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刚 性约束,推动海南省生态文明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水许可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 拦、弓I、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 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其中,取用地 热水、矿泉水的,还应当符合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要求。高尔夫球场等高
2、耗水服务业利用雨水集蓄工程或者设 施取水,年取水总量达到3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申请领取 取水许可证。第三条(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 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对供农村人口生活用 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四条(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 定额取水。对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累进收取水资源费。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计划或者 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 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 加3倍征收。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缴纳程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上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 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 缴款数额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 照国家有关
4、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规划管理和节约 用水等工作。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 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管理和生态补偿;(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 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 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 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二十七条(取水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5、门应当加强取水事中、 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 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等监管平台数据,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 库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随机抽取名录管理的取用水户、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取水专项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承 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 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 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第二十八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6、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 用信息平台,实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但拒不执行的,依法将其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 体系,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三)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处罚规定)取水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取水单 位或者个人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违反监测计量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
7、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并可以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 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 资源费:(一)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二)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三)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四)维修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第三十一条(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取水的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 水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取水单位或者 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或者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工程 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
8、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 力确定取水量,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第三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免予许可的情形)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 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 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 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的。前款第(三)项、第(四)
9、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 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 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急情形消除 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第五条(基本原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量水 而行、统筹协调、优水优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 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杰与环境用水等需
10、要。第六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一)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 目取水的;(二)蓄水工程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三)水电站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的;(四)取用地表水,日取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五)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其 中取用地热水、矿泉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六)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七)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三公 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除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权限和前款规定的取水许可事项 外,其他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海南省 取水 许可 水资源 征收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