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案例讲解.doc
《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案例讲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侵权法律实务案例讲解.doc(7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侵侵权权法律法律实务实务1.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1:北京市铁路公安局民警王某在七月的一天下班回家路上,到家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正在吃饭过程中,旁边吃饭的两位食客发生了争吵,进而发展到大打出手,一人拿一把刀,一人拿一啤酒瓶子,眼看要出大事了,王某掏出手枪,大喊一声“我是警察,都住手,大踏步走过去想制止斗殴,没想到一脚踏在一块摔到地上的猪肝上,脚下一滑,当场摔到地上,手中的枪一摔走火,正好打中在旁边看热闹的刘某的大腿上,送去医院急救花了医药费七千元。请问: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北京市铁路公安局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警王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或公民也被视为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侵权。(3) 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对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4)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
3、系。案例 2:兄弟货运公司的驾驶员张某受公司指派将一批货物从北京运到天津,货主为贾某,押运员为周某,运货途中张某犯困让周某开车,周某开车因超车使车与吴荣的车相撞,吴荣车毁人亡。请问:吴荣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兄弟货运公司。除国家机关法人以外的其他各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法人承担。职务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是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因行政违法行为要求的行政赔偿;二是因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4、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是否要求履职行为必须违法?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原则是履职行为违法。而依照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不要求履职行为违法。违法履职的侵权行为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合法履职也可能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例如警察追缉犯人,踩碎路边小摊上售卖的鸡蛋等,如果不予赔偿,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要求,因此履职行为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宜。2.高
5、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案例 1:2006 年安徽人刘某在北京市西直门打算坐地铁到西单办事,因为快迟到了,他跑步进候车站台,没想到当天下雨站台比较滑,他一下子滑到铁轨上,正好地铁列车进站,一下就把刘某压在车下,造成刘某双腿截肢。地铁公司扬言没有责任,理由是站台上有警戒红线、墙上有严禁在站台上奔跑的警示标志。请问: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北京地铁总公司。高速运输工具是高度危险作业,即使作业者已
6、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大亚湾核电站公司派刘刚司机运一批含核辐射的矿石原料,运输途中刘刚去吃饭,小偷撬开了密封的车厢,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就走了,刘刚回来以后继续开车,几块石头掉到路上,被放学的三名小学生捡到了,拿到教室里玩,受到核辐射得了白血病。请问:小学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大亚湾核电站公司。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7、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一危险作业引起。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1:中国电信公司在一马路上挖通信光缆沟,深三米,宽一米五,公司在光缆沟前十米挂有一警示纸脾,上书“通信施工,小心绕
8、行“。并在光缆沟上挂有一红灯。没想到晚上突刮大风,下暴雨,警示纸脾被刮走。红灯因下雨漏电而无法正常工作。路人刘某骑车一下子掉到沟里,造成左腿骨折。请问:刘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中国电信公司。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是说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义务,是导致侵权的根本原因。(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9、。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适用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加以调整。(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5)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 1:甲买房屋一栋,自己居住,一日,三楼阳台的一个花盆突然坠落,砸伤行人乙。请问:行人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
10、:行人乙的损失应该由甲承担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2) 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3) 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4
11、)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 16 条的规定,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
12、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案例 2:南京夫子街道下水道有六个铁井盖,一天晚上,小偷偷走了五个井盖,市政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一个月也没有换新井盖,后有一老太太夜晚一脚踏空不慎坠入下水道,双腿骨折。请问:老太太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老太太的损失应该由市政公司承担责任。案例 3:云南大学女大学生龙静,在昆明一街道散步,街道旁一大树突然倾倒、折断,砸到她的后背,造成脊椎骨断裂,下肢瘫痪,经过调查,街道旁的这一大树中间被白蚁蛀空了,造成
13、大树折断。 请问:女大学生龙静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女大学生龙静的损失应该由市园林局承担责任。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案例 1:男孩(12 岁)与女孩(8 岁)经常一起结伴回家,一天回家路上,女孩说:“听说路上王家新买了一条大狼狗,很凶,我们绕道走吧。”男孩说:“不用怕,有我保护你。”两人路过王家,被狗咬伤。请问:男孩与女孩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解答:男孩与女孩的损失应该由王家承担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
14、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1) 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即是其所有的财产。如果不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或虽是人工饲养的动物,但已经逃逸很久,回复至野生状态的,则不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2) 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饲养动物对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需注意的是,动物的致害行为是动物基于本能的行为,无论是其自主加害还是受刺激加害均构成加害行为。(3) 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为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饲养人是饲养动物的获益者;另一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更了解其饲养动物的习性,更容易防范损
15、害的发生。如果适用过错责任,难免加重了受害人的注意义务,使受害人处于不合理的劣势地位,有失公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举例: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6.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指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新类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有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行了规定。雇主责任可分为雇员受害责任和雇
16、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雇员受害责任其构成要件:(1)雇员受到人身伤害。雇员为雇佣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首先是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如果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则雇佣关系成立;如果未订立书面合同,则需进一步考察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的控制力,即选任、指挥和监督雇员的行为,也成为判断雇佣关系有无的重要因素。雇员必须是雇主所选任,并接受其监督的劳动者,其与帮工不同:帮工不受被帮工人的监督。这里所说的损害是指雇员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2)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损害。这里所说的在雇佣过程中,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 实务 侵权 案例 讲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