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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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 2023 年 5 月 26 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总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准时准确查清事故缘由,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削减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
2、, 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准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敬重科学的原则,准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缘由和事故损失, 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干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准时处理。事故定义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担忧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担忧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峻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大事。第七条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难、战斗等不行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
4、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进展调查处理。经调查, 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展事故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报告第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马上向事故发生单
5、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状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马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状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视治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准时通报同级
6、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 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准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协作工作。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二事故发生初步状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状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推断的事故缘由;三已经实行的措施;四报告人姓名、联系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状况,应当承受 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展快报,并在发
7、送 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 确认。特别状况下可以直接承受 方式报告事故状况,但应当在24 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第十四条 报告事故后消灭状况的,以及对事故状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准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具体状况、事故具体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状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难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状况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准时补报或者续报。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乐观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信息予以收集,并参照本规定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 ,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事故调查第十八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准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为事故调查做好预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展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缘由,需要
9、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当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 不得消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推断,觉察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准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或者托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其次十条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二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
10、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三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四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依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状况准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其次十一条 依据事故发生状况,上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可以派员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依照规定应当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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