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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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法教材:国际法教材: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与高教出版社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与高教出版社国际法王献枢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法王献枢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第(修订第4版)版)国际法学程晓霞主编,中国大学出版国际法学程晓霞主编,中国大学出版社社国际法周洪钧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法周洪钧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国际法参考书:国际法参考书: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国际法 (第九版,法律出版社);(第九版,法律出版社);国际法导论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国际法教学案例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学出版社);第一章第一章 导论导论(GeneralIntroduct
2、ion)Zhang LijuanZhang Lijuan教教 学学 重重 点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概念(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国际法的概念和名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名称 国际法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在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
3、、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制度的总称。要要点点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成和发展的基础 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国家关系国家关系)是是国国际法法所调整的对象际法法所调整的对象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其表现形式和制度是其表现形式jusgentium(万民法)(万民法)lawofnations(万国公法)(万国公法)internationallawpublicinternationallawPrivateInternationalLaw英英文文中文中文万国公法万国公法
4、国际法国际法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1864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 4月间,李斯福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乘坐兵舰“羚羊号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 2卷卷第第4 4章第章第6 6节:节:“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
5、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1 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2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二、国际法的特征二
6、、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社会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行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三、国际法的性质三、国际法的性质 1、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J.Ausitin),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命令”,而国际,而国际法不能表
7、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而是实在道德(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morality)。)。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comity)的范畴。)的范畴。2、国际法是法律。、国际法是法律。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一种一种“弱法弱法”(weaklaw)或)或“软法软法”(softlaw)。)。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thebasisofinternationallaw)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及其他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172
8、0世纪,欧洲形成了各种世纪,欧洲形成了各种学派。学派。(一)(一)1719世纪主要学派:世纪主要学派: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naturallawschool)代表人物:代表人物:v 维多利亚维多利亚(Victoria,14831546,西班牙)西班牙)v 普芬道夫普芬道夫(Puffendorf,16321694,德国)德国)2、实在法学派、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代表人物:代表人物:奥本海(奥本海(Oppenheim,1858-1919)奥本海出生于德国。奥本海出生于德国。1878-18801878-1880年在阿根廷、年在阿根廷、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的柏林和
9、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的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1895年移居英国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年移居英国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于西方法学界。中译本王铁崖、陈体强译于西方法学界。中译本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奥本海国际法。主要观点:主要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是是“理性之所命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以习惯和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以习
10、惯和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立法。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个学派的特点。个学派的特点。3、折中学派、折中学派(格老秀斯学派,(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代表人物:格劳秀斯代表人物:格劳秀斯 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
11、依据自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二)(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世纪后的主要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观点: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观点: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观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主要有规范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主要有规范法学派法学派(normativists),),又称纯粹法学派和又称纯粹法学派和社会连带学派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
12、)。新实在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包括权力政治学说包括权力政治学说(doctrineofpowerpolitics)和政策定向学说()和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doctrine)。)。我国学者的观点:我国学者的观点: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志,即志,即“意志协调说意志协调说”。(theoriesofco-ordination)第二节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发展(TheDevelopmentofInternationalLaw)(一)古代国际法一)古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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