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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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田水利条例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快农田水利进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和运行维护、农田浇灌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灾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行的浇灌、排水等工程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第三条进展农田水利,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措施保障农田水利进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治理和监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治理和监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舞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和其他社会力气进展农田水利工程建立、经营和运行维护,爱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省用水,爱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爱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规划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
3、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七条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进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浇灌排水进展需求、环境爱护等因素。 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进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立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调查。农田水利调查结果是编制农田水利规划的依据。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下级农田水
4、利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是农田水利建立和治理的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根据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农田水利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状况进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连接,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工程建立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年度实施规
5、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立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气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立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田水利标准。 农田水利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应当节省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立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治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公示工程建立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
6、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建立的监视治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立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代表参与。社会力气投资建立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与社会力气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水利建立工程验收规程组织竣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农田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
7、织造册存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立,收集与公布农田水利规划、农田水利工程建立和运行维护等信息。 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工程根据以下规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一)政府投资建立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程治理权限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舞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等方式引进社会力气参加运行维护; (二)政府投资建立或者财政补助建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根据规定交由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等使用和治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托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筹劳建立的农田水利工程,
8、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托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四)农夫或者其他社会力气投资建立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其托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五)政府与社会力气共同投资建立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根据商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主体。 第十九条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实行灌区治理单位治理与受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用水合作组织、农夫等治理相结合的方式。灌区治理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 农田水利工程全部权人应当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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