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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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均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申报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得销售使用。第三条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包括试剂、试剂产品、校准品和质控物质,它们可单独或组合使用,对从人体内提取的样本(包括捐献的血液和组织)在体外进行检查,以提供下列信息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一)生理或病理状态;(二)先天性异常;(三)确定安全性和与可能
2、受者的相容性;(四)监测治疗措施。本办法所指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是专门用于体外诊断检查的试剂,不包括普通实验室用的试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临床基础检验类试剂、临床化学类试剂、血气、电解质测定类试剂、维生素测定类试剂、细胞组织化学染色剂类、免疫类诊断试剂、微生物学检验类试剂等(具体产品分类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管理目录)。第二章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检测的要求 第五条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
3、试验或者申请注册。第六条 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按企业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严格检验,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第七条 申请人送检样品数量至少应包括三个批号,每个批号样品量应为检验用量的三倍。申请人应保证检测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前贮存条件满足试剂性能有效性的要求,并保证样品按期送达检测机构。产品标准中有稳定性或有效期相关性能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在生产期间原包装留样,留样量至少是检测稳定性或有效期相关性能样品需要量的三倍。第三章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的管理 第八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是指生产者用于建立与试剂预期用途有关的测量关系或验证其使用特性的物质、材料和物品。校准品和(或)质控物质的赋
4、值的可溯源性,必须有现有的参考测量程序和(或)现有的高级计量学水平的参考物质做保证。第九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上市销售之前,须进行注册。第十条 校准品和质控物质注册时应提供与溯源性相关的资料,包括:原材料来源及控制、制备方法、赋值程序、量值溯源、稳定性及分装与包装条件等,必要时,需进行适当的检验(如对来源于人类的材料进行生物安全性检验)以确认其性能指标符合相关要求。第四章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材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三)产品技术报告;(四)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五)适用的产品标准
5、及说明;(六)产品性能自测报告;(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八)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九)使用说明书;(十)临床试验资料;(十一)产品生产质量体系考核(认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十二)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十二条 境内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四)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型式检测报告;(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六)产品质量跟踪报告;(七)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八)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九)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五章
6、 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材料的要求 第十三条 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三)申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生产企业授予的代理注册的委托书。(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六)医疗器械说明书:(七)产品包装、标签设计中文样稿;(八)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九)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资料;(十)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十一)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十二)生产企业在中
7、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十三)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十四条 境外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四)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进入该国(地区)市场的证明文件;(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六)医疗器械说明书:(七)产品包装、标签设计中文样稿;(八)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九)产品质量跟踪报告:(十)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十一)在中国指定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书、受委托机构的承诺书及资格
8、证明文件:(十二)生产企业在中国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十三)属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性文件;(十四)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生产的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审查须履行对生产质量体系的现场审查。具体要求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查办法。第六章 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的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销售或者使用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申请到期重新注册。逾期办理的,重新注册时应当对产品进行注册检测。第十七条 医疗
9、器械注册证书中下列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日内申请变更重新注册:(一)适用的产品标准中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进行修订的。(二)试剂生产主要原料变更;(三)注册单元变更的;(四)型号、规格;(五)生产地址;(六)产品标准;(七)产品适用范围。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管理类别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当在 6 个月内,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应当填写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应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第二十条 重新注册的受理与审批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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