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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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总 则为促进合成氨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总量平衡、优化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特制定本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布局一、生产企业布局(一)鼓励发展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合成氨装置应靠近煤产地或消费地,新建合成氨装置同时兼顾运输条件、水资源和环境承载力状况。(二)根据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 号),除调峰需要外,禁止新建或改扩建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利用本地无法消纳或不宜外输的天然气生产合成氨的项目除外)。(三)淘汰或调整以油为原料的合
2、成氨装置。(四)异地搬迁的合成氨装置视同新建装置。(五)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二、装置规划及技术装备二、装置规划及技术装备(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套生产装置应不低于 1000 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如联碱)除外)单系列的定义:对于造气炉按需装置,净化单元和合成单元为单系列。(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限制采用铜氨溶液洗涤一氧化碳工艺和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配套新建尿素的新建合
3、成氨生产装置采用加压连续煤气化工艺,氨合成压力应不高于22.0MPa。(三)鼓励现有企业进行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改造。淘汰以下落后工艺和设备:1、天然气常压间歇蒸汽转化工艺;2、没有配套建设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3、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三、能源消耗三、能源消耗现有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 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定值,新建生产企业合成氨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现行的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规定的准入值。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GB2134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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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成氨 行业 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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