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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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專利申請程序專利申請程序楊智傑老師單一性原則單一性原則(第第33條條)申請發明專,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舊法一、用發明主要構成部分者。二、發明為物之發明時,他發明為生產該物之方法,使用該物之方法,生產該物之機械、器具、裝置或專為用該物特性之物。三、發明為方法之發明時,他發明為實施該方法所直接使用之機械、器具或裝置。例題例題15申請案有兩項以上之請求項,判斷其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的標準在於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的實質內容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試問:兩項以上獨立項所載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態樣為何?獨立項與其附屬項之間通
2、常有無存在發明單一性的問題?(99專商標審查人員二等)第第34條(分割申請)條(分割申請)申請專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明書、申請專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第第11條(專利代理人)條(專利代理人)申請人申請專及辦有關專事項,得委任代人辦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及辦專有關事項,應委
3、任代人辦之。代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師為限。專師之資格及管,另以法律定之。專師法20076月20日通過專師法專專責機構職員及專審查人員於任職其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之任何權益(專法15條)申請所需具備之文件申請所需具備之文件第第25條(申請專利之程序)條(申請專利之程序)申請發明專,由專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明書、申請專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日申請日一、文件備齊日第25條II申請發明專,以申請書、明書、申請專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二、文件補正日第25條III、IV明書、申請專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
4、專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申請改請申請改請第第108條(改請之申請及範圍限制)條(改請之申請及範圍限制)申請發明或設計專後改請新型專者,或申請新型專後改請發明專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原申請案准予專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二、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三、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之處分書送達後逾三十日。改請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明書、申請專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
5、圍。第第27條(申請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條(申請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生物材料或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四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前項期間,如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國外寄存機構國外寄存機構申請前如已於專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並於第二項或前項規定之期間內,檢送寄存於專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第一項最
6、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申請人在與中華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外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寄存,並於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期間內,檢送該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受應在國內寄存之限制。優先權優先權申請案同前後申請案之內容需為相同,始得主張優先權。優先權之效果主張優先權者,其專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優先權之種類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第第28條條 國際優先權國際優先權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並於第一次申請專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者,得主張優先權。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7、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主張優先權者,其專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第第29條(主張優先權之事項)條(主張優先權之事項)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同時聲明下列事項: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二、受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之申請文件。未主張優先權未主張優先權29III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之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29IV申請人非因故
8、意,未於申請專同時主張優先權,或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申請費與補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例題例題16美商甲公司於美國申請專後半,始於臺灣申請發明專,試回答下列問題:1.甲公司可否在台灣申請專時主張優先權?2.設甲公司在美國之專申請案核准,而在台灣相同內容之發明專申請案核駁,其由可能為何?複數優先權與部分優先權複數優先權與部分優先權複數優先權外國是兩案,在台灣申請成一案27II依前項規定,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部分優先權外國一案,後來台灣申請時增加此時原始案可以主張優先權
9、,增加部分不能主張優先權例題例題17專申請時,我國專法承認優先權原則,請明此原則之意義及特色。又設美國人甲及英國人乙係對專之共同發明人,於民國九十五月十一日在日本共同提出申請案,並於民國九十九月十一日向我國申請發明專,試問:甲及乙於我國為優先權之主張,是否應予受?(90檢事官)與外國承認優先權之時間與外國承認優先權之時間國家生效日期備註澳洲1994年11月4日發明、新型、設計德國1995年6月1日發明1995年7月6日新型瑞士1996年1月1日發明、新型、設計日本1996年2月1日發明、新型、設計美國1996年4月10日發明、新型、設計法國1996年9月1日發明、新型、設計列支登斯敦1998年
10、4月1日依該國與瑞士(1978)簽訂之專利保護條約發明、新型英國2000年5月24日發明、新型、設計英屬國家非英國,尚未列為互惠國奧地利2000年6月15日發明、新型紐西蘭2000年12月19日發明、新型、設計荷蘭2001年12月17日發明、新型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2001修正引進國內優先權制度,係指專申請人將其發明或新型在我國提出專申請後,在12個月內就所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時,可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要件之基準日。國內優先權適用於發明及新型。(新式樣不適用)前案視為撤回(自申請之次日起滿十五個月)。審查基準日,以優先權日為準。原案未揭露之部份,仍以後申
11、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判斷專要件之基準點。第第30條條 國內優先權國內優先權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案再提出專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明書、申請專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審定確定者。國內優先權(續)國內優先權(續)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處分確定者。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者。前
12、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主張優先權者,其專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優先權比較優先權比較優先權內容期間條文國際優先權專申請人向一國提出的申請,在一定期間內,於其他國家申請者,得主張第一次申請日為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發明:12月新型:12月新式樣:6月83引進,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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