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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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监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标准行政许可行为,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视治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由我局实施或受托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削减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供应优质效劳。 第四条全部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需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前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交承办股室;
2、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行政许可打算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 承办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与上级和有关部门对口联系,对申请人进展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制度大全网-,为您细心编辑整理本文,转载与引用请注明出处。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办股室;
3、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送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确实定,并告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打算书、行政许可打算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别状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批准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当按以下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
4、请;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经更正合格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承办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视检查,并将监视检查的状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视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便利公众查阅。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 被许可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
5、务; 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订正或者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视检查过程中,不能随便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反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视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篇2: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爱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6、业监视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打算,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方法和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打算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国银行业监视治理委员
7、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名目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其次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熟识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
8、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构造;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治理体系,能有效掌握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治理制度,拥有高素养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9、。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掌握健全有效;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治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分率应当到达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分
10、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掌握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视治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依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掌握或共同掌握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掌握或共同掌握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
11、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构造或有效的组织治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归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进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治理力量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安排后,净资产到达全部资产的30%(
12、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托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构造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简单且不透亮、关联交易频繁且特别;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
13、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状况。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打算。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打算。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打算。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打算。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打算之日起6个月。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
14、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打算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打算。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打算。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打算。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打算,抄报银监会。 第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
15、金融许可证后,依据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打算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其次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其次十条 中资商
16、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构造; (二)风险治理和内部掌握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力量;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治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监管评级良好; (七)最近2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治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次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其次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
17、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进展方向,并进展了具体的可行性讨论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进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力量;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治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效劳等指标到达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本钱掌握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次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打算。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打算。未跨银监局辖区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
18、分行、城市商业银行省内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打算。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打算。 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打算。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打算。 其次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打算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总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打算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其次
19、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申请由其总行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打算。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打算。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治理人员和熟识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进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其次十五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
20、融许可证后,依据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打算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其次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治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
21、险治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治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治理状况良好; (二)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掌握力量,最近1年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治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力量; (四)已建立对高级治理人员考核、监视、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治理人才;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次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的支行筹建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治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提交,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打算。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承受理之日
22、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打算。 其次十八条 支行的筹建期为批准打算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打算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其次十九条支行的开业申请由分行、视同分行治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筹建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受理机关受理、审查并打算。筹建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打算。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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