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同名85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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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同名8528)前 前言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依据?工程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lt;二三年工程工程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工程方案gt;的通知?建标函200443 号的支配,由卫生部主编,详细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山东、河南、浙江、云南等省卫生厅和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探讨分会共同编制。编制组在仔细分析全国 1000 多所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的现状资料的根底上,总结了多年来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阅历教训,本着以人为本、便利患者的原那么制定了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初稿后,
2、在网上广泛征求看法,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建设标准共分总那么、建设规模与工程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留意总结阅历,积累资料。如发觉须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看法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 1 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探讨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 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 、刘魁、吴翔天、
3、杨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21 年 10 月目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其次章建设规模与工程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业务用房技术要求 第一节预防保健用房 其次节门诊用房 第三节住院用房 第四节放射科用房 第五节检验用房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八节药房 第九节协助用房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条为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工程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驾驭建设标准,满意乡镇卫生院的根本功能须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
4、事业的健康开展,制定本建设标准。其次条 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工程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第四条 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须要与可能、现状与开展的关系,做到规模相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平安卫生。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供应预防保健、根本医疗、健康教化、康复等综合性效劳;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托付承当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
5、责对村级卫朝气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肯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当帮助县级卫朝气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根底设施,防止重复建设。第 七条 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其次章建设规模与工程构成 第 八条 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 床和 2199 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限制在 100 床以内。第 九条 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
6、依据其效劳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开展水平、效劳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根据乡镇卫生院的类型、根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效劳人口宜设置 0.61.2 张床位。第 十条 条乡镇卫生院效劳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2.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第十 一条 条乡镇卫生院工程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第 三章 章
7、建筑面积指标第十 二条 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键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房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1的规定。表 表 1 1房屋 建筑面积指标规模 名称 无床 1-20 床 21-99 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院 按院核定 /院 按床位核定 /床 建筑面积 200300 3001100 5550 注:乡镇卫生院根本面积指标应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和业务工作须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第十 三条 条 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安排应满意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须要。可参照表 2 执行。各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 3 规定。表 表 2 2各 功能 用房面
8、积表规 模 名 称 无床 20 床 40 床 80 床 1.预防保键、合作医疗管理 48 84 108 144 2.门诊 60 174 288 516 3.放射、检验 30 138 220 428 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 24 220 517 1036 5.行政后勤保障 40 96 240 456 运用面积合计 200 712 1373 258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 65% 308 1095 2112 3969 第十 四条 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第 四章 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 五条 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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