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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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1420200400010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 目 录1引言12定义13信托目的64信托类型65信托的规模7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77信托的成立118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129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13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5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71
2、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8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221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2615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716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717受益人大会2818信托的终止与清算3119信息披露3220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3321违约责任36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723合同生效3724通知与送达3825不可抗力3826其他条款3927填写说明401 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4202004000101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信托
3、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申购开放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
4、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2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2.1 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指“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2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4202004000101号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 信托合同:统指本合同、编号为2014202004000102号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B类)及编号为2014202004000103号的中融-中
5、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T类)及其附件,包括对前述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5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6 信托文件:指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2.7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4202004000104)、保证
6、合同(编号:2014202004000105)。 2.8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主体,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2.9 A类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A类信托单位的主体。2.10 B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B类)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B类信托单位的主体。2.11 T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T类)并认购(申购)信托计划T类信托单位的主体。2.12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13 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2.14 受益人:指在信托项
7、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以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依所持信托单位的类别分为A类受益人、B类受益人和T类受益人。2.15 借款人:指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滁州)有限公司。2.16 保证人/担保方:指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1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8、账 号:【】 开户行:【】2.18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 开户行:【】2.19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2.20 信托单位:指本信托计划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拟分为A、B两类,受托人有权自行设置开放期发行除A、B两类以外的特别信托单位(T类信托单位),具体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
9、()公告为准。2.21 A类信托单位:指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2.22 B类信托单位:指委托人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B类)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2.23 T类信托单位:指委托人签署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T类)出资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有权发行一系列T类信托单位,T类信托单位根据其预计存续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等条件,可再细分类别,该系列信托单位统称为T类信托单位。2.24 信托单位期数/期数:指用于指称、区分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先后分别发行的信托单位的数
10、字。2.2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资金。2.26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2.27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2.2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11、2.29 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4202004000104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滁州)有限公司关于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0 保证合同: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2014202004000105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2014202004000106的中融-中城建1号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2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合格投
12、资者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33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新的合格投资者或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34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自受托人购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2.35 申购开放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的投资者成功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之日,为申购开放期届满日之次日。2.36 赎回开放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决定的受益人成功赎回其持有之信托单位之日,为赎回开放期届满日。2.37 推介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成立的目的,向合格投资人进行推介以募集信托资金的时间。2.38 开放期:指
13、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开放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申购和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时间,具体由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2.39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第7.2.1款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2.40 信托单位取得日: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受益人取得相应信托单位的日期,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利益从该日(含该日)起开始计算。就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购的信托单位而言,其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的申购开放日。2.41 信托单位注销日:指下列任一日期(视情形适用),各类信托单位受益人享有的信托收益/利益
14、计算至该日(不含该日)止:(1)在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提前赎回、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指各类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到期日;(2)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提前赎回或提前终止情形时,指各类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或提前终止日;(3) 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延期情形时,指各类信托单位的延长期限到期日。2.42 信托收益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核算受益人可分配信托收益及/或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每6个信托月度届满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及/或信托单位注销日。2.43 信托收益支付日/信托利益支付日: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受益人可分配信托收益及/或信托利益之日,
15、为信托收益核算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之内的任一日。2.44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指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的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24个信托月度之日。2.45 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就各类信托单位而言,各类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为认购(申购)该类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所约定的期限。2.46 延长期:指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及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16、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2.47 信托月度/月: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或每个公历月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公历月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信托单位经历的信托月度的个数为信托月数。本合同中“xx年xx月xx日”指自然月的情形除外。2.48 信托季度/季: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季度。2.49 信托年度/年: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
17、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信托年度。2.50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2.5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亦适用的正常营业日。2.5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53 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采购设备与原材料。受托
18、人以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4 信托类型4.1 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4.2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5 信托的规模5.1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人民币壹亿元(小写:100,000,000.00元),实际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0,000.00元);且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5.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以进行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并自行设置开
19、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同时,受托人还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开放发行A类、B类以外的T类信托单位,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6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6.1 认购资格要求6.1.1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份额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
20、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6.1.2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6.2 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委托人为6.1.2条
21、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管理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4)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5)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得其配
22、偶的同意。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6.3 必备证件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6.3.1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3、如有配偶)、配偶同意认购信托计划的同意函原件(如有配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原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6.3.2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供受托人存档)、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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