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9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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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1案例分析3.1ABC托运人A:7个货柜机电产品 7 USD100,000.00托运人B:6个货柜机电产品 6 USD100,000.00托运人C:100箱玻璃器皿 100 USD1,000.00船只价值:USD200,000.00遭遇大风浪,船体倾斜,摔破30箱玻璃器皿;船长下令将托运人A的1个货柜抛货入海,托运人A与C都遭受部分损失,这两个部分损失有什么区别?第3章2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PA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GA船舶和货物在航行中遭遇海上风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
2、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1.船、货的共同危险客观存在;2.船方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3.所作出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也就是说,牺牲和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以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第3章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造成海损的直接原因承担海损的主体单独海损海上风险受损方单独承担共同海损人为措施获救各方共同分摊返回“风险范围”第3章4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3、。施救费用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救助费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而收取的报酬 返回“风险范围”第3章5四、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一般外来风险1.偷窃 2.沾污 3.渗漏 4.破碎 5.受热受潮 6.串味 7.生锈 8.钩损 9.淡水雨淋 10.短少和提货不着 11.短量 12.碰损 特殊外来风险 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所引起,例如 1.战争2.罢工3.船舶被扣4.突然实行进口配额返回“风险范围”第3章63.2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险别:是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划分按照是否可以单独投保区分险别 险别单独投保能否基本
4、险附加险我国海运货物保险平安险 FPA水渍险 WPA一切险 All Risks第3章7基本险别之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字面含义: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范围: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部分
5、损失或全部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FPA 赔偿范围解读1.自然灾害 全损,2.意外事故 全损、部分损失 3.自然灾害 部分损失(须有意外事故伴随)如果没有意外事故伴随,则 自然灾害 部分损失 不赔4.货物落海 全损、部分损失(装卸时)5.施救费用6.在避难港的损失和
6、费用7.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8.货方偿付给船方的损失(3)+(7)=无意外事故伴随时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第3章9基本险别之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字面含义:单独海损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平安险的范围+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第3章10基本险别之三:一切险 All Risks 含义:并非是一切包赔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水渍险的范围+11种一般附加险的范围第3章11基本险别的承保责任的空间界定采用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W/W。“仓至仓”条款规定:1.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
7、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2.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船舶时起60天,则无论被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3.在这60天内,如被保险货物转运至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则保险责任从开始转运时终止。第3章12基本险别的承保责任的时间界定(索赔时效)1.自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船舶之日起2年。第3章13基本险别(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exclusion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
8、固有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3章14保险的基本原则(吴百福,1999,184)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国际货运保险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3章15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
9、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个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标的物的重要事件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第3章163.补偿原则保险的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
10、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补偿原则的主要标准为:(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赔偿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为限。(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如果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仍有残值,保险人在计算赔偿时,对残值做相应扣除;如果保险人将同一标的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相同的风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该保险标的的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第3章17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
11、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而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例如,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受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霉变是海水打湿外包装水汽侵入造成的结果,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
12、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例如,在战争期间,某公司将投保一切险的出口商品运至码头仓库待运,此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商品受损。当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理由为,造成货物受损的原因有两个,投弹和火灾,而火灾是投弹导致的必然后果,投弹又不是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第3章18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Rain Damage,FWRD)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
13、ixture&Contamination)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7.串味险(Risk of Odor)8.受热、受潮险(Damage caused by Heating&Sweating)9.钩损险(Hook Damage)10.包装破碎险(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11.锈损险(Risk of Rust)第3章19特别附加险1.战争险(War Risk)2.罢工险(Strikes Risk)3.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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