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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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 北京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修订)主编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5 北京修订说明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国内贸易设计研究院等单位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工作,以确保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和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技术进步,贯彻节约土地和国家现行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发展的技术政策为指导思想。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近年来农产品
2、批发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论证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广泛征求全国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并召开了审查会,最后会同各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体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修改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扩大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把研究对象确定为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调整了标准各章结构,去掉了“配套工程设施”,增加了“总体布局”、“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建筑面积指标”;调整扩大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模;项目构成中对项目内容重
3、新进行了分类,增加了物流配送场所、流通加工场所、医疗站、污水处理站、水泵房与水池等;调整扩大了不同规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面积、用房面积和占地面积;提高了建筑与设备的技术要求;调整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控制指标和各类设施占工程投资的比例;调整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期;调整增加了市场的劳动定员等。在实施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5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选址与总体布局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4第五章建筑标准与设备5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6附加说明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促进投资效益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蔬菜、果品为主,兼营肉畜蛋、水产品、粮油等品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从我
5、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合理、适用安全;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方式进行;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第五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以下三类:大型: 100万t及以上300万t;中型: 30万及以上100万t;小型: 10万t及以上30万t。第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辐射范围、市场占有率以及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八
6、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室外场地和建筑设备。第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与构筑物包括:经营用房、管理与辅助用房及配套用房。一、经营用房:交易厅(棚)、仓库(含冷库)、物流配送与流通加工用房等;二、管理与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业务管理用房(含信息监控中心、检验检测用房、金融结算用房、展销厅等)、医疗站、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变配电室、水泵房与水池、垃圾压缩与污水处理站、公共厕所、门卫室(含地磅)、热力站、车库等;三、配套用房:居住用房、商户办公用房、商业餐饮娱乐用房等。第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室外场地包括:道路、停车与回车场地、绿地等。第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筑设备包括
7、: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信息设施设备、安全与消防设备等,应根据其建设规模、环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第三章选址与总体布局第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和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根据农产品生产及流通规律,按农业、物流业等相关专项发展规划进行建设,并应具有可靠的农产品可供货源和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市场。第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农产品上市季节性强以及商品保鲜等特性,选择在农产品流向合理、集散方便和交易成市的地域或传统的商品集散地。第十五条 场址应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第十六条 场
8、址应地势相对平坦,有良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址附近应具有可供满足农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电源和给排水条件。第十七条 场址区域环境应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的商品质量要求和储存要求。场址附近必须避免下列情况:一、有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二、有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第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总平面布局,应以交易区域为中心,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程畅通、安全可靠。第十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区周围宜设单向车行环路,环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16 m。场区内主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12 m。第二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区应至少设置两个车行出入口,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出
9、入口宜开向不同方向的道路,出入口内外应有足够的车辆集散场地。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二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总建筑面积应以经营品种与经营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趋势综合确定,并符合表的规定。表1 农产品批发市场总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类别年经营量(万t)总建筑面积(万m2)以蔬菜交易为主批发市场以果品交易为主批发市场大型100 30015.245.116.047.4中型30 1004.715.24.916.0小型10 301.64.71.74.9注:表中指标应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年经营量取值,年经营量大的取大值、小的取小值,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总建筑面积内未含热力站及车库面积,严寒及寒冷地
10、区可另外按需设置。第二十二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宜参照表2确定。表2 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序号用房比例(%)大型中型小型1经营用房767775767275其中,交易厅(棚)4348424741462辅助用房53751073配套用房192018191718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容积率宜控制在0.71.0,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50。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用房停车位宜按每100 m2配置0.3辆标准车位控制。其中,集中露天地面停车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用地面积的10%。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第二十五条 交易厅(棚)的选用,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商品性能确定,宜建
11、单层建筑。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柱距不宜小于8 m,净高不宜低于4.8 m。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节能减排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房屋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其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构)筑物应设置给水、排水与消防设施。水产交易厅(棚)内应设置排污设施,并就近设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规定的采暖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宜采用集中采暖设施。夏热地
12、区应做好通风及遮阳设计,空调系统按功能需要设置。第三十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合理确定用电负荷等级。应合理布置室外场地与室内交易区的照明,满足交易活动的需求。第三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宜设置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信息系统和基于物联网技术的农产品溯源系统。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宜控制在表3所列数值范围内。表3 项目投资估算指标 市场类别单位大型中型小型以蔬菜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元/t305386310393316401元/211626742094265221182983以果品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元/t3
13、18399331419346439元/216627192185275922222814注:指标为正常情况下的项目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不含土地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费用,以及特殊功能和处理特殊结构等费用。 依据2014年9月北京地区建筑材料和人工价格估算,使用时应进行价差调整。表中分别提供了按交易量和建筑面积计算的项目建设投资(均不含土地和市政配套设施的费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表中指标为参考选择范围,具体项目可依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项目定位、使用功能、设施标准等具体情况选取适当数值,项目定位较高、功能较复杂、设施标准较高、概(预)算定额取费高、北方地区的取高值,反之取低值,介于两者之间时酌情取中
14、间值。第三十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单位建筑工程造价指标,宜参考表4所列数值适当选用。表4 主要建筑工程费用单位估算指标 建筑类别单位估算指标单层交易大棚(开敞式)元/7001000单层交易大棚(封闭式)元/10001300独立单元式商铺元/16002300多层商场式商铺元/20002700冷库元/35004500仓库元/18002300物流加工配送设施元/17002200办公用房元/17002300设备用房元/18002200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元/16002000其它用房元/14001800露天交易场地、停车场、道路元/190220注:依据2014年9月北京地区建筑材料和人工价格估算,使用时应进行
15、价差调整。指标费用为正常情况下的工程直接费用,不包括土地费用、市政配套设施费用、工程其它费用等,以及特殊结构、特殊功能的费用。表中的取值范围可依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条件、项目定位、使用功能、设施标准等具体情况选取,项目定位较高、功能较复杂、设施标准较高、概(预)算定额取费高、北方地区的取高值,反之取低值,介于中间状态时酌情取中间值。第三十五条 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所占比例不宜超过表5所列数值。表5 各类设施工程费用所占比例(%) 市场类别设施类别大型中型小型以蔬菜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经营用房717670756974管理与辅助用房354657配套用房141714171417室外工程797979以
16、果品交易为主的批发市场经营用房717671767075管理与辅助用房243557配套用房151814171316室外工程797979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工期,参照执行全国及当地类似工程工期定额。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人员配备应综合考虑交易规模、建设规模、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运营模式等因素确定,可参考下列数值:大型:250600人;中型:100250人;小型:40100人。附加说明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
17、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 件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前 言主编部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编单位: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湖北省供销合作社、宁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雨润农产品集团、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山东
18、寿光蔬菜批发市场、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根据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安排,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 月 日以建标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为了方便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2015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1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5第三章选址与总体布局18第四
19、章建筑面积指标20第五章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26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7第一章 总则第一、二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是1992年(以下简称原标准)制定并施行的,原标准系在总结建国后四十多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制定,对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起到过一定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产品生产和需求快速增长,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集农产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发布等功能于一身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已逐渐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每年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比重超过70,其中城市蔬菜的经营量更高达 90。作为农产品供应链中的核心平台与关键节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我国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至
20、关重要。但原标准中所涉及的建筑规模、项目构成、建筑面积、设施设备等核心内容已无法满足和指导新形势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为适应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新形势,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对原标准进行了补充修订。这两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作用。原标准中对规范对象在称谓上都使用了“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本建设标准经过大量研究论证,认为这一称谓已不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理由如下:(1)“农产品”是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
21、其产品;“农副产品”是由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副产品,包括农、林、牧、副、渔五业产品,分为粮食、经济作物、竹木材、工业用油及漆胶、禽畜产品、蚕茧蚕丝、干鲜果、干鲜菜及调味品、药材、土副产品、水产品等。通过对二者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农副产品附属于农产品,但是农产品不包括农副产品。本建设标准所研究的批发市场经营范围主要以鲜活未加工农产品为主,对经过初级加工的农副产品并非本建设标准主要关注对象,因此应更名农产品批发市场。(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称谓主要源于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鲜活农产品需求的增加,新建的市场都以“XX农产品批发市场”命名,而越来越多的老市场也纷纷更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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