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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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文本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 1条 项目概况.1第 2条 规划依据.1第 3条 规划范围.2第 4条 规划性质与内容.2第 5条 规划适用范围.2第二章 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 .3第 6条 规划原则.3第 7条 规划目标.3第 8条 规划策略.3第三章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 .4第 9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与主线.4第 10条 遗产点筛选.4第 11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4第三章 遗产综合评估与分级 .6第 12条 具体遗产点评估.6第 13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评估.6第 14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问题分析.7第 15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分级.8第四
2、章 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 .9第 16条 制定依据.9第 17条 保护区划划定原则.9第 18条 河道、水源保护区划划定原则.9第 19条 河道、水源保护区划划定.10第 20条 闸、桥梁保护区划划定原则.10第 21条 闸、桥梁保护区划划定.11第 22条 古遗址、古建筑保护区划划定原则.11第 23条 古遗址、古建筑保护区划划定.11第 24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带.12第 25条 管理规定.13第五章 保护措施 .15第 26条 制定原则.15第 27条 河道、水源整体保护措施.15第 28条 河道、水源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15第 29条 闸、桥梁整体保护措施.16第 30条 闸、桥梁遗
3、产点具体保护措施.16第 31条 古遗址、古建筑整体保护措施.18第 32条 古遗址、古建筑遗产点具体保护措施.18第 33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19第六章 管理规划 .20第 34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整体管理规划.20第 35条 河道、水源管理规划.20第 36条 闸、桥梁管理规划.20第 37条 古遗址、古建筑管理规划.21第 38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规划.21第七章 北京段大运河生态景观背景环境 .22第 39条 生态景观要素筛选.22第 40条 生态景观要素保护措施.22第八章 展示规划 .23第 41条 展示原则.23第 42条 展示目标.23第 43条 展示策略与方法.23
4、第九章 考古规划 .25第 44条 地下埋藏区.25第 45条 北京段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考古规划.25第 46条 北京市级运河遗存考古规划.25第十章 项目实施分期规划 .26第 47条 规划分期.26第 48条 近期项目实施计划(2010 至 2015年) .26第 49条 中期(2016 至 2020年) 、远期(2021 至 2030年)项目实施计划.27第十一章 附则 .27第 50条 规划成果构成.27第 51条 规划审批与实施程序.27|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北京段)文 本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项目概况大运河是我国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2006 年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
5、名单 。其中,京杭大运河(春秋至清)于 2006年 5月被国务院整体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布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 。北京与大运河关系密切,在三千多年的建城发展历史中,由于其重要的历史、地理、军事、政治地位,在我国古代漕运史上有着突出的地位。其中隋唐时期是大运河尽端的边防重镇,元、明、清时期成为国家首都,是京杭大运河尽端的终点城市。北京位于华北大平原的北端,西北临山,东南为平缓平原,平原上水网密集。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季风型大陆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为 595毫米,年际、年内降水分布极不均匀。目前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是世界
6、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市域(行政辖区)共包括十八个区县,总面积约 16410平方公里。北京地区运河开凿的历史悠久:隋唐时期永济渠的开凿开启了由水道运粮至北京的历史。金代开凿了以北京为漕运中心的人工运河。元代,郭守敬实施通惠河水源工程和航道工程,使北京地区的水利工程技术水平达到历史最高点,运河进入最为繁荣兴盛的时期。明、清两代基本沿用了元代的运河线路,到清末随着现代铁路兴起,漕运终止。目前北京市域范围内仍存留大量运河遗产,以元、明、清京杭大运河遗产为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遗产和其他相关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大运河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河道总长约 80公里,目前均已丧失漕运
7、功能,大多数为景观与排水河道。为满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杭大运河的需要,全面协调和长期指导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并为北京运河遗产纳入大运河申遗工作奠定基础,特编制本规划。第 2 条 规划依据2.1 法律法规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7 年 12月 29日公布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 年 1月 1日起施行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 年2.
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3 年2.2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文件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 年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991 年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 年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 年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 年2.2.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 年2.2.7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006 年2.2.8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2006 年2.2.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2005 年2.2.10
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0 年2.2.11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2005 年2.2.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2005 年2.2.13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一阶段编制要求 2008 年2.2.14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第二阶段编制要求 2009 年2.2.15 关于印发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工作制度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 2009-201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办大运字20091 号|2.2.16 关于加强大运河保护和申报世界遗产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09939 号2.3 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相关规划2.3.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4 年2
10、.3.2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 年2.3.3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 年2.3.4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97 年2.3.5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04年2020 年 2004 年2.3.6 北京市其它经批准的、与大运河相关的专业规划2.4 相关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献2.4.1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2.4.2 实施的操作指南 2008年 (Operation
11、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2.4.3 威尼斯宪章 1964 年 (The Venice Charter)2.4.4 国际运河遗产名录 1996年 (The International Canal Monuments List)2.4.5 关于文化线路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宪章 2008年 ( 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2.4.6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年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12、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4.7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 2005年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2.4.8 奈良真实性文件 1994 年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第 3 条 规划范围3.1 本规划涉及运河遗产河道长度约 80公里,规划范围包含北京市域范围内大运河遗产需要给予保护与控制的区域(大运河遗产保护带) ,面积约 77.8平方公里,涉及通州、朝阳、崇
13、文、东城、西城、海淀、昌平七个区县。3.2 此外,本规划将运河遗产河道周边的生态景观环境作为运河保护的背景环境,研究范围包括运河河道两岸单侧 200米的区域,面积约 129.2平方公里。第 4 条 规划性质与内容4.1 本规划属于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的第一、第二阶段,规划性质是北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总体规划,是北京市实施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是北京市纳入大运河申请世界文化遗产范围的基本文件依据。以文物保护规划为主,兼顾遗产申报。4.2 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北京市域范围内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对运河遗产进行评定分级,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基本保护要求,并就市域范围内与运河遗产相关的各行业
14、专项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第 5 条 规划适用范围5.1 本规划经依法审批后,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法规性文件,凡涉及市域范围内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发展的一切行为,均须与本规划相符合。5.2 本规划应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当中,构成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章 规划原则、目标与策略第 6 条 规划原则6.1 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基本指导思想,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发展的重要关头保护好大运河这份中华民族和人类文明的重大遗产。6.2 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延续性的原则,同时注重科学性与可操作性。6.3 遵循因地制宜
15、的原则,根据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特征,制定有针对性和多样性的保护策略。6.4 正确处理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不同的保存形式,通航或在用、废弃与改用、考古遗址等。6.5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遵循协调发展的原则,提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策略。第 7 条 规划目标7.1 全面建立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体系,促进遗产生存环境的改善,有效保护北京大运河的历史真实性与完整性。7.2 妥善处理遗产保护与城市开发的矛盾,促进遗产功能延续与合理利用,增强遗产展示与宣传,促进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协调统一。7.3 结合申遗工作安排,为申遗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第 8 条 规划策略
16、8.1 通过历史研究与现状调研,确定北京大运河的遗产构成,明确保护对象。8.2 对遗产进行全面评估,作为保护区划与保护措施制定的基础。8.3 以评估为基础,按照大运河遗产保护的需要进行分级,确定北京段大运河遗产申报各级别文物的名单,重点选取具有代表性、价值高的遗产点,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备选名单。8.4 划定各个遗产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作为其自身保护空间,并将其叠加形成空间连续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带,形成北京大运河的整体保护空间。8.5 制定遗产点的保护与整治措施,实现对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效保护。8.6 结合北京现实管理机制,提出大运河遗产管理机构与机制等方面的建议,增强遗产管理。8
17、.7 结合现有展示活动,确定遗产展示分区与路线,设置展示设施,对北京段大运河遗产进行全方位展示与宣传,促进保护与申遗工作深入人心。8.8 充分尊重与考虑北京土地、城建、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内容,并提出相应调整建议,保证遗产保护与城市其他领域的协调发展。8.9 制定优先行动计划,确定近期重点工作内容,及时有效地应对飞速的城市开发对运河遗产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为申遗工作做好准备。|第三章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构成第 9 条 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与主线9.1 本规划以元至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核心。9.2 本规划以元代白浮泉引水沿线、通惠河、坝河和白河(今北运河
18、)一线河道作为北京段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主线。9.3 对于隋唐、辽金时期的北京段运河,应加强其考古工作,待确定具体走线与遗产构成,并证明其价值后,纳入本规划当中予以保护。第 10 条 遗产点筛选10.1 结合大运河保护核心与主线,本规划以“与运河直接相关、地上遗存可见、地下遗址可探、复建文物有审批手续”为筛选原则,最终确定 40处物质文化遗产上报国家文物局,作为北京大运河申遗工作的基础,也是本规划划定保护区划、制定保护措施的主要保护对象。10.2 本规划选择反映运河历史变化、运河沿线曾经存在、保存流传至今、与运河相生相伴的地名、传说、风俗等,列入北京大运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加以保护。10.3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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