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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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一)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前 12 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 365 日后,按以下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 7 个月生产的乘以 90 天,剖宫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
2、增加15 天;2、妊娠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引产或流产的乘以 42 天;3、妊娠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乘以 15 天。(二)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三)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绝育及复通术(含男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支付: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生育期间仍执行财政年初预算工资。其它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
3、的工资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享受标准在生育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生育(含引产、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医疗事故发生的一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
4、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手续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所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按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实行定额结算。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按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定额结算。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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