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6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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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案例1:张某,17岁,初中毕业后即与同村老乡一起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在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月薪1200元。春节回家过年时用自己赚的钱买了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手机。其父母认为,儿子买这么贵重的物品事先未取得他们的同意,要求把手机退还给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拒绝。张某则认为,自己是用打工赚来的钱购买的,且自己能够自食其力,为什么不能用自己的钱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答: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案例2:某人有一个9岁男孩十分顽皮。某年三月的一天,孩子把其母亲刚买的一块进口手表偷出去,以五元钱的价格卖掉,某人母亲几经追问才找到买
2、主,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要求返还手表,并退回他五元钱。但对方却说手表是买的,又不是骗来的,怎么能退呢?答: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3、案例3:如何分析某甲的行为?某工厂保卫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说话,他认为报仇的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答:甲射击乙的行为从其主观方面看,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甲在举枪射击乙时,已看到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但
3、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举枪射击,造成丙的死亡。就甲的主观方面说,属于间接故意的犯罪。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4、案例4:如何定性保管员的行为?某仓库保管员因对工资调整不满,打算放火烧掉仓库,报复领导,以泄愤恨。一天晚上,刚把火点燃后,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他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便把火扑灭了。 答:他已经把火点燃,因而不属于犯罪的预备。 他的行为没有得逞,因而不属于犯罪的即遂。 他 看到有人正向仓库走来,感到即将被人发现,事已难成他把火扑灭,不属于犯罪中止。 他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放火罪的未遂。5、案例5:如何评价王三和李四的行为? 无业青年王三为还赌
4、债,在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高中学生李四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李四把钱拿出来。李四百般解释,说自己家庭困难,父母不给零花钱,身上没有钱。王三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这个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李四怒火中烧,从地上捡起石块将王三砸成重伤。答:刑法第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负故意伤害罪。6、案例6:劳改释放犯某甲、某乙、某丙在路上遇到了两个女青
5、年,三人一齐进行拦截调戏,这两个女青年痛加斥责,并大声呼喊:“抓流氓!”某甲恼羞成怒,抽出随身所带匕首向一女青年刺去,刺中了其心脏,此女青年当场死亡。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答:甲行凶杀人是他临时起意,乙、丙二人事先并不知道,此二人既未参与杀人的行为,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因而故意杀人罪只能由甲单独负责,乙、丙二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7、案例7:2008 年 8 月 5 日上午,黄某(36 岁)在山坡上的责任地里做活,不慎绊倒一块石头,石头滚下山坡,砸 伤了正在山沟里放牛的李某(43 岁)。医院检查时,发现李某还患有胃病。治疗砸伤和胃病花费了 5200 元, 李某要求黄某支付
6、,遭到拒绝。请使用一般侵权民事行为理论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此可知,黄某不慎砸伤李某,其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为过失),行为具有违法 性,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而且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黄某应当赔偿李某治疗砸伤的 费用。但是,李某的胃病与黄某的行为没有关系,所以,李某治疗胃病的费用,黄某无须负担。8、案例8:1998 年 2 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 1998 年 7 月中 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 月中旬,养鱼队
7、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 8 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赔偿全部损失,水产公 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主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开启溢洪造 成的。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主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造成的,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 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的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 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8、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 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可能全面履行合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担赔付违约金和赔偿损 失的责任。9、案例9:赵某,男,1986 年 12 月出生。1999 年 7 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 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慌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 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 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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