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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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保证邮政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 调查处理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
2、、处理恰当。第五条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上级或者本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的,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六条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针对本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针对市地一级邮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检查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针对本级内设执法机构的检举。第二章
3、第二章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邮政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督促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二)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负责邮政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四)作为所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开展工作;(五)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三章第三章 监督范围监督范围第十条第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五)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上年度邮政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5、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查处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案件,可以在邮政管理部门内部予以通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组织印发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权责事项清单。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筹研究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以
6、下信息:(一)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四)实施机关、处罚对象、处罚结论等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供邮政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材料,并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方式、投诉渠道等信息。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开展随机抽查,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第二十条第
7、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组织听证后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邮政行政执法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邮政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邮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委托的邮政管理部门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决定成立的,其工作人员应当持有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
8、执法证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建立健全网上邮政行政执法监督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为主要形式,可以抽查下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的以下事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公开情况;(二)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主动公开情况;(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四)服务窗口提供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等材料的情况;(五)市场主体随机抽查信息的公布情况;(六)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邮政管理
9、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适时检查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邮政管理部门不再另行检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调查活动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举报后认为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同级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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