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机制谈谈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19744.docx
《法律知识机制谈谈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1974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机制谈谈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19744.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谈谈城市房屋拆拆迁中被拆迁迁人的权益保保护机制谈谈城市房屋拆拆迁中被拆迁迁人的权益保保护机制作者毛中华摘要要:在目前的城市房房屋拆迁领域域中,被拆迁迁人权益保护护现状堪忧。究究其原因在于于城市房屋拆拆迁立法方面面的混乱和空空白以及行政政权力的异化化。城市房屋屋拆迁法律制制度层面的缺缺陷导致被拆拆迁人权益保保护机制失灵灵。具体表现现为:拆迁许许可制度不完完善、拆迁补补偿安置制度度不合理、被被拆迁房屋的的价
2、格评估制制度形同虚设设、拆迁裁决决制度异化、强强制拆迁制度度为害尤甚。要要有效保护被被拆迁人的权权益就必须从从对行政权力力的规范和约约束入手改造造现行的城市市房屋拆迁法法律制度。关关键词:城市市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权益保护;行政权力一一、绪论房屋屋是普通公民民终其一生努努力奋斗而拥拥有的最重要要的私有财产产,是他们生生存和发展的的根基。试设设想,一个上上无片瓦、下下无立锥的人人将会处于怎怎样的困境呢呢?基于房屋屋在公民财产产权利中的重重要性,国家家也通过立法法加以重点保保护。但在近近年来的城市市房屋拆迁中中,损害被拆拆迁人财产权权利甚至侵犯犯被拆迁人人人身权利的行行为却频频发发生:房地产产开发
3、商以断断电、停水、恐恐吓等方式,甚甚至以殴打绑绑架等严重侵侵犯人身权利利的行为逼迫迫居民接受拆拆迁;地方政政府退居幕后后,坐视被拆拆迁人权益惨惨受践踏而少少有作为,在在不应干预的的场合倒是积积极有为地偏偏向拆迁人。究究竟是什么原原因导致被拆拆迁人的权益益遭受严重侵侵犯?被拆迁迁人的权益保保护机制为何何失灵?应如如何完善被拆拆迁人的权益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本文力图解决决的,笔者希希望通过对上上述问题进行行全面分析和和深入论证来来为保护被拆拆迁人的权益益出谋划策,以以尽绵薄之力力。二、被拆拆迁人权益保保护现状堪忧忧(一)被拆拆迁人在城市市房屋拆迁中中处于弱势地地位,是利益益受损者一般般而言,被拆
4、拆迁人往往是是处于社会底底层的群体,他他们由于自身身在社会经济济方面的弱势势,因而在城城市房屋拆迁迁的利益博弈弈中处于下风风,不具有响响亮的话语权权。近年来,城城市房屋拆迁迁中侵犯被拆拆迁人财产权权利和人身权权利的野蛮拆拆迁等恶性事事件屡屡发生生,严重影响响了社会稳定定,被拆迁人人与地方政府府之间的矛盾盾也日益尖锐锐:被拆迁人人要么因缺乏乏保护自身权权益的力量而而选择以自杀杀等极端方式式来表达对当当下城市房屋屋拆迁制度的的抗议(如南南京翁彪事件件、北京朱正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以爆发群体性性事件来表达达自己的利益益诉求,发泄泄对拆迁人和和地方政府的的不满(如湖湖南嘉禾事件件、河北定州州事件等
5、)。稍稍有良知的人人对被拆迁人人遭受的不公公正待遇感到到不平,也对对翁彪式的悲悲剧抱以同情情,更令他们们愤慨的是拆拆迁人无视国国法的肆意妄妄为和地方政政府的违法行行政。(二)行行政权力行使使不当,政府府公信力缺失失目前在城市市房屋拆迁领领域是行政主主导拆迁,不不管被拆迁人人是否愿意,他他都只能接受受政府作出的的拆迁决定并并负有配合拆拆迁进行的义义务,行政权权力对于被拆拆迁人而言具具有支配性。根根据行政法原原理,“行政政权与公民权权具有不对等等性,行政权权具有优益性性或支配性。行行政权可以设设定、变更或或消灭公民的的权利义务,而而公民却不具具有同样的权权利。”正是是因为行政权权的这一特性性,使得
6、被拆拆迁人在城市市房屋拆迁的的利益分配活活动中受制于于政府,而政政府一旦不依依法行政就将将严重损害被被拆迁人的利利益(违法进进行强制拆迁迁对被拆迁人人权益的巨大大危害即是明明证);又由由于政府未能能遵循法律优优位原则,没没有严格按照照法律规范来来调整城市房房屋拆迁中形形成的利益关关系,致使拆拆迁许可、裁裁决等制度几几乎丧失了保保护被拆迁人人权益的价值值。“一些地地方政府部门门建设规划出出尔反尔,造造成居民不能能回迁”的情情形则严重损损害了政府在在人民群众中中的形象,使使公民对政府府抱有强烈的的不信任感。(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
7、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02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三、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原因(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01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8、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
9、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2、立法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定性错位。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一直在理论上纷争不休,有持民事法律关系说者,也有持行政法律关系说者,但与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认定一致的混合说似乎占据主流地位。判断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关键是看主体之间的地位:若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则该法律关系是民事性质;若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则该法律关系是行政性质。就目前条例的规定而言,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性质。首先,在
10、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意志对相对人有支配性和强制性,此类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其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因为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则来进行协商。有论者则从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应然属性出发,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拆迁行为仅仅涉及拆迁当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无涉。”笔者认为,从城市房屋拆迁的实际运作过程出发,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
11、拆迁法律关系中无疑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的,具有从属性。根据主要矛盾决定事物性质的哲学观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其实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尽管其不是纯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当然这一认识并不与条例契合。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导致整个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不畅。3、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未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仅是宣示性的,过于原则和概括,不利于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城市房屋拆迁
12、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还是出于商业目的。而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的性质、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权利救济的途径方面是不相同的。所以,立法未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各级政府和房屋拆迁行政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为由剥夺被拆迁人的权益,造成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权利与权力的对峙。4、立法中两权分离的规定。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始终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至今仍不承认私人可以拥有土地所有权,仅允许私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上的使用权。尽管有论者认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不能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也不能在无明确法律根
13、据的情形下介入、干预这种行为,而应尊重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是征地,是城市房屋所有人(国家作为所有人除外)依法享有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所有城市房屋拆迁,实质就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争夺。”所以,国家是不可能不限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而且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正是导致“目前拆迁中双方缺少对等的谈判机制、补偿标准偏低、拆迁程序不公正、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和被侵害、拆迁矛盾扩大和激化的深层次原因。”也就是说,两权分离的规定也是被拆迁人权益难获有效保护的立法之源。5、立法弱化了司法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难有作为。特别是在拆迁人
14、和被拆迁人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要寻求司法解决必须先经过行政裁决,并且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即使法院认定行政裁决行为不合法,也只能判决撤消并判令由原处理机关重新裁决。拆迁双方的权益纠纷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便无法绕开行政权力的干预,其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二)行政权力的异化行政权之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应有为时越位,应有所为时缺位,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1、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产开发商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结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可以通过出让被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
15、用权而换取数额可观的土地出让金,又由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不健全,是所谓的收支两条线,“政府对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少,自主支配的灵活性大。”这就能够解释为什么地方政府对于城市建设乐此不疲,对于拆迁人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置被拆迁人的利益于不顾。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理论在政府身上同样适用,行政权力一旦缺乏制约,便会偏离法制轨道而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利益空间便被地方政府所挤占。“当政府介入、干预拆迁活动时,往往站在拆迁人一方,使本来在经济上就处于劣势的被拆迁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所以地方政府的自利动机是导致本应为维护处
16、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权益的公权力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保护伞的原因。2、地方政府官员追求仕途升迁所形成的好大喜功的政绩观。要想真真正正、踏踏实实地搞好一个地方的经济建设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乏耐心,他们希望自己在仕途上能迅速地飞黄腾达,所以用短平快的方式建立政绩是他们实现个人升迁的最优选择。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大搞旧城改造正好可以达到他们追求立杆见影的效果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能在短期内迅速拉动GDP的增长,而GDP的增长速度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改头换面后的城市建筑尽显富丽堂皇,一派繁华景象,外界理所当然地会认为:这座城市取得了巨大进步,当地官员为经济建设做
17、出了杰出贡献。在行政长官急功近利的思想的影响下,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快速发展社会经济为名只求短期经济效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忽视了对被拆迁人的权益的保护。3、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化行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推波助澜也是行政权力异化的原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原因并非孤立地存在于城市房屋拆迁中,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形成了异化行政权的合力并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四、现行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一)拆迁许可制度亟待完善1、正当性的缺失。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
18、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条例中关于拆迁许可证的规定已经丧失了正当性,但是国务院至今为止并未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迁许可进行清理和停止执行。行政许可法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在相关领域规定听证制度后也在行政许可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而条例中却并没有关于拆迁许可听证的规定,这明显有违上位法。并且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事关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政府部门在未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形下就擅自向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发放,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原则,非法剥夺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申请听证权。这种违法行政的
19、行为放纵了拆迁人,使其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自恃持有拆迁许可证而肆意妄为,导致野蛮拆迁等违法拆迁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2、审核失察和疏于监管。在目前的拆迁许可证的发放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对申请拆迁人的资质和实施拆迁的必要条件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情形下就轻易地发放拆迁许可证,使很多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组织获得了进行拆迁的资格。而由于“持有拆迁许可证就表示行政机关已经审查并认可拆迁人达到拆迁资格,并向公众证明了这种资格,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并且“政府事先的行政许可,事实上使双方当事人失去了平等对话的平台,从而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极易受侵害。”所以许可机关未尽严格审核的
20、职责使得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有恃无恐,屡屡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自我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以来,长期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重许可的权力不负许可的的责任、重许可中的收费不解决许可后出现的问题的现象。”拆迁许可机关在赋予申请人拆迁资格后就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拆迁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拆迁活动的依法进行;对于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拆迁行为也没有及时纠正;更有甚者,纵容姑息拆迁人,没有严格执法和严肃处理有关违法拆迁行为的责任人。3、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为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1、;(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从目前条例的规定来看,对拆迁申请人的拆迁申请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即看相关文件、手续、证明等书面材料是否齐备,对于齐备者即发放拆迁许可证。这种审查方式对于拆迁许可而言是不科学的,不对拆迁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就无法发现拆迁申请人不合许可条件的问题,因为拆迁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很难反映出他的真实情况。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中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由拆迁申请人一手制订的,根本没有体现出被拆迁人的意志;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往往也缺乏证明力,因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存在密切的
22、利益联系,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就是利用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骗领到拆迁许可证后进行拆迁,而一旦到了应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能付清补偿安置费用。所以拆迁许可审查方式不当和拆迁许可发放的条件不严使房地产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伎俩一再得逞,而被拆迁人的利益却难获保障。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有必要以行政许可法为基础调整现行的拆迁许可制度,规范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加强对拆迁人在实施拆迁活动中的监督和检查,把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第一关,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二)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已刻不容缓1、拆迁补偿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条例将拆迁补偿范围界定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知识 机制 谈谈 城市 房屋 拆迁 权益 保护 19744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