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仲裁协议条文范文(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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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仲裁协议条文范文(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甲方: 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仲裁委员会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签字、盖章)乙方:_(签字、盖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 签订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包括以下一般要件:当事人应具缔约能力,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并
2、应采取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成立还应包括以下特别要件:协议约定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即仲裁协议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须为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此类争议多以当事人对其中所涉及的权益得为处分为特征;仲裁协议内容有可执行性。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 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仲裁协议独立存
3、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9)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 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推荐第2篇: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格式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甲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
4、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我国仲裁法规定,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因此,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
5、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推荐第3篇:仲裁协议(范本) 仲裁协议(范本) 仲裁协议(范本) 1_ 2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仲裁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
6、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1_ 2_ 3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协议书 我们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如下争议: 一、(争议内容) 1_ 2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日期 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年_月_日签订的 _合同第_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 _仲裁委员会
7、仲裁规则。_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年月 日年月日 推荐第4篇:仲裁调解协议 调 解 协 议 甲方: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xxxxx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因万xxxxxxx申请仲裁一案,由乙方支付给甲方x元,双方即达成和解了结此案。案件仲裁费由甲方承担x元,由乙方承担x元。支付方式: 一、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提交xxxx材料。甲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就乙方提供的材料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手续
8、,乙方在甲方完善手续后立即支付给甲方x元。 如乙方未按时提供相关x材料给甲方,则乙方应于xx年x月x日前支付给甲方x元。 二、甲方同意随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完善应由甲方负责的xx手续。 三、乙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x元; 三、仲裁庭以甲方为申请人、乙方为被申请人根据本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仲裁事实和 1 理由; 四、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重庆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2 推荐第5篇:仲裁协议书 (1)注明文书名称;(2)协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仲裁的意思
9、表示;(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提请仲裁的事项。3尾部。 (1)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2)订立仲裁协议日期。 4制作仲裁补充协议书的要点是:(1)文书名称;(2)补充协议由来;(3)补充内 容;(4)当事人签名、盖章;(5)补充协议订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格式二】 仲裁补充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
10、月日签订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仲裁协议书 甲方:省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乙方: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省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B职务:经理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年月签订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的质量等级提出异
11、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县经贸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A法定代表人:B 年月日 推荐第6篇:仲裁协议的效力 试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者: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 蔡海宁 律师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确定仲裁能否有效进行以及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条件。而仲裁协议如何才能确认为有效的争议却由来以久,也是目前在仲裁实践中普遍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广州、江门两仲裁委的仲裁员,又是一名从事民商事务多年的律师,就此提出个人一些
12、看法,作引玉之砖,与诸君商榷。 仲裁协议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有概括式表述,简而言之,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书面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财产权益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但这种表述对于解决仲裁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争议是远远不够的,对于一个仲裁员或仲裁案代理律师,如何才能更准确、完整而又合法地订立和理解有关仲裁协议,解决仲裁当事人的疑议,本人认为必须研究仲裁协议本身的性质、形式、法律特征和功能,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仲裁协议的契约性。 仲裁协议形式上分为两类: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但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合同,因此,必须从合同的
13、角度来认识其法律效力。 首先,确立订立合同主体资格,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依法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即按民法通则对订立民事合同当事人的要求来审核。 其次,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没有被协迫或受欺诈的因素。 再者,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指形式和内容上都要合法,即要求书面形式约定以及提交仲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仲裁性。从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关系来看,可供仲裁的是:各方当事人必须是平等的主体,对仲裁所涉及的纠纷,必须有处分权,即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如行政、刑事以及涉及人身权利的
14、婚姻、继承等问题,是不能协议以仲裁方式来解决的。 二、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与契约性密切相关的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仲裁协议本身是当事人之间民商事合同(主合同)中的个别条款或主合同之外单独签订的发生纠纷时请求仲裁的法律文件,具有附属性地位,但他又与其它从合同(如担保合同)不同,并不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或终止,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形成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契约。主合同关系到当事人在民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民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法第十九条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本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基于主合同是否无效或者重大误
15、解、显失公平的案件,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特别是新的合同法颁布后,对主合同的无效更持慎重的态度。如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律保障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一经仲裁庭认可主合同无效,就会发生仲裁协议也无效的问题,造成仲裁失去法律基础。这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困难的,岂不要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移送案件给人民法院办理,这将会极大损害仲裁委员会的权威。 因此,仲裁法第十九条明确: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以保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在仲裁实践中可以实施。 三、仲裁协议的排它性。 仲裁协议的主要功能就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它在授予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同时也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这种约束力源于国家通过立法和缔结国际条约赋予
16、仲裁协议应有的法律效力。因此,其排它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得再到法院去提起诉讼,而且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适用的规则作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上诉或申诉。如一方当事人去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可根据仲裁条款不予受理,或即使在立案后,发现因向法院起诉一方未声明曾订过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予以撤案。 但是,仲裁协议的排它性是相对的,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人民法院的实践来说,仲裁协议的任何瑕疵,或当事人未能及时主张仲裁协议的权利,都会导致排它性的丧失,而仲裁机构在与法院管辖权争议中,往往处于被监督者的弱势地位
17、。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7号)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些解
18、释事实上剥夺了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类似的规定,一些省高院也有制订。因此律师在代理仲裁案件和仲裁员在审理仲裁案件中,要看仲裁协议能否依法完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以保证仲裁得以进行以及仲裁的结果得以顺利执行,以免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和降低仲裁机构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通过以上三性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是符合法理解释的,也是仲裁实践中确实可行的。但通过三性审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之外,我们还可按照三性的原则探讨以下涉及仲裁协议本身的法律问题: (一)仲裁协议能否补充、修改和解除。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这里明
19、确两项内容可以补充,但上述内容之外能否补充呢?仲裁法没有对仲裁协议的修改、解除做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意思自治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推定,仲裁协议既然本质上是合同,那么就是允许修改的,修改后的仲裁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就应有效。如当事人在合同执行中,认为采用诉讼方式更好,而同意解除原仲裁协议,也是合法的,在审查仲裁协议中,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仲裁协议可以修改而视修改后的协议无效或解除仲裁协议不合法。 (二)仲裁协议的承接、转让问题。 仲裁协议不可避免地与民商事合同一样会发生合同转让的问题,因为主合同转让了或主合同的主体消灭了,发生权利义务的承接问题。笔者在最近代理一宗房屋租赁
20、案中就遇到这个问题,出租方A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B,B在租赁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转租给转承租人C,在A和B的租赁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在A与C的协议书中表示除租金调整外,接受原租赁合同的其它条款,其中当然包括仲裁条款,但在仲裁委受理时,针对A诉B与C的申请书, 只同意A诉B,而不同意诉C,理由是与C并无达成仲裁协议。本人认为,仲裁委的决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仲裁协议是主合同之外的独立合同,只要主合同没有发生争议就不需仲裁,也就无需履行次合同-仲裁协议,但当主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时,这种关系到原主合同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方式及其权利、义务并不能当然转给另一方。因其不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合同转让或承接时,有
21、关各方必须对原有以仲裁来作为争议的解决方式这一条款重新协商或一致确认,并以书面方式签订协议,才有可能被视为有效的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 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在仲裁法第十 七、十八条中已有规定,并可概括为五种情况: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没有采用书面方式达成协议。但这以上五种并无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主合同自始无效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无效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因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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