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ywu.pptx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ywu.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ywu.pptx(116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二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1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及国际商事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的协议”。“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的国际合同和(或)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其中:“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国际”则是跨国因素的泛指,即主体、客体、订立、变更或履行等行为与国外有牵连的商事合同。2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际法规范 1 国际法规范的立法进程(1)在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合同领域都出现了有许多国家参加的国际
2、公约。(2)某些领域存在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3)不存在合同领域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但国际商事合同统一惯例已经形成,比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 国际法规范的应用状况 因参加或认可的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在很多场合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不是依靠国际法规范而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3(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国内法规范1大陆法系 如法国民法典的第三卷和德国民法典的第二篇等。随着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大陆法系中的某些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如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2英美法系
3、 判例仍为规范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法律形式。但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海上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美国各州广泛采用的涉及八大类合同的统一商法典。3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目前都仿效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适用于国内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4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3当事人恪守合法合同原则 4合同遵守强行法原则 5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一般包含以下各项基本要素:(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4)协议内容合法;(5)协
4、议形式合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数国际商事合同还必须具有另一要素对价(Consideration)。6一、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法律上可以被分解为一方的要约(offer)和对方的承诺(acceptance)。(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及其特征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要约包含以下特征:(1)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肯定建议。7哈威诉富赛案(1893)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
5、告拒绝提供巴布赫尔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英国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8(2)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是指要约应包含足以确定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主要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般的国际商事要约最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对存在市价的交易也可以没有价格条款,但对不存在市价的交易,特别是一些服务贸易而言,价格条款至关重要。9Baird 纺织品控股公司诉marks and Spencer 原告和被告有持续三十年的交易关系,但一直没有明示的合同。被告有意维持这种状态的目的是不希望将来必须承担提交订单的任务。1999年被告毫无
6、警告地终止了所有和原告供应安排。原告主张双方之间存在默示的合同,被告不应当在没有合理通知的情况下终止该合同。法院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自始至终都是不确定。双方之间的长期生意关系不能扩展为更广的合同关系。10坎特雷有限公司诉特拉纳有限公司案 T(特拉纳有限公司)与建筑承包商C(坎特雷有限公司)达成一项协议:如果C介绍某人来投资,T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来雇佣C为承包商。后来,T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企业而与C发生争执。美国法院认为,建筑合同的价格条款为一基本务款,当事人对该价格或该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约定,因此,原告C与被告T之间并不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被告违反什么合同。112 要约的生
7、效时间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何为对达,各国法院的观点很不一致。有些国家认为,要约与受要约人发生某种联系时即视为到达;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将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处并且出现被受要约人知晓甚至理解状态时才视为到达。通则中重申了多数国家要约到达生效的原则规定,并规定:口头要约,口头传达给受要约人生效;其他要约则于被递送于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生效。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生效原则。12A 与B 买卖纠纷案 某年3月28日,A向B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注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处。B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A收到答复很诧
8、异,A因认为B不接受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予他人。为此,B诉诸法院,控告A违约。英国法官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形下B的承诺因违反诚信原则而无效:A注明要约日期、其要约信件上可清晰辨认出发信日期或者其他能让B知悉要约日期的。B向本法官展示的却是一崭新的要约信件,一般的,善意的收信人都会认为该信是几天前才发出的。根据要约生效原则,A的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生效,B于5月2日下午表示接受并没有超过有效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133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问题是指要约到达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承诺而成为有效合同之前,要约能否被撤销?(1)大陆法系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2)
9、英美法系 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对上述原则规定了很多例外,主要包括:a有对价支持的要约;b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不行为。(3)通则和我国及其他国家与地区 采纳了与英美法系国家一样的观点。14合同是否成立 1999年10月1日,中国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A)向日本三林株式会社(以下简称B)发出一份函电:现出售中国一级大米1000公吨FOB上海2200元人民币2吨,12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10月8日,A又邮寄一封撤回通知给B。10月11日,B收到A于10月1日发出的函电,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10月15日,B又邮
10、寄一份确认书,确认他于10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10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154 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要约失效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过了有效期限;(2)要约被有效撤回或撤销;(3)要约发出后变为非法;(4)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如要约人破产等;(5)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16(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及有效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或要约有相反规定,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承诺有效的条件是:(1)承诺必
11、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的期限,则承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并送达要约人。超出有效期作出接受要约的表示属于逾期承诺范畴,被视为一项新要约,非经原要约人及时承诺,无合同产生。但是,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逾期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作出相反表示,该逾期承诺为有效承诺。17(3)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及通则规定,即要约人如果没有及时相反的表示,在符合承诺其他有效条件的前提下,含非实质性变更要求的答复仍可以构成一项有效承诺。不过,美国统一商法典和通则等对何谓“实质性变更”并没有进行定义和列举。18荷兰H公司诉英
12、国E公司案 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E公司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 000英镑。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 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H公司便诉至英国法院控告E公司违约。英国法官判H公司败诉,理由之一即:被告要约中规定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原告在回电中却变更为付款以交货为前提,这样,原告尽管在回电中使用“接受”一词,也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19(4)承诺必须以声明或行为的方式表示。承诺一般应该以声明或者叫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的要约要求或交易习惯,承诺也可以用作出某种
13、行为的方式表示。如买方向产品制造者的代销商发出要约订单,产品制造者可以根据双方以前的交易习惯而继续采用发货的方式表示承诺。总之,承诺必须以积极声明或行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通则中也这样规定。202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1)不论是否到达受要约人,按要约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作出的承诺,于该承诺脱离受要约人拥有时生效(邮箱规则);(2)要约中明示或暗示承诺手段的,承诺于受要约人采用该承诺手段时生效;(3)对面对面要约和其他类型的要约,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日本民法典隔地人间之契约,于发承诺通知时生效。这就意味着,日本对隔地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采用发出生效的原则。通则我国、多数大陆法
14、国家对以声明或通知方式的承诺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声明或通知到达的时间为承诺的生效时间;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作出的时间。21 英美法中上述第一项原则即是著名的“邮箱规则”(mailbox rule),按此原则,承诺一旦脱离受要约人之手,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再能将之撤回,即使承诺在途中遗失,要约人也不能否定合同存在。不过,英美法中的上述原则都是在要约中没有相反规定时适用的,要约中若另有规定,则依要约的规定。若要约人虽然委托邮局传递要约,但却规定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则承诺通知不是在投邮时而是在到达时生效。22 英美法一般认为,凡是以信件电报作出承诺的,承诺的函电一经
15、投入邮筒或交给电报局发出,承诺就生效。即使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但只要受要约人能证明他已经在函电上写明收件人姓名地址,付足邮资并交到电报局,合同即可成立。这一规则的理论依据是:1英美法认为,如果要约人是通过邮局电报局发出要约,他就等于默示地指定邮局电报局作为他接收承诺通知的代理人。交给邮局电报局就如同交到要约人一样在当时就发生法律效力。2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承诺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和传递工具发出即能生效,而不论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其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撤销承诺的时间,因为要约人不受要约的约束,可以在承诺生效前随时撤销,如果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才生效,那么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至承诺到
16、达要约人前仍可撤销要约,这样对要约人是不利的。因此用投邮主义来调和双方的矛盾。23邮箱规则的起源Adams v.Lindsell(1818年)在此案中,被告于9月2日致函原告,要约出售一批羊毛于原告,并要求对方与9月7日前回函。由于被告将原告地址写错,以至于其要约迟至9月5日方抵达原告之手,原告与9月5日当即致函被告,接受其要约,并将其承诺信函交给邮局寄给被告,被告于9月9日方收到信函。被告因原告于9月7日未将回复信函寄达,而将该批羊毛于9月8日出售给他人。原告因而控告被告违约。法院判决被告违约。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契约,于原告将承诺信函交邮,契约即告成立。其理由是:如果要约人是通过邮电机关发出
17、函札或电报者,他就等于默示地指定该等机关作为他收受承诺通知之代理人。交给邮局电报局就如同交到要约人一样在当时就发生法律效力。24 Henthorn v.Fraser 1892年 被告把一封以750英镑出售房屋的要约当面亲手交予原告。由于原、被告分别居住在不同城市,被告就为要约附有效期14天。要约有效期内,有第三人出价760英镑买该房屋,被告决定售予第三者,同时致函原告撤销要约。该撤销要约的信函尚未寄达至原告手中前,原告已经指示其律师发信承诺购买。被告收到原告之承诺通知后,拒绝出售该房屋,并认为双方之间无契约存在。被告进一步抗辩称:要约由现场发给原告,原告却以信函方式承诺,不能适用承诺采用发信主
18、义原则而构成契约。法院认为被告的要约虽然亲手交予原告,但原告居于其他城市,要约既未指明承诺需用某一特定方式,则原告以信函承诺,符合一般交易之常理。故原告将信函投入邮筒,承诺就生效即构成契约。25 英美虽采用投邮主义,但此发信承诺并非构成契约之唯一方式。要约人在其要约内,有权指示受要约人以某种特定方式为承诺,受要约人有遵从义务。如不采用指定承诺方式,虽其承诺于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要约人仍能以受要约人违反承诺方式为由,主张无契约只存在。26承诺的形成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与要约一样,也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行为等方式。但承诺之方式一定要符合要约所规定的形式。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有明确要求,若承诺人以
19、要求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作出承诺,此承诺即为无效。Eliasion v.Henshaw案:甲(E)向乙(H)要约购买面粉若干数量,要约中要求乙之承诺必须交由甲递送要约之马车原车带回。乙未照甲之要求办理,自己以为如用信函为承诺反而更快到达家手中,结果适得其反,乙之承诺信函比马车更晚到达,而甲之面粉已经另外处理。乙主张契约存在,法院则认定无契约存在。其理由除乙之承诺迟于甲之要约规定之承诺期间到达外,而其承诺方式更违反甲之规定,上述判例原则,即承诺人之承诺方式必须依照要约人指示为之的原则至今未变。要约人之要约内容,有事要求承诺人以履行某种行为为承诺方式时,则必须由承诺人完成要约人于要约中所规定之履行行
20、为时,契约方可成立。单方契约最为明显:甲丢波斯猫一只,提出要约,对送回其爱猫之人,给予报酬若干。乙知悉甲的寻猫要约,设法找到该猫并送还甲,乙的行为即为承诺,作出行为时契约成立。27承诺的方式承诺之方式可以分指定和未指定两种:1 指定方式之承诺 要约人在要约内指定承诺的方式及时间,承诺人按其指示方式为承诺者,契约即成立。在实务中,倘若要约人在其要约内,严格规定承诺须依照此规定未承诺,否则不生效力时,则承诺人必须严格遵守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倘要约人虽规定承诺以某种方式,但未规定非得如此不可,在此情形下,一般认为其他承诺方式较要约人之指定方式更为方便或快捷到达要约人时,则此承诺应认为是有效承诺。比如
21、要约以邮寄方式,并要求承诺也用邮寄,承诺人以邮寄或电报回复,契约都成立,因为电复比信更快无损要I约人利益。如果要约为电报形式,承诺亦应是电报,如果用信函,则契约就不成立。282 未指定方式的承诺 此时承诺人可根据往昔交易习惯商业惯例及当时之情形以适当方式为之。Q v.C 案中,甲以邮寄方式向乙要约一桩买卖,乙反要约以电报发送给甲,甲立即以邮寄方式表示承诺。当甲的承诺信函到达乙手中时,乙改变主意,不愿接受甲才承诺。甲主张契约存在,法院判决不存在契约。因为乙的反要约以电报送达甲之手中,具有默示推定甲欲承诺,应以电报回复的默示条件。甲未按照默示方式承诺,则契约不存在。29承诺的生效时间 英美法系的承
22、诺生效时间,分别采用到达主义和发信主义。虽然承诺采发信主义为英美法之特色之一,但在实务中,绝大多数交易仍以承诺人之承诺以到达要约人生效为主。1 到达主义 双方当事人以对话为要约和承诺时,承诺人之承诺必须使要约人听到后方可生效。在1955年的E v.M案,邓宁法官举例说,两人在两岸边协商。要约人讲完要约,相对人大声回答,但适逢飞机飞过头顶,要约人不能听到或听清,此情形下,自无契约可言。如欲缔结契约,须待飞机飞过,再重新大声回答。让要约人听到承诺内容后,方可成立契约。因此,以对话承诺,须到达要约人使其知晓,方生效力。双方以电话、电传打字机、传真等方式传递要约和承诺时,在此情况下,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
23、楚传到要约人之手,否则不生效力。如打电话承诺过程中,通话突然中断,或传真承诺时对方纸带突然用完。就必须重新承诺,内容必须清晰到达对方,方生效力。302 发信主义 发信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以及电报承诺两种方式。邮寄承诺指信件投入邮筒或交给邮政人员,电报承诺是指电文交给电报局。承诺采发信主义,及结果对承诺人有利。承诺信件在途中延误、遗失都不影响承诺效力。但承诺人为承诺时,必须合理使用发信方式,否则不生效力。在B v.VS案中,承诺人明知邮局罢工,仍将承诺邮件交由邮局送递,因不当使用发信承诺原则,故其承诺不生效力。美国队异地人之承诺,亦采发信主义,但美国契约法强调,承诺信函须贴足邮票正确书写
24、要约人之地址后,投交邮政机关,方足以构成有效承诺而缔结契约。英美法系承诺采发信主义,目前仍为有效原则。但承诺人以信函承诺后而改变心意不欲缔约的,而以更快方式如电话电报撤回承诺,此等撤回行为无效。发信主义虽至今有效,但在日常事务中,要约人若在要约中规定,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手中方生效力,则发信主义被排除,须到达才生效。31二、当事人(代理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约能力可以分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订约人分商事组织和自然人。自然人的订约能力 自然人未经特许一般不能以特许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签订特许类国际商事合同。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精神病患者具有签订国际商事合同的权利能力,但没有相
25、应的行为能力,则在需要时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签这样的合同.未成年人签署的纯获利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商事组织的订约能力 有些特殊的商品或服务(金融、保险、会计、法律、进出口等)依照各国法律只能由具有特殊资格的商事组织提供,该类合同只能由该类有资格商事组织签订才有效。其他合同则可以由其他商事组织签订。3233三、对价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英美学者认为,合同有两大基础,其一为意思表示一致,其二即对价。(一)对价的含义及其类型 对价通常是指为换取某一允诺(a promise)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作出允诺后双方分别称为允诺人和受允诺人。受允诺人为了使允诺对允诺人具有约束力,必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 国际 商事 合同法 ywu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