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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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年10月28日安庆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产业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法治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 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者
2、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 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 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受到的损失予以 补偿。第五章法治环境第三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 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 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 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三十四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 策措施,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场
3、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有损市场公 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 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三十五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直接涉及 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实行全覆盖重点监 管,其他行业、领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 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第三十六条推行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制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4、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依 法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 协调联动机制,依法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 中的有关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健全联动机制, 支持和推动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合
5、规整改中的有关 问题。第三十九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 制,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调解、仲 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公益 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四十条推广“六尺巷”非诉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和行业调 解的专业作用,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商事金融等领域提供优质高 效法律服务。健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处置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为市场主体提 供因地制宜、因时而异的纠纷解决途径。卜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市场主体诉求收
6、集办理、项目和企业帮办代办服务、服务评价反馈等机制,建立 专门的企业咨询、投诉、建议渠道,营造重商、亲商、安商良好氛围,依法帮助 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营商环境监 测点,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对营商环境动态监测和社会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公用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
7、员在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中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 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 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四条加强与长三
8、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发展理念、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和转化适用,推 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第五条健全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市 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 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第六条 每年5月27日为“安庆优化营商环境日”,着力打造一流“满宜 办”营商环境品牌。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9、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 等进入。第八条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 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第九条 实行企业开办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 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 内办结。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 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
10、理时限,降低注销 成本。第十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和招标事项“一网 通办”,推行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 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鼓励并支 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 则平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 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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