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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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由于土地运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运用税。下文是山东省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运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运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运用税(以下简称土地运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根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运用税。第三条 土地运用税的征税范围:(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
2、制郊区;(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运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小城市、县城、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的详细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运用证书的,依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
3、尚未核发土地运用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市县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纳税。第五条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标准征税;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济宁市、泰安市、东营市按中等城市的标准征税;威海市及县级市按小城市的标准征税。第六条 我省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适用幅度为:(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据市政建设和经济旺盛程度等状况,将所辖地区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年平均税额,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划分土地等级应本着既区分对待又尽量从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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