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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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引试点企业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非金融企业。审核材料1 .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申请表(宏观审慎模式)(必要时 附书面说明)。2 .加盖公章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境外发行债券的, 需提供认购协议或全球债券证书等证明材料)。3 .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 .因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的, 还需提供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并出示相关业务登记凭 证。审核原则1 .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 债务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除外),可在外债提款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辖内 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 外债签约登记,打印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业务登记 凭证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后交给申请人。选择其他方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人仍应按现行规 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2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其跨境 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与跨境融资风险 加权余额上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 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规定的计算公式计 算,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指标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3 .外债合同主要
3、条款包括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 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注意事项1 .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前,需核实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实际情况、 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 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2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借用外债,原则上应将所涉资金调回境 内使用。3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境外债 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 的保值交易合同,并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 易合同交割时,非金融企业债务人的交易对手方、办理交割款项 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获得
4、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存入外债专用账户保留(国际收支申报时,无需 填写相应外债业务编号)。(2)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 理交割。4 .非金融企业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5 .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 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 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 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6 .对于境内非金融企业债务人向离岸银行借用的离岸贷款, 视同外债管理,占用境内借款人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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