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2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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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条约法条约法概述条约的缔结程序条约的遵守与适用中国与条约法几个重要问题概念: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概念: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法公约体系条约的缔结程序区分两个概念: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我国的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几个问题条约的签署与批准的问题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转化式(transformation)并入(adoption)混合式:以美国为例:分“自执行”(selfexecuting)条约和“非自执行”(non selfe
2、xecuting)条约两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http:/ 项(以上详细情况参见附表)。另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授权对外缔结的双边协定共10项。中国对外缔结条约概况中国对外缔结条约概况问题一: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上萨瓦自由区及节克斯区案法国瑞士问题二:多种文字的条约的解释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体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体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据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A
3、.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本文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有分歧,该条约无效 问题三:缔约一方违约,他方如何?对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管辖权的上诉案巴基斯坦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指控印度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印度对此提出有关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理事会于1971年7月29日裁定其对此案有管辖权。印度对理事会的这一裁决向国际法院提起了上诉。1972年8月18日法院认为仅仅单方面确认(而另一方反对)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的抗辩,不
4、能被用来否定理事会的管辖。最终法庭以13票对3票驳回了巴基斯坦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判决理事会对此案有管辖权。条约的终止与无效有何区别?何种情况下条约视为无效?在一架印度飞机被劫持到巴基斯坦的事件发生以后,1971年2月4日,印度中止了巴基斯坦民航飞机飞越印度领土。1971年3月3日,巴基斯坦指控印度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向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提出(1)根据芝加哥公约第84条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2条第2节要求理事会裁决其争议的请求书;(2)依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2条第1节提出申诉。印度对此提出有关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理事会于1971年7月29日裁定其对此案有管辖权,19
5、71年8月30日,印度依芝加哥公约第84条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2条第2节对理事会的这一裁决向国际法院提起上诉。巴基斯坦反对法院对此案的上诉有管辖权。巴基斯坦认为,两国虽然都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当事国,但1965年8月两国间的敌对业已中断两国飞越对方的领土。1966年2月,两国签订了一项协定,规定在1965年8月1日前同样的基础上立即恢复飞越。巴基斯坦将该协定解释为在芝加哥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基础上恢复领土的飞越,而印度认为是在特殊制度基础上恢复领土的飞越。即只有在印度的同意下才可恢复飞越。巴基斯坦否认有这样的制度,并坚持上述两条约从1966年以后一直未停止适用。巴基斯坦认
6、为,印度不承认上述两项公约仍有效,这就意味着两公约中关于管辖权的条款也不能适用。1972平8月18日,法庭以13票对3票驳回了巴基斯坦关于法院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印度并未说这两个多边公约完全无效,而是主张在印、巴之间暂停施行或不适用。仅单方面中止条约这一事实并不能使管辖权条款失去作用,因为这些条款的目的之一是使中止条约的行为是否合法得到验证。如果一个尚未确立的有关一项条约无效或不施行的主张就能被用来反对该条约的管辖条款,那么所有这样的管辖条款都有可能变成形同虚设的规定,甚至就像本案这种情况,有待解决并且尚未判决的实质问题是该条约是否有效,即该条约是否被有效地终止或暂停施行。结果将是
7、永远也不会缺少使管辖条款失效的手段。关于国际民航组织的管辖权问题,印度认为印、巴之间的争端可以不依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解决,因此理事会无管辖权。该两公约自15年以来就未在印、巴之间适用,印度有权自1971年起终止或暂停施行这两项条约,因为巴基斯坦对劫机事件负有责任,是重大的违约。印度还认为该两条约的管辖权条款只使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处理有关这些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而本案是关于这两项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的问题。法院以判定其管辖权问题的完全相同的理由判定,仅仅单方面确认(而另一方反对)终止或暂停施行条约的抗辩,不能被用来否定理事会的管辖。问题不在于这些抗辩必定是错误的,而在于它
8、们的有效性还未得到确定。当事方对于这些条约是否有效地被中止或被其他制度所取代,是否在当事方之间有效,以及印度对巴基斯坦过境问题采取的行为是否不涉及这些条约等问题有争议,这些问题正提交理事会解决,并且至少在目前阶段还不能从这些问题中得出在事实上和事先排除理事会管辖的结论。换言之,上述论点实际上具有回答对印度违反条约的控诉的性质。这些条约在重要的时刻被中止或不予施行或被取代,所以它们不可能被违反。如果印度提出这样的抗辩,这无异于说,初步看来可能涉及某特定条约,而且如果涉及该条约就在该条约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可以被单方面声明该条约不再有效而立即从管辖条款范围内排除。接受这一主张就等于允许当事一方先提出
9、终止或暂停施行一条约,继而宣告该条约现已被终止或暂停施行,其管辖条款因此失效,并且不能引用该条款反对终止或暂停施行该条约的有效性,从而为全面否定管辖条款的实际价值敞开了方便之门。而这一条款的目的之一正是为使该问题得到判决。这种结果是不能接受的。法院进一步判定,巴基斯坦的主张揭示了存在着有关上述条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议。印度的辩解同样也涉及这些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第一,巴基斯坦援引了条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认为印度拒绝给予飞越权违反了这些规定。而印度谴责巴基斯坦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重大的违反。为了确定这些指控和反指控是否成立,理事会必然有义务解释或运用这些条约。第二,印度主张这些条约已被特殊的制度
10、取代,但很清楚,芝加哥公约第82条和第83条关于废止与公约条款相抵触的义务和新协定的登记必然被涉及,只要某些当事方意在以他们之间的协定取代公约或公约的一部分。结果是任何特殊的制度或有关这种制度是否存在的争议都产生解释和适用这些条约的问题。最后,巴基斯坦争辩说,如果印度坚持它的抗辩,即这些条约在印、巴之间已终止或暂停施行,那么,这些问题是由芝加哥公约第89条和第95条以及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第1条、第3条规定。但是双方给予那些关于战争、紧急情况和废除条约的条款以不同的解释。综上所述,法院得出结论,理事会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则上条约不能单方面终止,否则势必造成对条约的破坏,打乱了通常使条约得以成立的权利
11、和义务的平衡,国际关系无疑会受到破坏。但在有些情况下,国际法允许单方面终止条约。A、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如果缔约一方废弃条约或行使了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重大违约行为时,双边条约当事国的他方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终止该条约,多边公约的其他当事国有权一致协议,在该国与违约国之间或在全体当事国间终止条约。B、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它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以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条约法公约只是有条件地承认情势变迁原则。公约规定,凡所发生变化的情势不属当事国缔约时所能预料的,不能援引之作为终止条约的理由,除非缔约时
12、存在的情况构成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以及情况改变的影响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范围。该条款同时规定,边界条约或情况的改变系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致者,均不得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第一节国际条约法概述第一节国际条约法概述条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在国际法上,条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书面协议。在国际法上,条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条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协议。条约条约必须以
13、国际法为准。必须以国际法为准。条约条约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相互间在某一问题的内容是确定国际法主体相互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确立某方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确立某方面国际法原则和制度。面国际法原则和制度。条约条约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的缔结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一、条约的名称一、条约的名称公约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名称。条约条约(tr
14、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协定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约。简单的条约。议定书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宪章、盟约、规约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
15、t,statute)。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换文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最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式之一。宣言或声明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通常指两国或数国。通常指两国或数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含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和义务的文件。联合声明、联合公报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joint communique)。最后文件、谅解备忘录也可以用作条约的名称。最后文件、
16、谅解备忘录也可以用作条约的名称。二、条约的结构:二、条约的结构: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名称。序言。序言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序言。序言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等。一般来说,条约序言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等。一般来说,条约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解释条约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解释条约的依据。正文。指条约的内容是条约最重要的部分,包含正文。指条约的内容是条约最重要的部分,包含缔约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强制缔约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性。杂项条款。规定一些杂项,诸如条约的时效、批杂项条款。规定一些杂项,诸如条约的时效、批准、修改
17、、生效程序、加入制度、期限、文字、准、修改、生效程序、加入制度、期限、文字、签字地点与时间等程序性事项。签字地点与时间等程序性事项。签名签名.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三、条约的文字:三、条约的文字: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双边条约通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个当事国的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官方文
18、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有时缔约双方通过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的文字.四、条约法的编纂:四、条约法的编纂:条约法是关于国际社会立法过程的法条约法是关于国际社会立法过程的法,条约法的渊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有关条约法的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有关条约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条约主要有:l969年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l986年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公约互间条约
19、法公约其它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主持起草了其它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主持起草了l978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l978年年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草案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草案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缔约能力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只是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资格。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资格,即缔约能力,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能力,这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的固有的属性。者的固有的属性。缔约权缔约权则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则指国家和
20、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即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家和其他力具体由谁来行使,如何行使。这由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国际法对于缔约程序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在外交在外交实践中实践中,因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因条约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缔结的程序缔结的程序可繁可简可繁可简.通常包括谈判通常包括谈判,签署签署,批准批准,交换或交存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批准书和登记公布等程序.一国决定就某特定条约与另一国或其它国际法一国决定就某特
21、定条约与另一国或其它国际法主体开始谈判主体开始谈判,首先委派谈判代表首先委派谈判代表,参与谈判者必参与谈判者必须持有须持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成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negotiation)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谈判是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内容达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缔约的第一步是缔约成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缔约的第一步是缔约各方谈判
22、起草条约。各方谈判起草条约。(signature)签署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签署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约文拟约文拟定后定后,经缔约方议定或通过经缔约方议定或通过,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即可在条约文本上正式签署式签署.在正式签署前在正式签署前,条约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条约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当事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当事国政府对约文有异议,可要求重新谈判可要求重新谈判,不受不受草签约束草签约束.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轮署制.批准批准,接受接受,赞同赞同(ratification,acceptance,approval)重要的条约签字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方重要的条
23、约签字后还需要经过批准方能生效能生效.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行为.根据根据的规定的规定,除批准外除批准外,国国家还可采用接受家还可采用接受,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赞同方式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其条件和适用与批准相同其条件和适用与批准相同.各国宪法规定不一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法机关行使,缔约权则属于行政机关缔约权则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因此,政府签政府签定的条约为了获得国会的批准往往需要经过一定定的条约为了获得
24、国会的批准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宪法程序的宪法程序,不仅复杂烦琐不仅复杂烦琐,而且还可能被拒绝批而且还可能被拒绝批准准.目前的国际实践是以接受目前的国际实践是以接受,赞同代替批准作为赞同代替批准作为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国家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双边条约在批准后需要交换批准书。即缔约双方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条约的证明文件,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使该条约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家元首或国家权力机关签署,外交部长副署,并将文件存放各
25、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将文件存放各该国外交部的档案内。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多边条约采取交存批准书制度。即签字者共同协商,设置条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商,设置条约的批准书交存机关,委托该机关统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一管理批准书交存工作。各当事者向受托机关送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记录交批准文书后,受托机关进行记录,然后将记录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与批准文书副本一起送达所有相关当事者。国际联盟规约国际联盟规约第第18条规定,所有国际条约要条规定,所有国际条约要在秘书处登记,秘书处从速予以公布,未经登记在秘书处登记,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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