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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四十七平安消费监管部门的职权(二)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平安消费监视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确实是觉察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因此,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觉察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消费运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关于严峻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有关设备、器材等。 需要留意的是,这里的“责令临时停产停业”,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迫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分,因此,不需要通过行政处分法规定的有关程序。严峻事故隐患排除后,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
2、的部门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平安消费条件依法进展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消费运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 (4)对有关设备、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消费运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直截了当关系到消费运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因此,平安消费法和其他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明确要求消费运营单位使用的设备、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在检查中,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按照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给予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这项职权,
3、是为了防止消费运营单位接着使用不能保障平安消费的设备、设备和器材,给平安消费造成威胁。查封主要适用于不可挪动的设备、设备及器材等。采取查封措施的,未经同意,消费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启用。 因此,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要慎重,其适用对象只能是“有按照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什么是“有按照”,实践中应当视详细情况而定。例如,对属于“三无”产品的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不需要检验、检测就可以觉察其不符合有关保障平安消费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设备、器材等,因此属于“有按照”;关于需要检验、检测后才能推断其是否符合要求的设备、设备、器材等,应当以检验、检测的结果来确定
4、是否属于“有按照”。 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设备、器材等,可以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关于有关设备、可以整的,责令整改,不能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需要给行政处分的,依法作出处分决定。总之,一要做出处理,不能不了了之;二要及时处理,不能一再拖延。 为了保证消费运营单位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不受阻碍,平安消费法还明确规定,监视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从根本上说,平安消费监视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确实是为了保证消费运营单位不出或者少出事故,从而保证其消费运营活动
5、的正常进展。因此,监视检查不得阻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消费运营活动,这是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一项义务。按照这一要求,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一是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上。关于被检查单位和平安消费无关的消费运营方面的其他事项,不能予以干涉,同时,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其他要求。 二是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 三是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特别是不能在没有按照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对被检查单位的消费运营活动有严峻阻碍的查封、扣押有关设备、设备、器材或者责令临时停产停业的决定。 4.消费运营单位对平安消费监视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平安消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消费运营单位对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监视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平安消费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止。”这是对消费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平安消费监视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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