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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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几点思考 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视的几点思索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视。只有把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视和掌握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因此,加强和改良对代表的监视工作,意义非常重大。对代表的监视包括选举监视和履职监视,本文针对代表履职监视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代表履职监视的现状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实立、稳固和进展完善,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不断增加,选民或选举单位越来越重视行使对代表的监视权,发起对不称职代表的罢免活动已屡见不鲜。但是,不行否认,对所选代表履职实施监视的状况仍旧不容乐观,一些选民表达监视意愿、提出监视要求、实施监视行为
2、被斥为“非组织活动”; 一些代表没有真正为民代言、为民行权,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哑巴代表”,有的甚至利用代表身份作掩护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峻损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政治热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缘由 1选民监视乏力。有的选民不懂监视,对人大制度不了解,没有认清选民与代表之间托付与被托付的关系,不知道有监视代表的权利。有的选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发挥作用的现状不满足,认为对代表实施监视意义不大、与自己关系不大,因而不愿监视。代表根本上都是行业精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选民不敢监视。 2代表责任不明。有的代表重视享有权利却无视法定义务,
3、把代表身份当作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象征,荣誉感强而责任感弱。同时,现行法律对代表履职到达什么程度和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为代表消极怠职供应了绝佳掩护,导致消失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为难局面。 3监视层级单一。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代表特殊是下派代表的认知,大多来源于代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履职的有限时机,仅靠选民或选举单位这唯一层级的监视主体实施监视,显得不够全面。同时,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履职要求涵盖方方面面,由单一主体实施对代表的特地监视,难以避开监视不到位的状况。 4处置规定粗疏。目前,对代表职务的法定处置方式,除主动辞职外,其余的均设置了较高门槛,没有明确其它逐级提
4、高的处置手段,导致对消极履职但达不到刚性处置要件的代表无计可施。同时,对履职优秀、奉献突出的代表,也无任何嘉奖措施,难以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三、对策建议 1增加两种意识。应当看到,对代表进展监视的法律规定较晚,实践历时尚短,选民和代表还没有完全养成监视与承受监视的自觉和习惯。一方面,要增加选民的监视意识。选民假如对自己行使监视权没有充分熟悉,势必造成法定的监视权力不能充分有效行使,在事实上虚设或闲置的结果。对此,要切实加强新修订代表法的宣传工作,唤起选民的仆人翁意识,让他们清晰熟悉到代表与选民是代表与被代表、被监视与监视的关系,熟悉到只有行使好对代表的监视权,才能保证表达自己意志、维护自己利
5、益,从而仔细实施监视行为,推动选民与代表之间的制约机制健全和落实。另一方面,要增加代表的责任意识。代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享有代表特权的同时,更应带头履行义务、承受监视。因此,要切实加强学习和引导,催促代表坚固树立法治信仰,不断增加依法履职的内生动力,激发代表始终保持为民履职的饱满热忱,使他们自觉忠诚于人民、践行于法定、履职于实践,切实担当责任,充分发挥作用。 2构建三级体系。代表来源的广泛性、构成的多样性、工作的专业性、活动的随机性,使代表监视工作呈现出日益简单化的趋势。特殊是新形势下,对代表的德能勤绩廉各个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要求更高,代表在闭会期间跨选区、跨行业执行职务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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