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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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各地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快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奖励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含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及示范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第三条专项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奖励,也可用于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有关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住房和
2、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住建部门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第五条省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第二章资金分配方法第六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两部分。专项资金年度规模中用于省本级支出资金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例,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当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安排确定。第七条省本级支
3、出的专项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各地上报的项目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第八条根据我省管理机制,专项奖励资金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分别确定配给总额,其中设区市配给占比为85%,省直管县配给占比为15%。在设区市、省直管县专项奖励资金配给总额范围内,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由以下因素构成:(一)工作任务完成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地承担年度任务比例(占比10%)和按照规定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工作质量进行奖励(占比为20%);(二)项目
4、管理与工程质量安全专项奖励。根据各地项目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奖励(占比为20%);(三)基础工作及分配使用管理等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地制度、机构建立和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奖励(占比为20%);(四)示范项目建设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地建设示范项目数量进行奖励(占比为20%)。以上四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奖励。(五)农村危房改造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市县任务完成情况及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奖励(占比为10%)。第九条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地区应分配奖励资金额=省级奖励资金量(该市县年度任务量/各市县年度任务量)10%+(该市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评分/各市县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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