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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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揽合同纠纷答辩状篇一:经济纠纷答辩状范文1 经济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北京市人,市祝华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缘由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供应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马上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供应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
2、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供应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担当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供应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接着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祝华木器加工厂(盖章)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日 篇二:答辩状(朱) 答辩状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被答辩人
3、: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供应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详细答辩如下: 一、被告黄余明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黄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的人身损害,被告黄余明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肯定过错 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平安留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肯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黄余明的赔偿责
4、任。 三、答辩人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黄余明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大鹏山庄东六巷三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黄余明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黄余明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黄余明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干脆的雇佣关系。 被告黄余明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供应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黄余明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
5、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阅历,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黄余明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留意义务。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留意义务,不应担当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黄余明共同担当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其次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平安生产事故遭遇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担当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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