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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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视治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治理方法(证监会令第93号,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正、公正原则;诚恳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正交易,避开利益冲突,制止利益输送,爱护客户合法权益
2、。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治理与内部掌握制度,标准业务活动,防范和掌握风险。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供应效劳,设立集合资产治理规划(以下简称集合规划或规划),并担当规划治理人。 集合规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加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第六条 集合规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规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规划资
3、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不得将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和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规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规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规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加、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治理方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视治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活动。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
4、律、行政法规、治理方法、本细则及相关规章,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治理业务活动进展自律治理和行业指导。 其次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状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宅地、资产治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治理规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提醒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已有集合规划运作及资产治理人员配备状况的说明; (六)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规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治理合同的组成局部,与集合资产治理
5、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商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二条 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提醒条款,具体说明以下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一)市场风险; (二)治理风险; (三)流淌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缘由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提醒书,充分提醒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
6、险提醒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楚、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提醒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提醒书,即说明已经理解并情愿自行担当参加集合规划的风险。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治理方法、本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规划的备案材料进展批阅;必要时,对集合规划的设立状况进展现场检查。 第三章 业务规章 第十四条 集合规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
7、、证券公司专项资产治理规划、商业银行理财规划、集合资金信托规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集合规划可以参加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规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规划的投资治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根据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商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宅地、资产治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章,了解客户身
8、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阅历、风险承受力量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具体记载、妥当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供应。 客户应当照实披露或者供应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治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商定推广集合规划,向客户照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精确地介绍集合规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章、规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规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提醒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集合规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规划说明
9、书、集合资产治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规划说明书、集合资产治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全都。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依据了解的客户状况,推举与客户风险承受力量相匹配的集合规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打算。 其次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制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纳虚假宣传、夸张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值手段推广集合规划。 其次十一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加集合规划,托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
10、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治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托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承受其参加集合规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加集合规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加集合规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供应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供应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承受其参加集合规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觉客户托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其次十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加集合规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11、监会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加单个集合规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规划总份额的20%。因集合规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加集合规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商定处理原则,依法准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加集合规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依据担当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掌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其次十三条 集合规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加集合规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加、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集合规划巨额赎回,解决流
12、淌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商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加或退出集合规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准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宅地、资产治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其次十四条 集合规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加资金存入集合规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特地账户。集合规划设立完成、开头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加资金。 其次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规划说明书商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规划的推广和设立。 其次十六条 集合规划推广完毕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规划募集的资金进展验资,出具验资报
13、告。 其次十七条 集合规划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集合资产治理合同及规划说明书的商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次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规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治理合同的商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规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视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其次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规定为每个集合规划开立特地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特地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14、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治理规划名称”。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托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当集合规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商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协议,办理参加、转换、退出集合规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集合规划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心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台完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心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展数据备份。 第三十一条 集合规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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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 资产 管理 业务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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