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区建设用地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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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业区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为积极响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立,进一步落实“两区互动、强工兴城”战略部署,加快共青-相向进展步伐,夯实园区进展平台,标准入园企业工程规划建立,提高工程工程质量,着力打造整齐、标准、高效、低碳的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县工业园区规划必需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次条县工业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为县建立局规划办,协管部门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建立局规划办在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为县工业园区规划建立所,工业园区规划建立所负责详细事务,人员由县建立局规划办和县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共同组建。 第三条工
2、业园内的土地利用必需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并由工业园区规划建立所实施统一规划治理,仔细贯彻落实“非常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实爱护耕地”的根本国策,严格履行“一书两证”(即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凡在县工业园内进展工业工程规划建立,均须遵守本方法。 其次章建立用地规划治理 第五条建立单位申请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 1、投资合同书或其它批准文件。 2、载明单位性质、建立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状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工业园区规划建立所对文件齐全,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核发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立单位
3、或个人必需申请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方能办理土地证。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投资合同、行业标准和其它批准文件要求; 2、容积率原则上单层不得小于0.7,多层不得小于1.4,并符合国土资发规定; 3、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2%; 4、绿化率原则上不得大于20%。 5、工业工程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工程用地范围建筑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配套设施;员工宿舍楼可设计成一室一卫,治理层宿舍可设计成一室一厅一卫,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成套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
4、方米。 第七条工业工程建立应采纳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省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工程,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转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建立单位在取得建立用地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立的,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企业需要预留进展用地的,必需向县工业园区规划建立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方案,预留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变,确需转变的,必需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
5、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不得在工业用地上建商业性建筑。企业单独配套的职工居住用地一律以商业基准地价依法出让,办理企业房屋产权登记时,一律根据“一幢一证”的原则办理企业产权登记。不得分套拆户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产权严禁个人转让。 第十一条未经县工业园管委会批准,入驻企业不准私自转让、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权和转变土地使用性质,否则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二条工业工程入园后,从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不开工建立的(是指不开工建立,不建筑厂房,担心装设备,投资额达不到合同商定50%的,下同),由县人民政府按该宗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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