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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人文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落实“四敢,重大要求,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 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 例。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 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 导向,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 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坚定不
2、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制 度,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第三十三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严肃清理清单之外违规实施的变 相许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标准化,实现审批材 料规范化、审批流程标准化、审查标准透明化,提升企业群 众办事获得感。第三十四条坚持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各地各部门为泰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热线百科(知识库)维护更 新责任主体,要按标准即时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推送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政务服务、行政执法等政务信息,为 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快更
3、精准的在线政策咨询服务。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办理单位的问题解决 率、企业和群众满意率等综合评价为导向,对一企来各类 涉企诉求问题应当在1-3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有效解决。强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考核和问责力度,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机构要运用督办单、专题协调、约谈 提醒等多种方式,压实诉求办理单位责任,督促履职尽责, 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质量差、推诿扯皮或谎报瞒报、不当 退单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通报。第三十五条 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 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实效。全面实行市场主体登记、 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
4、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开办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一站式集成服务。 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 企业应当在工作日8小时内办结。实施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和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仅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 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住所 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 立分支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第三十六条以企业和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 坚持用户立场、用户视角,从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出发,聚 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 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政府主导、
5、职责明 确、高效协同、规范便利的运行机制,实行“一件事一次办。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将企业涉及的多张许可(备案) 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执业证,大幅压减审批环节和时限, 简化审批手续,提升行政效能,实现一证准营,更大激发市 场主体发展活力。行业综合执业证与其所包含的许可(备 案)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机 制,提供政务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可以容缺的材料清单,减少企业或个人来办、反复跑,缩短办理时间。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可以在容缺受 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范围内申请容缺受理,申请时需要签订 容缺受理信用承诺
6、书,对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所缺材料 的,不予许可(备案),同时将相关企业或个人作为失信主 体纳入信用体系管理。第三十八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依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 单之外,任何单位不得索要证明。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动态调 整机制,证明事项调整或者取消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证明事项清单。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重复向市场主体 索要证明。推行证照分离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 南,并在本部门公共服务场所或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 进行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
7、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中介 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 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 应当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 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第四十条继续
8、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审管分离的审批管理体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 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明确行政审批部门 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理顺决策、审批、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要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同、相互协调, 完善审批监管衔接机制。第四十一条对全市亿元以上产业项目审批试行超时默认制,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健全帮办代 办与综合受理工作机制,建立市、市(区)帮办代办服务专 班,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质提效,全力打造时间最短、 环节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政务环境。第四十二条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试行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
9、总承包单位,承诺 自愿承担规划变更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风险并依法建设的,可 以申请桩基工程施工许可。第四十三条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 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 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 安全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公共数据共享应用,能够 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重复填报。第四十四条 推进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按照本市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开办企业、工程建设、不动产 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有
10、关部门应当对纸质证 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电子证照与纸质 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第四十五条 按照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的要求,推进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市(区)级政务 服务平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整合,推动建立全市统一 的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省有关规定,推动市级政务服务平台 与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第四章法治环境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 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
11、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 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 者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制定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涉及市场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评估调整机制。定期评估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执行情 况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第四十七条 制定与
12、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 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 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投诉 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 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预留发展空间,在确保质量和
13、安 全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抽查比例,不得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四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各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 和应用,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精 准化、智慧化水平,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 综合监管、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等提供支撑。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 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目录, 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
14、查比例等内容。第五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精简现有执 法队伍,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 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 和专业支撑机制,提高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执法效能。同一 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 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 合检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 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全覆盖。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
15、准制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范围、 种类和幅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的具体情形,将裁量基准运用情况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 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 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 行政处罚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支持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网上诉讼服务机制,提供诉讼指引、诉讼辅助、纠纷 解决、审判事务等诉讼服务网上办理
16、。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完善执 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提升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审 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市场 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协助人民法院 查找被执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 决执行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大拘留、逮捕 措施必要性的审查力度,依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 制措施,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案 件作为
17、刑事案件办理。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 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 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并采取措 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在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 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第五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 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 覆盖市、市(区入乡镇(街道入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 服务平台,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等 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
18、专业化、高水平 的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 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 举措和法律建议。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调解、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商事 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 专业调解组织在商业纠纷多发领域积极发挥作用,为市场主 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调解途径。探索建设涉外商事纠纷 多元化解决平台。第五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 则,探索将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责任制考 核。探
19、索创建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新模式,采取以案释 法、场景互动等方式提升法治宣传效能。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诚信管理、监督、 评价体系,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完善政府 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任何营商环境有关单位不得以行政区划 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 由违约毁约。第五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 环境投诉维权机制,畅通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 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 建议和投诉举报。对受理的诉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公用 企事业单位应当限期办理并予以答复。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
20、境的行 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报道。报道应当真实、客观。第六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职责进行监督,依法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 资产出让、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活动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 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置。如鱼得水的生长环境、建立如约而至的确定预期、提供 如沐春风的舒心服务。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 工作协调机制,建立政
21、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 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 和可预期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 商环境创新做法。第六条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 流合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建设长三 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苏锡常泰都市经济圈发 展为重点,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
22、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 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 流动,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合作协同。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 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 未牟取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 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情节 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超越法定职权,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 定事项;(二)制定或者
23、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 主体;(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 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无正当理由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或者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企业审批事项,以备案、 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 变相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将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 准予行政许可条件;(六)对依法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指定、移 交所属单位、其他组织等继续实施以及以其他形式变相实(七)在清单之外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八)不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九)强制企业赞助捐赠、
24、订购报刊、加入社团,违法 强制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 似活动,或者借上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十)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 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十一)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十二)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十三)侵害市场主体利益、损害营商环境的其他情形。第五章人文环境第六十三条彰显泰州“三个不相信“城市精神特质,弘扬 “海军诞生地、水兵母亲城”“苏中第一支部”“东线第一帆的创 业干事时代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 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第六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25、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面实施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亲 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发挥“亲又清观察员专班作用,采 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 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 商、听证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不得干扰市场 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第六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 商环境投诉举报制度,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任何单 位和个人可以对营商环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将调查
26、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完善12345政务服务营商环境专线、“泰州通”营商环境 服务专区,常态化“三服务一优化”走访活动,建立营商环境 企业家观察员工作制度,实行统一受理、专项梳理、专门办 理的闭环工作机制。第六十六条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坚持 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的同时,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 依法治污,以碳达峰、碳中和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 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 色转型,持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打造美丽宜居 幸福泰州。第六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 政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医疗、养老和
27、 托幼等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提高教育吸引力, 满足各类来泰人员子女入学需求。引入教育、医疗、养老等 机构,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 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 筹集、运营和管理。积极探索新业态群体安居工程”,将符 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打造“网约车货车司机之家、外卖快递小哥之 家等,帮助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缓解住房困难,更好地融入城 市、获得归属感。全面提高交通基础设施供给水平,对外连接沪宁、跨江融合,对内构筑一体化市域交通网络,加快推进
28、长三角重要 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第六十八条 探索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 用监管闭环管理体制,提高治理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指导和帮助失信市 场主体重塑信用,推行信用修复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两 书同达”。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 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通过 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 自身信用。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企政策综合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 结果
29、,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第九条 每年5月20日为泰州企业家日洪同营造亲商 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 家作用。第二章市场环境第十条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保 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劳动 力、资本、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禁 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权。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国家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 进入。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 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 人员、场所、业绩
30、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准入条件,不得违法 违规以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第十二条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 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 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在权限 范围内制定投资促进和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 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企业 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和省有
31、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实行企 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 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 成服务。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 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 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 件。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 整合为综合许可
32、,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 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 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 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教育和 培训,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建立健全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 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市场主体与高 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第十七条严格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和省、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 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完善财政资金
33、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第十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 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 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 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 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 和比重。第十九条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融 资提供担保和融资增信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 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发挥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效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 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34、。支持企业抢抓注册制改革 机遇,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第二十条 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 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承诺时限和相关条件,简化 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 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 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 用。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 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 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监
35、管制度,构建信用评价和应用体 系,实行信用保证金减免制度。全面实施保证金在线收退管 理,大力推广金融电子保函在招投标涉企保证金中的应用, 降低企业负担。深化不见面交易改革,优化电子交易流程 和功能模块,建立投标保证金规范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交易 档案电子化管理,实现不见面开标全覆盖。促进数字证书 跨地区跨行业互认,推广金融电子保函在招投标涉企保证金 中的应用,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第二十二条 市、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 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中介市场清理
36、整顿,依法整治红项中介,提升中 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对行业协会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 正行业协会不合理收费和强制培训等行为。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 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 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 收取。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通过给予 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 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37、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 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 化收益。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 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 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 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机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加 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 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 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
38、二十七条 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 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 收益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利。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 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 营自主权。第二十八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应当 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 作中企业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 事项处理等问题。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 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等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
39、务协同,实现分类处置、同步 办理。第二十九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体系,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 助、补偿、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为市场主体纾困 解难。第三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 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 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为由违约毁约,不得违背市场主体真实意愿延长付款期限。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 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 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章政务环境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市、市(区入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窗受理、 集成办理。各类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 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执行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告 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当场办结、限时办结 等制度,推行智慧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提 供便捷服务。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依法有序推动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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