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制:隶属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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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年制:隶属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隶属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2005 年年 8 8 月修订)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明确学院与各分院(以下简称分院)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
2、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分院应按新生录取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报送学院。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
3、格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所在分院同意,报学院备案,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4、医院出具健康证明,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对跨校修读的学分可予互认。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考核学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
5、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分院进行考核,学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也可采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的,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 35 门,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
6、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40%;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所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1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 1/3 以上的;2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 1/3 以上的;3开设实验的课程,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7、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
8、第六周内,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学院。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同时,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或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审核同意,
9、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可以免修,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经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10、证明,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或减少考核项目,考核合格的,按 60 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不安排重修,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二十五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
11、最长可达 8 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 2/3 者(统计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可以升级。学生升级后,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含实践课),可予承认。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 10 个学分及以上者,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12、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以休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允许休学: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 以上的;2学生因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的;3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分院批准后,报学院备案。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 16 周岁,且已获得教学计
13、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 60%以上的学生,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可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休学,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1.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3.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14、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1. 经分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2.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3. 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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