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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制定了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章 总则第条 为进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作,根据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条 本市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退出和管理等作,适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房源筹集与分配、标责任落实等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作。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资格初审、在保对象
2、和轮候对象相关信息录和更新、租赁补贴发放或实物配租以及退出管理作,指导监督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相关作。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户调查和预审以及信息录等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统计、准资格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及信息录管理等具体作,负责市、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建设、房源使管理服务作。资格初审中涉及其他部门审核的内容,原则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各相关部门发函核查,如确需由市级能核查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各相关部门发函进核查。第四条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和共同申请收情况和婚姻状况核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安排和拨付作。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和共同申请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技师资格、企业的级管理员资格的认定、劳动合同备案的核查作以及低收、其他低收申请和共同申请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作。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和共同申请车辆的核查作。地税务部门负责申请和共同申请纳税情况的核查作。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对申请和共同申请住房情况的核查作。住房公积部门负责申请和共同申请住房公积缴交情况的核查作。融、证券和保险机构依照职权负责对申请和共同申请相关资产进核查。第章 申请和审核第节 申请资格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是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已婚夫妇为主体,其赡养的或抚养的未成年组成的家庭。在
4、本市作、退休且均已独成家或单年龄超过管理办法第条、第三条规定的,母可独申请,其家庭户中拥有本市两套(含)以上住房的除外。离婚或丧偶的单居民按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单居民的年龄规定执。已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退出。新就业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母不作为共同申请。法定监护事实上未照顾、抚养的未成年,由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可与祖辈作为个家庭申请。第六条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起不满5年;取得级职业资格证书;经珠海市企业技能才评价取得、三级评
5、价证书条件之的异地务员,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申请政府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管理办法第条第款企业配建职公寓和集体宿舍的限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聘期为1年以上仍在履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在本市属房户或家庭均居住建筑积低于15平。(三)在申请受理之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第七条 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类别条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下称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可为本市户籍的常住。()在本市属房户或家庭均居住建筑积低于15平。(三)申请及共同申请在申请受理之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符合管理办
6、法第四条规定的除外。符合前款规定,年龄30周岁以上的单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年满18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申请。符合前款规定,投靠户籍迁本市的母,不得单独申请。第条 家庭(个)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有下列情况之的本市户籍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为独,母与共同居住,且在本市办理了居住证。()母有残疾或重疾病需要照顾的。(三)有残疾或重疾病需要母照顾的。第九条 因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有重疾病,申请或共同申请的房产须出售于救助治病,申请根据管理办法第条、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之前 5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的条件限制。第条 申请及共同申请已居住政府公产房,享受福利性住房或周转
7、房租的,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与所承租住房并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标准收取租。第节 申请管辖及审核第条 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其他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新就业职类、专业才类和异地务员类原则上由服务企业向服务单位所在地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服务单位所在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个区的,向注册地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第条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安排专对申请家庭成员构成、共同居住现状和活状况等情况,通过户调查、邻访问等式进调查,调查应进调查情况记录并签名,调查情况记录应与申报材料并送审
8、。如申请居住地与户籍地、申请地不属于同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居住地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户调查。第三条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过调查后,认为申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时间超过3个的,应书说明原因。因申请补办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审核时间,应在申请材料上备注并由申请确认。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向申请核发不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经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复核审核、公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由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发准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通知书统
9、由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第四条 申请获得保障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轮候期间资格有效期顺延),保障起始时间或轮候起始时间以通过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的次1开始计算。第三节 资料提供及认定第五条 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或其他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共同申请均应提交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前连续个的收证明、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之前连续个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作单位或失业的,由地税部门出具纳税申报和社会保险扣缴证明。作单位或失业的,需提供申请前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岗位推荐情况及连续个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清单。领取最低
10、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最低活保障领取证。申请或共同申请已达退休年龄并领取养的,应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证明资料。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养证明资料。第六条 本市户籍的共同申请,须结合本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共同申请在本市作活的,由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户调查核实情况,参照本市户籍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共同申请在外地作的,须提交外地作单位收证明、作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的纳税申报额清单及社会保险扣除记录清单。第七条 申请及共同申请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复印件;丧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
11、地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第条 申请或共同申请患重疾病的,应提供级以上(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有精神分裂症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应提交监护监护保证书。第九条 符合第条规定纳家庭作为共同申请的母,应提供相关的经济状况证明、重疾病以及残疾证明。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申请除需要提供所申请类别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交申请与患病的关系证明、级以上(含级)医院出具的患病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诊断及住院证明材料、患病本的书证明及居委会证明。第条 家庭收包括申请和共同申请扣除缴纳的个所得税以及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出后的薪收、经营性净收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和护理费
12、等待遇;计划育奖励与扶助、教育奖(助)学、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给予独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等,在准审核中不计家庭收。申请和共同申请以单位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其资额作为认定收的依据;以个名义纳税或者缴交社保的,于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以实际缴交标准作为收认定依据,以社保部门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缴交的,结合户调查及申请实际申报额及家庭资产情况确定。申请和共同申请作单位、有劳动能的按照最低资收核定收。第条 申请和共同申请提供的单位收证明、纳税申报额清单、社保清单数额不致的,以数额最者作为计算依据。申请认为记录有误的,以相关部门纠正后的记录作为计算依据。第条 家庭均收以受理申请之前连续个
13、的总收为计算时限,但申请之前连续三个的家庭均收应不超过申请类别的收准标准。从其他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转低收住房困难家庭类住房保障,家庭均收以转前三个收确定。第三条 申请或共同申请属于优抚对象、孤病残员、见义勇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及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第四条 新就业职学历及就业时间以最后个全制学历和毕业时间确定。之前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扣减可享受的时间。第五条 按照家庭、代际结构以及家庭成员是否患有重疾病等情形,确定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并根据不同的家庭类型和分类系数给予相应的收豁免,家庭均收保障标准等于各类住房保障标准乘以家庭分类系数。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其他低收类别家庭及个,应提交租赁房屋的合同、所租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治安备案材料、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出租完税证明,向申请保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是承租社会住房纳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计住房的在保对象,其按照相关政策就近学。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申请须提交资料,报住房保障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并在市住房保障上公布。第三章 保障式和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