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思政基础教学第八章法律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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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日,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黄石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12315消费维权站共同开展 3.15国际维权日”纪念宣传活动。他们在团城山街头向市民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如何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等。东楚网消息(黄石日报)记者杜鹏今天是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市消委公布了 2009年度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项 目案例。项目案例一:伯金项链成色不足2009年4月,消费者柯某在我市某黄金珠宝销售企业购买价值4398元柏金项链,柯 某认为项链成色不足,要求退货赔偿,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市消委投诉。柯某先是在黄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结果显示伯金项链实际成色达不到标识 的成色。该销售企业称
2、柯某出具的贵金属咨询单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予认可。随后, 柯某又先后两次把柏金项链送到武汉市黄金饰品质量计量公证站去检验,结果同样显示伯 金项链成色不足。依据检测结果,市消委召集该销售企业和柯某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黄金 珠宝销售企业退还柯某伯金项链货款4398元,并赔偿4398元,以及交通、检测等费用3444 元,合计12240元。项目案例评析:本案中,某黄金珠宝销售企业销售给消费者的粕金项链应当按照产品 说明书和标识、收据上标注含量提供实物。但该企业实际提供的铝金项链,经过法定检验 机构的检测,箱金的含量没有达到标识所标注的含量,违反了合同法和消法的相 关规定,该企业应该承担退货、加
3、倍赔偿和补偿合理费用法律责任。项目案例二:商品房法律文件不完善2009年10月,消费者张某向市消委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在不按约定和在法律文件不完 善情况下销售商品房,要求其退还首付款并补偿合理费用。张某购买的商品房原来的使用性质为办公楼,后改为住宅用商品房。到其购买之日止, 该商品房使用性质改变,但没有获得规划部门的法律文件。同时张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约定 购买之日后一个月内,办理好银行按揭、房产证等,但是由于该商品房有关法律文件不完 善,致使张某在首付房款后三个月仍不能办理购房手续,因此张某要求退还房款并补偿合 理费用,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没有兑现应承担义务,双方协商未果。经调查了解,市消委认为某房
4、地产公司应承担退还首付购房款并补偿逾期期间首付款 同期逑行利息的法律责任。经调解,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张某首付款124, 958元,补偿利息 138 元。项目案例评析: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变更商品 房使用性质,销售商品房给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超过约定期限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违 反了合同法、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某 房地产公司应返还已获得的利益并赔偿消费者损失。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产税、城
5、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 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 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筵席税已经停征,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因 此,目前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只有18个。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种由37个缩减到目前的22个,具体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 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关税、船舶吨考点集成关于签订、
6、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掌握(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 求行为人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客观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正确区分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关于挪用公款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正确区分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三)数罪并罚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 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获得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项目案例7刑罚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手段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周某、吴某和孙某窝臧一案时,依法作出以下判决:李某系抢 劫主犯,
7、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某亦为抢劫 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某系抢劫从犯,罪 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孙某明知李某犯有抢劫罪,却 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札1关问题上述判决的执行机关有何不同?各被告人的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正确答案应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李某、吴某、周某的刑罚;孙某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46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 动相关能力的,都应当
8、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对李某没收全部财产、对周某并处罚金的附加刑的执行:应没收李某的全部个人财产,根 据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 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所以,没收 李某的全部财产时,应给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费用。根据刑法53条的规定,对周 某判处的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 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 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李某、周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9、:根据刑法第580条规定,从有期徒刑执行完 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管 控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对孙某的管制刑的执行:孙某在管制执行期间,应当遵守刑法第39条的规定,在劳动 中应当同工同酬。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二日。考点集成关与刑罚的执行机关,应当掌握主刑与附加刑执行机关的区别。关于刑法的执行手段,应当掌握:(一)减刑与改判、减轻处罚的区别。(二)减刑的条件。 特别是适用减刑的刑种限制
10、。(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 计算Q (五)假释的适用条件需要注意几种不得适用假释的情形。 (六)假释的考验期限 与假释的撤销。注意假释期内或期满又犯新罪的处理。项目案例8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并兑现的处理2000年12月12日,某市国有外贸进出口公司职员甲某在做清洁工时见财务室的柜子没有 锁,财务室人员不在室内,周围也没有其他人,于是从柜子内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盖好印章。次日,甲某填好支票到银行以支取贷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李某的名 字,支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相关问题(1)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如果某甲在大街上捡到一张已填好的金额为2万元的支票,
11、并马上到银行支取现金, 某甲的行为如何认定?(3)如果某甲窃取了本单位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后,但自己不敢去取。又找到了好友某乙, 对某乙说:自己捡到一张转帐支票,请某乙到银行帮忙支取出来。某乙便到银行冒充采购 员李某的名义支取现金2万元。对某甲和某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1)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本单位放在财务室柜 子内的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加盖印章,到银行兑现2万元,其行为特征是采取秘密的手 段,且盗窃数额远远超过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已构成盗窃罪。(2)某甲的行为应构成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4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金融票
12、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是票据诈骗罪。所谓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 行为包括如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根据(2)所假设的条件,某甲的行为构成 票据诈骗罪。(3)某甲与某乙应分别定罪。因为某乙不知道某甲交给他的支票是某甲窃取来的,其与某 甲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且既使某乙知道是某甲盗来的,如果某乙是在某甲盗窃之前不 知而是之后才知道,在主观上与某甲没有盗窃支票的共同故意,也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 罪,某乙的行为只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考点集成关于票据犯罪,应当掌握:(一)刑法第196条规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13、律若干相关 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式方法计算:1、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 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 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评判、有价票证, 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 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 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 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
14、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 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 为定罪量刑的情节。项目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1年9月9日,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 律部的张某、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张某、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 将给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
15、某 丙给张某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并应张、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 面价格多开2万元,开为3万元。回到长河县,张、王二人以长河县水泥厂的名义向县某 保险公司索赔。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 给其“好处费”便向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相关问题(1)本案中,长河县水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正确答案(1)本案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张某、王某,而不是水泥厂,某甲也不须负刑事责任。 本案
16、中,张王二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虽然是以长河水泥厂的名义实施的,但实施保险诈 骗的故意不是长河水泥厂的意思表示,保险诈骗所得也不为长河水泥厂所得,而为行为人 张王二人所得,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 的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以刑法有关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张某、王某 的行为是作为投保人的代表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 保险诈骗罪。(2)张从某丙处收受50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3)某乙是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员,他向张某、王某索要5000
17、元钱的行为,属于公司、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某丙给予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给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不正当利 益,因此不构成行贿罪。但某甲将修理费用由1万元虚开为3万元的行为,题中没有反映 某丙是否明知张、王虚开修理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险诈骗,也不能反映某丙是否知道该电机 已经保险,所以某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 犯。考点集成关于保险诈骗罪,应当掌握:(一)保险诈骗的情形。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18、险金 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 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 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 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 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 论处。(二)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
19、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掌握其与受贿罪的区别。项目案例10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2000年,王某应聘于滨海市务实实业公司五湖分公司的经理。同时, 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注明,五湖公司由承包人自筹资金,自 负盈亏,每年上交管理管控费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对承包方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责任。 2000年10月间,王某结识了滨海市城市信用社主任李某,便请求李某为其贷款。但李某 提出贷款必须要提供一定的抵押。王某便找到滨海市
20、务实实业公司领导,声称如果务实实 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其在得到贷款后,将借一半给务实实业公司。务实实业公司于是就 给王某提供了担保。王某以五湖公司的名义与滨海市城市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2000年 11月,王某从城市信用社提取贷款30万元后逃匿。至案发,王某将30万元贷款全部挥霍。相关问题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如下: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 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管控秩序和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客观表现,根据刑法 193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
21、形:一是编造引进资金、本次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 款,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进行贷款诈骗活动,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诈骗 活动,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担保,五是指以其他方 式方法诈骗贷款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案中,王某为取得贷款,欺骗务实实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骗取了巨额贷款。从事后的 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贷款的目的在于将贷款占为己有。虽然,王某签订合同是以 公司的名义,利用了公司经理的身份,但这只是王某为骗取贷款的一个手段而已,贷款并 未真正为公司所有使用。这一点从王某支取贷款后即行潜逃这一行为中看出。王某犯罪所
22、侵犯的对象不是其所属单位五湖公司的财产,而是信用社的贷款。所以,无论是从犯罪的 主观上、客体上、犯罪的客观方面上还是犯罪对象上,王某的行为都构成了贷款诈骗罪。考点集成关于贷款诈骗罪,应当掌握:(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 骗罪。(1)编造引进资金、本次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 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式方法诈骗贷款的。(二)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三)贷 款诈骗罪的成立数额。根据
2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4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 上的,应予追诉。项目案例11 不满14周岁的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 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 包人刺伤并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 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 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
24、车以 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相关问题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对纪某上述各行为应当作如下处理:纪某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 7000余元的行为,因为纪某尚不满16周岁,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犯 罪。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 即只有过了 14、16周岁生日后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因此,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 14周岁,故不负刑事责任。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而 不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才对交通肇事犯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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