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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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_物业经理人 (202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准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
2、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次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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