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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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嫩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法发布时间:2022-03-21来源:其 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 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通知(建房(2011) 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实施意见(暂行) 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嫩江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方法
2、。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 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那么。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嫩江市房屋征收中心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中心),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嫩江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开展改革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从事和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
3、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 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五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嫩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嫩江县城镇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法(试行)的通知(嫩政发201027号)、嫩江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嫩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法的通知(嫩政发 201216号)同时废止。本方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工程,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 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已经实施的征收工程按
4、原有的规定办理。(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 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 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 依照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 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房屋征收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政府
5、批准实施 征收补偿方案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实施以下工作:(一)组织开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 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三)因旧城区改建,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被征 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市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实施以下工作:(一)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具符合本方法第九条所述规划、计划的书 面材料;(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应当及时
6、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决定;(四)协调财政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连同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一并公告。被征收人对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三条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以下行为:(一)办理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分户手续;(二)办理
7、或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经营手续;(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四)改变房屋用途;(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 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三章补偿第十五条市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中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对被征收人的奖励和补助。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 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
8、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 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第十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人民政府将提供一批社 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并将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人经协商无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 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那么,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 收人总数的50%o得票超过参加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确定为该工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中心可按得
9、票率高低进 行排序,在得票率较高的几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组织被征收人代表采取抽 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被征收人代表由社区通过公开透明方 式组织所有被征收人推举产生。被征收人代表的数量根据工程规模而定,代表人 数一般为3人至9人的单数。被征收人代表选定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投票 选择、随即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房屋征收中心应当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 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中心履行房屋评估委托手续。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 实地勘查,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 像资料,做好实地勘查记录,逐户做
10、出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 收现场应派专人做好解释工作。被征收人应当协助并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需的材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经批准的地下建筑设施、门斗及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 出具单独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中心、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应当在实地勘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勘查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中心、注 册房地产评估师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 征收中心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 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
11、屋征收中心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 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 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二十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 中心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 中心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存档。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
12、指出 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 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 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中心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 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 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 面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有证房屋局部倒塌或者全部倒塌的,可选择产权调换,原建 筑面积不找差价(按照1:1的比例进行安置),其增加的面积局部按市场价格(以 政府采购协议价为准)购买
13、。此类房屋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 的房屋安置。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建筑安装本钱结合时间等因素折旧计算货币补 偿。被征收人的附属设施如有动力电的,补偿迁移费1500元;其它附属设施不再另 行补偿。第二十六条征收属于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遗留的,且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的,按照本方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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