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x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docx(9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安化县地方海事处2010年11月5. 12.值班制度为搞好节、假日和特殊期值班,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和 处理紧急事务,特制定本制度:一、特殊期是指春运、军运、安全行动、防汛、发生重大突发事 件、稳定期等非常时期。在此期间,工作人员一般不准请假外出,如 确需外出一天及以上时间,需经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并留下 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二、值班均按办公室排定的值班表轮流负责,值班员次日及 时进行换休。三、特殊期夜间值班从下午下班到第二天上午8: 00止;节、假 日值班从上午8: 00至下午下班。四、值班期间,办公室负责车辆与监督艇的调配,办公室各通迅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运行
2、状态。五、值班员职责:1、保卫办公楼安全;2、接收电话、传真和有 关信件等,并将电话和传真内容及时、准确地向行政领导汇报;3、 打扫值班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4、交接班时交待清楚有关已处 理、待处理事项;5、下班时按时关好电闸、落锁。六、接班者无故迟到半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罚。值班时严禁离岗 和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 理。1. 2.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安全监督股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受理;主任、 分管副主任负责项目的初审,然后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股长负责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他
3、人员负责监督管理相应 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四、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辖区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 全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接受海事 部门的审核。1 .勘探、米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2 .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3 .设置系船浮筒、浮建、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4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打捞沉船、沉物;5
4、 .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 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 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6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 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 他行为。五、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从事受理范围第1至9项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 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 提供以下有关资料:1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5、;2 .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3 .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4 .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 委托文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六、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 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 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二)审验.审核相关资料及文书;1 .派专业人员实地审查工程情况。(三)核发证书1 .符合通航安全条件的,签订安全维护协议书(所需经费由建设、 施工单位
6、承担);2 .经审验,符合通航安全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的,通知施工作业申请者做相应修改。(四)监督管理.海事部门按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要求,进行监督管理;1 .施工作业者在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海事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 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设置有关标志或配备警戒船。在现场作业 船舶或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期间指派专人警戒, 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2 .施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提交涉及通航安全的竣工报告,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包括清除遗留碍航物体)。(五)归档整理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九、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海法规20044
7、8号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 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执行。十、工作流程图建设者或施工者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审验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要求不符合的,在规定的期限 内通知申请者作相应的修 改不符合的,在规定的期限 内通知申请者作相应的修 改符合的,在规定的期限内 核发许可证归档归档必要时,进行现 场监管、维护必要时,发布航行 警告、航行通告1. 3.水上拖带大型设备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制度一、责任单位 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受理员负责受理、送达等工作;审核员负责对拖带申请与法律、 法规所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制作许可文书,登记、归档和信 息
8、传递等工作;股长负责进行复审;分管副主任负责进行审批,作出 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四、受理范E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航行。五、行政许可的条件.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1 .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 全技术评估;2 .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 航经的水域;3 .满足
9、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 应急预案。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1 .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一式二份);.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2 .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证明材料;.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3 .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4 .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专项护航申请(必要时)。七、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拖带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交 所需资料。受理人应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属于本机构职权
10、范围 且提交的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制作海事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并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并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 理登记簿中登记,制作海事业务审批单并相关材料转审核员。(二)审核与批准.审核员应对申请材料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查: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 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 航经的水域;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 应急预案。1 .审查后,审核员
11、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署初审意见,并相 关申请材料提交安全监督股股长复审。2 .股长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复审,在海事业务审批单上签署 复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交分管副主任审批。3 .分管副主任收到相关材料后进行审批,在海事业务审批单 上签署审批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退回审核员。(三)办理与告知1 .审核员根据分管副主任的审批意见,制作许可文书。批准同意 的,审核员在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或载运或 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上签注核准的意见, 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公章后转受理员送达,同时填写海事行政执法信 息联系单送动态监管部门或海事处,并将审批情况在通航许可(审 批)登记台帐中登
12、记;2 .受理员送达批准文书后,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 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四)归档审核员应将拖带作业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审核、审批过程中产 生的相关材料按规定建档。八、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海法规200448号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 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执行。九、工作流程图L 4,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一、责任单位安化县地方海事处安全监督股二、责任人受理人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 台帐登记等工作。三、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
13、定第十六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及相关制度1 .安全监督股规范权力运行制度1.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水上水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2. 水上拖带大型设备和移动式平台许可制度 (9)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 (13)1. 5.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制度(22)海事行政执法管理制度(28)相关制度船员考试、培训、发证工作制度(36)1.6.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制度(39)1. 9.水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40)1. 10.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制度(42)1. 11.海巡艇管理制度(44)1.12, 湖南省柘溪水电站
14、大坝水域安全通航暂行规定.(45)东坪水电厂船闸通航管理规定 (47)2.航道管理股(五)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六)关于发布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04 562号)I、办理程序及时限(一)申请船长、船舶经营人或代理人向海事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签证, 并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 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 用的船舶);(9)
15、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4)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 时)。材料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 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二)受理1 .受理人收到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 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 审查。2 .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
16、人予以受理并审核。3 .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 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受理人实名签字后加盖 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章、填写批准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 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部门申请。4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5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 书。(三)审核.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 见,受理人实名签字后加盖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章、填写批准日期、 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1 .受
17、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 意见和理由,受理人实名签字后加盖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章、填写批 准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对不服本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四)办理与告知1 .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应将船舶签证簿及相关证书、文书及 资料当场交申请人。2 .受理人应及时做好登记。(五)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航次船舶签证申请单、 申请材料、审批材料进行归档。五、执法主要标准(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审查要点:1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及资料;.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2 .船舶状况符合出港航行、停泊
18、、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 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应急预案;.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3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4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 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护航;5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 合格;.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6 .在本港有违法行为的,已经处理完毕;.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三)证书、文书及资料审核要点:1 .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临时国籍证书
19、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 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2 .船舶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 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3 .查验文书及资料是否齐全有效(适用的船舶)。150总吨及以 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油 类记录簿;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 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须备有符合编 制要求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记 录簿。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 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
20、急计划。4 .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 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5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 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一个月内进行。6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有效期不 超过5年;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3年。应按照船舶最低安 全配员证书,审查船员适任证书在船舶签证簿内“船员证书”记 载栏,与申请人所填写的船舶签证申请单内“船舶实际配员情况”是 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配员证书中的要求。7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查验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 已超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 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
21、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船舶安检,以确定是 否需要检查;查验上次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 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8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1)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2)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3)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4)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 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四)对已经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2
22、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五)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 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六)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 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上下旅客;2 .装卸货物。(七)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力口、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 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八)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 报的,由受理人进行核查,并按规定程序调查处理。(九)持IC
23、卡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1 .首次持卡办理进/出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受理人需校核 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船舶安全检查、 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办理船舶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 卡、船舶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船舶签证。2 .注意事项:(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 明文件;(2) 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 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 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规范 权力 运行 制度 汇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