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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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牢固树立质量为先意识,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教学 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第二条教学检查监控与评价反馈处理相结合,全面提高教学 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与运行机制。第二章教学全过程质量监控流程第三条因材施教,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高度重视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改和执行;结合学情分析,定期组织 专业教师与行业企业专家对学期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及新学期开课 计划进行深入研讨与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核流程,同时教学计划 运行过程中的调整务必提前履行报批手续。第四条坚持开展常规性教学巡查。根据开课周期内教学进程 安排,检查重点分为教学秩序、教学准备
2、、课堂授课、考试考核 等方面。第五条有序组织专项性教学检查。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运行 特点,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教学资源、校外实践、考核质量、学分 认定等专项性教学检查。第六条规范考核过程,创新考核形式。坚持宽进严出,严把 毕业关口,根据教学目标与实际条件,研究、实施多平台多元化 考核办法,做好组织、安排与考核分析工作。第七条针对灵活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及时更新质量监控模服从学校专业调整和教学安排。第二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相 关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降级、保留 学籍等原因),未完
3、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 面退学申请,有关手续办理及审批条件按照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退学未经批准前,学生应当照常在校学习,否 则按旷课处理。第三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 门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 达本人;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10日 后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一条学生如果对退学
4、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继续教 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相关管理制度 办理。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 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单。学生中止学业两年内, 若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获得成绩 及学分,按照学校学分认定相关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 退学的相关手续,如超过期限仍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学校将注 销其学籍。第三十四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 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并完成其他教育教学
5、环 节的教学要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广州华商职 业学院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 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做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在 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可以申请重(补) 修相应课程并缴纳规定费用,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 合毕业要求,可以发放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 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七条 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的课程,但仍未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符合结业要求者,可申 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肄业证书。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
6、证书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每年将当届毕业生毕(结)业信息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 息网平台注册备案,毕业生可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 询本人学历信息。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 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 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 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面向广州华商职业学
7、院高职扩招学生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之处, 以本细则为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及 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课程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的考核第一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考核与分散考核相结合、 校内考核与校外考核相结合、线上考核与线下考核相结合的多元 化考核模式。第二条课程的考核分为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两类,学 校按照课程教学安排组织课程的考核。形成性考核即在课程学习 过程中进行的考核,考核形式灵活多样,如在线学习时长、作业、 测试、课程研讨等,学生需按照课程要求完成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核即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的考核,考核形式主要 有笔试、机考、大作业、答辩等,
8、学生需按照考核安排按时参加 考核或提交大作业。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须通过学校相关网 站自主查询及主动问询任课教师课程考核安排,并按时参加考核。第四条以下情况无课程考核资格:(一)暂缓注册者及休学、保留学籍、退学等学籍异动不在 校者;(二)选课后无学习过程者;(三)未办理选课手续私自听课者;第五条退役军人可以免修军事课、体育课程。第六条已有工作经历、相关培训经历、技术技能达到一定水 平及其相关领域获得一定级别的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经学校认定 后可折算成相应学分或免修相应课程。第二章课程的补考第七条必修课不含实践类课程,实践类课
9、程指军事、体育、 实践学期、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下同和专业选修课考核 未取得规定学分者,可以参加1次相同课程对终结性考核的补考。 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最后一周,学生 须通过学校相关网站自主查询并按时参加补考。第八条公共选修课无补考;实践类课程无补考。第九条以下情况无补考资格:(一)课程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课程终结性考核缺考者;(三)无课程终结性考核资格者。第三章课程的缓考第十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必修课(不含实践类课程)和专业 选修课的终结性考核,须持指定医院诊断书于课程考核前申请缓 考,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缓考。实践类课程、公共选修课、 补考均无缓考。第十一条学
10、生申请缓考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考核按缺考 处理。第十二条课程缓考审批通过后,学生须随该课程的补考参加 考核。第四章考核成绩的记载第十三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 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具体所占比例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课程 特点设定并向学生公布。第十四条缓考、补考成绩记载方式均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含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课程的最终成绩取最 高分有效。第十五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按无 效处理,记为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视其违 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校统一发布在继续教育学院教 学管理系统上,学生
11、须自行登录主动查询。第十七条学生对成绩如有疑义可在成绩发布后规定时间内 提出复查申请,具体参照有关通知。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 释。考场规则一、线上考试管理规范(一)线上考试为考生在校外完成的考试,考生应保证由本 人独立操作,禁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考生应认真阅读考核要求、操作指南等相关文件,明 确线上考试时间或大作业提交截止时间。(三)考生在考试前应完成所需软、硬件环境的准备,以确 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四)在考试过程中如遇考试平台操作相关问题,应及时与 相关负责教师沟通,以避免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成绩无效。(五)使用考试平台提交考试或作业时,
12、务必确认正确提交 后,方能离开考试页面,以避免数据传输失败。二、线下考试考场规则(一)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 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 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二)考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进入考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教师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 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不配合检查或拒不交出可疑物品,影响 本人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三)严禁将各种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带在身上或带入考场 座位(无论开机与否、无论使用与否)。(四)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开 考三十分钟内不允许交卷或离开考场座位。(五
13、)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将证件放在外侧桌角;入 座时闭卷考试不允许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纸、草稿纸以及 违反考场纪律的物品,开卷考试只能携带指定书籍或资料。(六)领到试卷、答题卡(纸)后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 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涂)个人基本信息;不得在其它地方 作任何标记;凡漏填、错填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 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七)发卷后考生须认真检查试卷、答题卡(纸),遇试卷、 答题卡(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 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教师;开考后再行报告、更 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 监考教师询问。(
14、八)根据考试铃声或监考教师指令开始答题。并按要求在 试卷、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作答,在其它地方作答一律无效; 作答时应字迹工整、清楚,因书写字迹不清影响评卷结果由考生 自负。(九)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交卷或离开考场;凡考试过程 中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 谈。提前交卷考生应将试卷、答题卡(纸)背面向上放在桌面上, 待监考教师收齐、点清并允许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十)考试过程中有问题须举手示意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须 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 手势、作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 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
15、)、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待监 考教师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收齐、点清后,根据监考教师指 令方可依次退出考场。(十二)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 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反考核纪律处分的规定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广州华商职业学院高职扩招学籍 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考核是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各教 学单位组织的各级各类考核。第四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则或考核纪律,除被给予相应纪律处 分外,
16、参加考试的科目成绩按无效处理。第五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 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一)不带有效证件证明,坚持无证或证件不符参加考核;(二)未经同意参加考核,且经劝阻无效;(三)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或不到指定座位就 坐;(四)有违纪嫌疑,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阻、警告;(五)考核中损坏公共教学设施或上机考核时不按要求操作;(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递文具、耳机等物品(八)考核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式。对于线上教学、校企
17、联合培养、企业实践、社区学习、送教 上门等特殊教学模式,因需更新监控手段与方法。第八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和毕业生质量的调查与析工作。 通过多向访谈、问卷调查、个案追踪等多种方式,对毕业生质量 进行监测与总体分析,将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技术技能 水平、就业质量和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第三章教学质量评价、反馈与处理机制第九条坚持执行课程教学负责人的听课、评价、反馈制度。 通过科学、严谨的听课记录与评价,获得教学环节的全面综合信 息,进而为教学改革与优化提供思路与参考。第十条开展学生“三评”工作,“评教”、“评课程”、“评 项目”。按照课程的不同特点,定期组织学生对教师教学
18、状况、 课程开设状况及专项创新实践项目开展状况进行评价与监督,并 及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与研讨。第十一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多维度拓宽信息收集、 反馈渠道,及时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对于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教学差 错或教学事故的,将根据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 理。第十三条健全系列化的教学管理文件,建立教师教学档案。 详实记录档案中的教学质量评价模块,并将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作 为教师评奖、晋级和教学奖励的重要依据。写姓名、考号,或以特殊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十)影响考场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 责;(十一)提前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或在考
19、场附近逗留、 喧哗;(十二)在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不按时交卷拖延考核 时间;(十三)考核期间窥视他人试卷或故意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 供方便。第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背学术诚信,视情节轻 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一)在考核过程中将通讯设备或电子设备带在身上或带入 考场座位(不论开机与否、不论使用与否);(二)上机考核时,利用有线或无线网络输送考核试题、答 案、资料;携带手机、U盘、电子字典等无线或有线电子设备; 利用各种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如黑客软件等)对计算机运行环境 或网络环境进行更改破坏;(三)采用任何方式协助他人违纪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接受他人提供的违纪或作弊条件;(四)闭卷
20、考核时,将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材 料带在身上或带入考场座位;(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核材料,或未经同意将试卷、 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六)在考场外通过通讯工具为考生提供考核信息;(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A)以不正当方式要求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为其更改考核 成绩,或要求教师隐瞒违纪事实,或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九)拿取他人或被他人拿取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 纸,未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十)学生身体、衣物、课桌及周边物品上发现有与考核内 容相关的文字或符号。第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违背学术诚信,视情节轻 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1、。(一)通过各种方式窃取、购买、销售及散布试卷、试题和 答案等考核机密;(二)三人(含三人)以上联合作弊;(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核成绩;(五)其它严重作弊行为或作弊后态度恶劣无正确认识。第 八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第九条若作弊者态度恶劣,在原有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第十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可参照类似 条款或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本规定
22、自发布之日起面向全校高 职扩招学生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线下教学课堂行为规范为强化学风建设,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线下教学课堂秩 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行为规范。第一条学生要按时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一)上课铃响前,学生必须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未经任课教师的允许,下课铃响之前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三)学生在课堂上要着装得体。第二条学生在课堂上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服 从任课教师的管理。(一)学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听课或回答问题,学生回答问题时应起立;(二)学生在课堂上不得随意讲话,干扰任课教师教学;(三)学生在课堂上不得接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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