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本科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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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姓 名 : 00000000 班级、学号 : 00000000000 系 (部) : 经济管理系 专 业 : 会计 指导教师 : 00000000000 开题时间: 2009-6-4 完成时间: 2009-10-30 2009 年 10 月 30 日12目 录毕业设计任务书1毕业设计成绩评定表2答辩申请书3-4正文5-15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16答辩过程记录表17 课 题 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 课题(论文)提纲1. 概述2. 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2.1. 破产对会计要素划分的冲击2.2破产资产和负债的认识3.
2、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4. 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二、内容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在激烈地市场竞争条件下许多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致使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破产。对于这一现象,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关键词:破产、资产、负债、权益、制度三、 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3、问题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5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6关于加强企业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00000000000000中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许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破产。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关键词:破产、资产、负债、权益、制度1.
4、概述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目的在于交换,延期付款或交货信用便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了“债”。而保障债的实现,维持商品交换秩序,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可以保障债的履行,使被阻断的经济关系得以正常。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仅靠上述法律不足以公平解决债务问题。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使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债务清偿矛盾就会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扩展到债权人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债权人个别清-偿或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必然出现有的债权人全额获偿,有的债权人分文不获,甚至为欺诈提供空间。在没有破产
5、法规范的情况下,这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正当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以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利益。而在债权人维护权益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手段可以采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抢还债,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以逼债的违法行为。不能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而不正当行为又很容易逃避法律处罚,这就是矛盾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所以,仅采取对当事人越界的自力救济行为进行处罚,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也不够公平合理。理想的办法是,在贯彻执行破产法的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探索破产工作过程中新的思路、方法、措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法人财产权,改善经营状况,
6、合理配置资源与调整产业布局,维持社会公平方面,破产法也发挥着间接调整作用。除了破产法,其他法律均不具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债权人之间矛盾,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维护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特殊调整作用,这证明破产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正是由于没有真正认识到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不重视对市场主体的独立利益的保护,没有认识到破产法的本质作用,没有把对债务关系的保护置于必须有的重要地位,所以,当破产法与改革中旧体制发生矛盾时,便冒出种种否定破产法的错误主张或在实施破产法的口号下出现各种违背破产法原则的做法。首先,行政干预过重,政府意志淹没一切,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完
7、全以政府行政官员为主体。而实际上,政府这种行政干预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这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债权人利益考虑很不周,甚至任意侵害,因此违背了破产法的公平原则。我们说,虽然破产制度的实施环境不健全是导致政府行政干预的客观原因,但观念上以实用主义态度对待破产,对破产法的法律调整机制缺乏正确充分的认识、漠视对债务关系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政府行政干预存在并有失公平的主要原因。例如对某上市公司破产事件的态度,极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有人主张对该上市公司作破产处理,以开上市公司破产先河,甚至要求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实际上,其应否破产应依市场经济规则而论,而且由当事人决定,再由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决。以行政干预,
8、人为将其破产作为规范证券市场、打击过度投机的先例,有矫枉过正之嫌。其次,现行破产法规严重混乱,致使无数债权人落泪无数。 现行破产法立法粗略,内容违背法理,甚至自相矛盾,由它衍生出来的制度便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对此,很多学术论文都曾谈及,但立法者似乎又聋又瞎,置若罔闻。比如破产法第3条,它把“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这种与债务清偿无关的因素-作为判定破产原因是否成立的前提。但破产原因应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再如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中,均有规定债权申报期限,但“逾期未申报”并不视为放弃权利,并非不予清偿,在破产分配完毕之前仍
9、可补报,只是债权人就已进行的破产程序和事项无权提异议,须自行承担对其债权的调查确认费用,且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未分配财产的清偿。我们这种逾期失去效力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几乎完全不合理。我们常说,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带来的损害,远远大于十次犯罪。而破产制度不能公平实施,给破产法带来的损害危及全社会。所以,现行破产法必须尽快调整。因为,企业的死亡-法律上叫作“破产”-是债务关系能否实现的关键,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破产,那是政府行政干预固守的最后一关。而破产法的实施,将割断国家对此的不当干预,使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真正得以确立。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将是市场经济秩序基本确立的重要
10、标志之一。2.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2.1破产对会计要素划分的冲击 在传统财务会计中,会计要素划分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适应会计揭示的需要;另一个是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依据这两个标准,我国将会计对象划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会计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张基本会计报表。但是,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后,破产会计的目标表现为向债权人、人民法院。清算组等提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破产债务偿付程度等信息,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破产企业资金运动经过接管、变卖、清偿、分配环节,以清算资金偿付债务、分配财产后,资金运动终止。其资金运动在空间上
11、没有依次性和继起性,也不可能产生经营成果。这决定了传统财务会计中的会计要素已经不适应破产会计的需要,有必要结合破产企业运动的特点,重新构建破产会计要素。 2.2破产资产和负债的认识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日至破产程序终结日这一清算期间内,将实现破产的最终结果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变卖资产并偿付债务。因此,破产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所关注的是,资产、负债、清算净资产和清算损益能够清晰反映清算过程和结果,并构成破产清算会计报表框架的项目,这成为破产企业会计要素构成的内容。 企业破产后,所拥有的财产,有些属于破产财产,有些不属于破产财产,我们应该正确划分清楚,才能针对性地开展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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