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吨_年以下煤矿分类 处置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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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就做好 30 万吨/年以下(不含 30万吨/年,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工夫,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
2、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小煤矿较多地区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形成稳定的落后产能退出政策预期,引导市场主体提前制定退出计划,根据退出时间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开展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2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根据先进产能释放、运煤通道建设、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类处置工作进度,防止区域煤炭
3、供应大起大落。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各地负责制定本省(区、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生态破坏严重或2015 年以来未批先建的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限期关闭或引导退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华北、西北地
4、区(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 5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发改能源2019764 号、发改运行2019785 号等文件要求,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 9 万吨/年3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
5、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
6、主体。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 2020年 12 月底前完成。(四)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对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4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
7、规定。三、实施步骤(一)开展摸底排查。由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辖区内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底数,根据部门职责梳理、排查煤矿安全、资源、环保、质量、能耗等情况,对煤矿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提出认定意见。(二)制定工作方案。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限期关闭、主动退出、升级改造、少量保留等类型,逐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样式附后) ,明确处置工作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形成本省(区、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于 2019 年 9 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方案制定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求煤矿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做好与以往小煤矿处置方案的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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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以下 煤矿 分类 处置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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