 凭 证 及 内 部 凭 证 作 为 税 前 扣 除 凭 证 ; 如 果
19、 对 方 为 非 从 事 小 额 零 星 业 务 的 个 人 ,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发 票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发 票 ( 包 括 按 规 定 由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的 发 票 ) , 并 以 发 票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3 、 5 月 1 号 前 开 具 的 发 票 , 现 在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 还 可 以 按 照 17 % 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吗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1
20、8 号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一 般 纳 税 人 在 增 值 税 税 率 调 整 前 已 按 原 适 用 税 率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等 情 形 需 要 开 具 红 字 发 票 的 , 按 照 原 适 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 4 、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开 具 条 件 及 如何开具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红 字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47 号 第 一 条 规 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开 具 增
21、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以 下 简 称 “ 专 用 发 票 ” ) 后 ,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 开 票 有 误 、 应 税 服 务 中 止 等 情 形 但 不 符 合 发 票 作 废 条 件 , 或 者 因 销 货 部 分 退 回 及 发 生 销 售 折 让 , 需 要 开 具 红 字专用发票的 , 按以下方法处理 : ( 一 ) 购 买 方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已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的 , 购 买 方 可 在 增 值 税 发 票 管 理 新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 新 系 统 ” ) 中 填 开 并 上 传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22、表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表 , 详 见 附 件 ) , 在 填 开 信 息 表 时 不 填 写 相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信 息 , 应 暂 依 信 息 表 所 列 增 值 税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转 出 , 待 取 得 销 售 方 开 具 的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后 , 与 信 息 表 一 并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购 买 方 取 得 专 用 发 票 未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 但 发 票 联 或 抵 扣 联 无 法 退 回 的 , 购 买 方 填 开 信 息 表 时 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销 售 方 开 具 专 用 发
23、票 尚 未 交 付 购 买 方 , 以 及 购 买 方 未 用 于 申 报 抵 扣 并 将 发 票 联 及 抵 扣 联 退 回 的 , 销 售 方 可 在 新 系 统 中 填 开 并 上 传 信 息 表 。 销 售 方 填 开 信 息 表 时 应 填 写 相 对 应 的 蓝 字 专 用 发 票 信息。 ( 二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通 过 网 络 接 收 纳 税 人 上 传 的 信 息 表 , 系 统 自 动 校 验 通 过 后 , 生 成 带 有 “ 红 字 发 票 信 息 表 编 号 ” 的 信 息 表 , 并 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 ( 三 ) 销 售 方 凭 税 务 机
24、关 系 统 校 验 通 过 的 信 息 表 开 具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 在 新 系 统 中 以 销 项 负 数 开 具 。 红 字 专 用 发 票 应 与 信 息 表 一一对应 。 ( 四 ) 纳 税 人 也 可 凭 信 息 表 电 子 信 息 或 纸 质 资 料 到 税 务 机 关 对 信息表 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 5 、 一 般 纳 税 人 转 登 记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以 后 , 原 来 开 具 的 发 票 错 误怎么处理 ?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统 一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标 准 等 若 干 增 值 税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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